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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中山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会主席赵m晨伙同他人造谣传谣,致使多位女生名誉和身心受到伤害? 第1页

  

user avatar   wonderlawyer 网友的相关建议: 
      

看了那篇公众号文章,正好又看到这个问题,提几点建议吧。

简单概括就是,这个案件要往刑事方向去报案,“诽谤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都是给自己增加不必要的阻碍,更加简洁的方法,是基于“编造裸照照散布”这一核心事实,以强制侮辱罪刑事报案(或者万能的寻衅滋事罪),处罚更重,入罪标准更有弹性,难度更低。

一、具体行为以及事件的定性

看过文章中描述的这场“淫秽信息风暴”,相信每个人都会觉得行政拘留3日根本算不上处罚。

但是我们注意到,警方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描述的处罚的违法事实是“伪造了诽谤他人的朋友圈截图并散布”,而在公众号文章中,受害者控诉的却是“伪造了大量他人约pao的聊天记录和虚假裸照”。

所以,从受害者的控诉,到警方的调查结果之间,涉及的“事实”其实是不同的。

或许在受害者看来没太大区别,报警的时候都是“我被人诽谤了”。

但是在刑法上,“有没有发布虚假裸照”却是个涉及有罪无罪、此罪彼罪的核心事实

如果有裸照存在,无论是真实的还是PS的,将他人裸照向公众散布的行为,实务中普遍认定的罪名是“强制侮辱罪”,而不是当前的“诽谤罪”。


如果“编造他人卖淫的谣言并散布”,在刑法上涉及的是第246条的诽谤罪,法定刑三年以下,且属于自诉罪名,需要受害者自行调查取证,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且入罪标准有“转发500次,或浏览、点击5000次”的硬性门槛。

如果“编造他人裸照并散布”,在刑法上涉及的是第237条的强制侮辱罪,法定刑五年以下,属于公诉罪名,由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入罪标准也比较弹性。

在司法实务中,对“编造他人裸照并散布”也有以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认定的,法定刑也是五年以下,入罪标准同样也很弹性。我们在文末各提供一个参考案例。

相比较之下,显然后者处罚更重,难度更小

这个案件如果往“诽谤”的方向走,大概就不会再有后续了。哪怕受害者想提自诉,证据上想证明达到入罪标准也有难度,所以我们认为,有可能是报案的时候提供材料不足,也没有明确报案的方向,所以警方就简单以“诽谤”来行政处罚结案。

此外,这种案情还可能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罪”,但不建议往这个方向走。一方面,该罪同样有传播数量、次数上的硬性入罪门槛,证明难度更大,另外一方面,该罪的处罚仅有期徒刑2年以下,比诽谤罪还轻。

但无论如何,都可以往刑事犯罪的方向考虑,而不应该只能行政处罚的诽谤行为。

二、现在应该怎么做?

从《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警方手上并没有那个裸照;从公众号文章来看,也看不出来涉案当事人报警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但猜测可能真的就是报案说“我被诽谤了”,所以警方也只是当作诽谤案件来处理。

所以目前建议做的事情:

1、保存好证据

证据是维权的基础,无论遇到何种情况,第一个建议永远是保存好相关的证据。

涉及电子证据,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可以通过公证取证。

如果经济条件不允许,那建议以手机录屏的方式保存好相关的聊天记录、朋友圈截图,等等;同时在旁边再拿另外一台手机,也完整地拍摄整个过程。

然后,再把一些重要、关键的证据截图、整理并打印。

刑事案件的取证仍然依赖于公安机关的侦查,这一步只是为了报案时能提供基本的依据,以及防止公安机关取证不及时导致的证据灭失。

不过,回到本文提及的受害者的这篇文章中看,

我的手机里就存下了上百张、上千条记录……这些关于我们个人、我们学院乃至我们校区的“污言秽语”,从“集体卖yin”到人身攻击,甚至合成裸照。

既然公众号文章这样写,受害者手上应该已经有这个“合成裸照”,这一步倒是可以跳过了。这是个非常关键的证据。

2、带上与“裸照”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强制侮辱罪”向公安机关继续报案。

把所有的材料准备好,整理好一套报案材料,写清楚具体的事件经过,继续报案。

注意,报案的事由是“公开散布他人裸照”,案由是“强制侮辱罪”。可以把文末的案例一起提供给司法机关作为办案的参考。如果善用搜索引擎,还可以找到更多类似的案例。

3、如果立案了,等着跟进。

如果不立案,让公安机关给一个《不立案决定书》。

这属于“诽谤”之外的新的事实,公安机关依法应当受案并继续调查,如果发现情况属实,就应该刑事立案;如果不予立案,那也应该向受害者说明理由并出具《不立案决定书》。这是报案者的法定权利。

