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老师,我可以这么说,师生恋特别不正常。
大部分高校和学院都会明令禁止的,但这主要是内部开会对老师才会说,一般不会去和学生要求。
师生恋对其他学生绝对的不公正,明面或者暗面皆有,而且涉及师德师风的问题,绝大多数被自己描述又被别人传播成美好眷侣的师生恋背后都隐藏着特别不正当的内幕。
抛开恋情这一递进关系,那些和老师特别亲近的本科学生就已经对其他学生不公正了,你信那些和老师过分亲近的学生没有小心思?没有享受到额外的优待?
最大的谎言莫过于感情始于毕业后这句话。
希望所有有良知的老师管住嘴,管住腿,也希望所有的学生端正自己的三观,保有一点羞耻心。
和学生保持适当的社交距离是我作为一个老师应尽的本分。
挺好,早该这样了。唯一的缺憾是保护对象不应仅限于未成年人,本科甚至研究生都应被列为教工禁止恋爱对象。另外被约束的不应只是教职工,还有军训教官。大学生未必比中学生在判断力上成熟多少。知乎上还有被辅导员pua后来提问的呢。
* 禁止‘恋爱’里的‘恋爱’指的应是人际关系的变化,即转变为情侣关系(或有转变关系的企图,可以书信截图等作为证据)。在师生关系开始前已是情侣的不在禁止之列。
* 无论多特殊的情况,学生身份毕竟是一个四五年内的暂时身份。因此,哪怕只差一岁的辅导员与研究生之间,人际关系向情侣转变也当等到学生毕业后。
* 师生恋爱即便你情我愿琴瑟和鸣,也会是学术腐败以及资源分配不公的温床。这是其被针对的原因
以上可算是对评论区意见的回复 @芒果芝士雪冰
师生恋入刑,世界范围来看是有借鉴方向的。
德州的刑法就非常刚,直接将小学、中学(包括高中)教师和学生发生性行为或者边缘性行为定义为二级重罪。即便学生已经达到了性同意年龄(在德州是 17 岁),但如果作为他的教师,与之发生自愿的性行为,依然属于犯罪,罪名叫做「教育者和学生间的不正当关系」(Improper Relationship between Educator and Student)
违反该条法律的教师,会被判处最高可达 20 年的有期徒刑,而且会被注册为「性犯罪者」,强制公开个人信息,在刑满释放后还会有其它限制(例如不得从事和未成年人有接触的工作)。
你永远可以相信德州的刑法==
相比之下,《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还需要具体的罚则来让规定落地。《规定》第二十四条要求: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持有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
(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可以看到,这些规定约束的还是学校,如果教师违反了相关要求,的确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追究其责任,或者通过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罚。但如果相关行为本身并不违反刑法(例如老师和 16 岁以上高中生自愿发生性行为),则未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师生恋的问题在于,关系中的一方具有知识、经验、社会地位方面的优势,而且能对另一方的个人发展起到关键作用,有更大的可能性对其施加控制,骗取对方的「同意」。
有人说了,嗨,恋爱的本质不就是互相骗嘛?对成年人来说,或许可以这样调侃,但对于双方处于不均等的权力关系时,欺骗和玩弄,本身就是一种罪恶。
所以,有了刑法修正案(十一)部分上调性同意年龄的变化: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即便是在自愿情况下与之发生性行为,也构成犯罪。
但这其实并没有涵盖一切发生在教育场所的「师生恋」行为,和德州「教育者和学生间的不正当关系」罪名相比,在性别、年龄阶段的要求上还有差异。
有差异很正常,恋爱自由和未成年人保护,这边松一点那边紧一点,来回平衡的过程值得持续关注。
这个问题简单修改刑法即可。
普通人与14岁以下女性发生关系,一律算强奸。
公民从事教师职业,与年满26岁以下女性学生发生性关系,无论女性意愿如何,一律属于强奸。
问题就解决了。
从道理来说,早减晚增本身是没啥毛病的,毕竟只是个选项,丰俭由人。
大家怕的是某些人通过这些选项,再加点私货。而且这个说法和推迟退休一起出来,由不得大家多想。
按照目前的舆论情况,如果你敢允许早退减拿,估计只要不在体制内的人就统统早退了,反正也没啥规定领了社保就不能接着打工,对吧?甚至还可以把原来交给社保的那块放自己口袋。
所以,让你早退减拿是不可能的,忽悠大家晚退多拿的可能性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