4、拿着《不立案决定书》,去当地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我们看到有人提及施害者可能有一定背景。虽然可能性不大,但如果受害者有所顾忌,也可以考虑更换其他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

该案件涉及该校多个院系(校区)的多名女生,那不同的校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本案都有管辖权,甚至被害人自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也有管辖权。

在报案时完全可以考虑选择当事人自己认为更加认真负责、更加可靠的公安机关。


5、如果走完这一套程序,最终仍然无法推进刑事程序,受害者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这是最没办法的办法,我相信如果真有犯罪事实的存在,受害者可以有更多的救济途径,不至于需要采取这种无奈的维权方式。


不了解详细的证据细节,只能提供简单的方案与思路。当然,对于本案来说,如果受害者有需要,我们可以继续以任何你感觉方便与轻松的方式提供免费咨询和刑事诉讼指导。比如私信,电话,邮件,或者匿名评论,等等都可以。

三、现实案例

强制侮辱罪

南海法院《广东高院发布2018年度涉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杨某华与黎某飞 (微信名系“冰儿”)在一款名为“完美世界”的网络游戏中“相识”并“结婚”。期间,杨某华多次单独向黎某飞索要裸照并如愿。
同年10月,黎某飞对杨某华不满,遂将其微信拉黑,杨某华反复纠缠、屡屡遭拒。
11月10日,杨某华为了羞辱、报复黎某飞,在一个47人(含杨某华、黎某飞)的微信群中两次发送黎某飞多张裸照并配有 “看看这就是冰儿”等羞辱性的文字说明侮辱黎某飞。
一审认定杨某华构成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杨某华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利用微信群等网络平台羞辱他人的典型案例。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微信等网络空间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交流平台。由于网络扩散性强、影响力大,因此利用网络实施犯罪具有更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利用微信群散布裸照故意羞辱被害妇女,严重侵害了其隐私权及性的羞耻心。本案裁判对于规范引导社会大众网络言行,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社会治理,净化网络空间,具有积极意义。
(生效文书编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1143号刑事裁定)

寻衅滋事罪

刑法293条,法定刑也是5年以下,但并不是很贴切,也提供一个案例参考:

合成前女友裸照,一男子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被告人黎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街道富士康厂务工时认识了同在该厂务工的被害人韦某某。双方相恋、同居生活后,于2018年5月生育了一个孩子,之后,双方关系破裂。黎某某为了挽回韦某某,多次恐吓被害人韦某某及韦某某的家人。
2019年11月12日,黎某某去到韦某某家中,对韦某某的父母进行恐吓,要求其父母交出韦某某;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黎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发信息、敌敌畏图片、刀具图片、有韦某某头像合成的裸照且写有韦某某家人信息和家庭住址的图片给韦某某的大哥进行恐吓,要求韦某某与自己联系、见面,否则自己就要自杀。更有甚者,黎某某用韦某某的头像合成了裸照,并且附上韦某某家人信息和家庭住址之后把图片散布出去。
2020年1月,黎某某将上述图片张贴在北流市的小区、卫生院、路口、超市等公共场所,并通过互联网在QQ群发布。之后,黎某某通过QQ发信息给韦某某,对韦某某进行恐吓,要求韦某某与其一起过日子,否则就用汽油与韦某某的家人同归于尽,并继续将有韦某某头像合成的裸照且写有韦某某家人信息、家庭住址的图片张贴到其他公共场所。

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为了发泄情绪,多次恐吓他人,并将他人头像合成的裸照张贴在公共场所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该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最后,结合黎某某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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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赞说 外卖员抽刀向更弱者

在这振振有辞,贬损外卖员微弱的对平台的反抗的你们又算什么?

明明是骑手对平台负责,平台对客户负责,什么时候变成骑手对客户负责了?骑手有这个负责的能力吗?

你要找就找平台,为啥老子吃的没到,找一个骑手有什么用?美团自己去找骑手追责。

需要麻烦的去退单,晚点吃到饭,却去和当年钓鱼岛事件打砸抢,甚至反社会类比,根本逻辑不过是外卖员影响你吃饭不可饶恕

发现很有趣的一点,似乎所有站美团的,都会利用各种其他事件类比的滑坡谬误,达到夸大此事件负面影响的目的。想尽办法回避就事论事。

是这个事情不够清晰明了,需要其他更能让人理解的说辞吗?为啥不就事论事?比来比去总会有因素条件不同,此事各个流程清晰明了。同样的无意义手法这么多人用,是有什么文案吗?

一见619,立刻想到上门砍你,立刻想到报复社会(这跃进速度我是没想到,不知道鲁迅先生想不想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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