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17日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情况通报,经司法行政部门调查,美国人鲍某某在华期间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公安部决定对鲍某某驱逐出境。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对鲍某某驱逐出境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17日在官网发布《关于对鲍某某及相关律所违法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通报称,鲍某某,男,汉族,1972年6月出生,现为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为11101199610909409。经查,鲍某某于2005年5月由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变更到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在企业任职,2006年取得外国国籍后隐瞒不报仍以专职律师身份执业,涉嫌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对鲍某某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
通报指出,经研究,北京市司法局认为鲍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违法情形,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2020年9月11日,北京市司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吊销鲍某某的律师执业证书。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涉嫌对本所律师鲍某某疏于管理,西城区司法局、西城区律师协会已分别对该所立案调查。近期,司法部已部署开展针对律师违规兼职和丧失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等问题的专项清理活动。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鲍某某涉嫌性侵韩某某案调查情况。经全面深入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
2020年4月以来,媒体网络报道鲍某某性侵“养女”,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山东及江苏、北京、天津、安徽等涉案地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韩某某指控鲍某某性侵和媒体网络反映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彻查该案工作进行全程督导。调查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讯问、询问当事人,走访相关证人,固定提取各类物证、书证、视频资料、电子数据,开展现场勘验、检查和检验鉴定。2020年6月以来,联合督导组又对案件调查工作进行了全面复查,目前有关事实已经查清。
一、关于鲍某某、韩某某的基本情况
被控告人鲍某某,男,1972年6月出生,离异,美国籍,原籍天津,具有中美两国律师资格,案发前系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独立董事,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强奸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审。
控告人韩某某,女,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自幼随爷爷奶奶生活,2015年随父母租住江苏省南京市。户籍登记出生日期为2001年8月,实际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
调查发现,2015年3月,韩某某和其父亲提供虚假出生证明和证人证言,申请更改了出生日期。经查阅韩某某学籍材料和历史档案,询问相关当事人和韩某某亲属、同学、邻居等知情人,并结合韩某某骨龄鉴定结果,查明韩某某真实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
二、关于鲍某某、韩某某的交往情况
调查发现,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鲍某某在网上多次发布“收养”信息。2015年9月开始,韩某某为改善生活条件,通过QQ等多次发布寻求“收养”信息,并与多人联系商谈“收养”事宜。韩某某在网上看到鲍某某发布的“收养”信息后,主动与鲍某某联系。2015年10月10日,鲍某某到南京与韩某某及其母亲见面,两人以“收养”名义开始交往并发展为两性关系。2019年6月两人关系破裂。期间两人实际共同居住生活150余天,因感情等问题曾多次发生矛盾。在两人交往过程中,鲍某某不知道韩某某真实年龄。经向民政部门了解,两人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未办理收养手续,不存在收养关系。
三、关于韩某某控告鲍某某性侵的情况
经深入调查,未发现鲍某某违背韩某某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韩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证据。韩某某与鲍某某见面时已年满十八周岁,不属于法律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意见,韩某某具有性防卫能力和作证能力。韩某某关于被鲍某某使用暴力手段发生性关系的陈述内容及提交的有关物证,经查证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调查显示,韩某某多次报案、撤案、对外寻求帮助,均与其和鲍某某产生矛盾或两人关系出现问题相关,一旦两人关系恢复或和好,韩某某即否认报警或者要求公安机关撤案。
调查显示,在鲍某某、韩某某交往期间,韩某某行动自由,与家人、朋友保持正常通讯,未发现被鲍某某控制人身和通讯自由的情况。在不与鲍某某共同居住期间,韩某某在南京正常上学、生活,且在多次报警的同时,以交朋友为名结识其他男性并交往。调查未发现韩某某QQ账户被鲍某某控制和伪造聊天记录的情况,未发现韩某某被鲍某某言语洗脑、实施精神控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
综合本案查证情况,鲍某某和韩某某存在同居行为和两性关系,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违背韩某某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能认定鲍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鲍某某明知其本人和韩某某的情况都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收养和被收养条件,且在自认为韩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以“收养”为名与韩某某交往且与其发生性关系,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应当受到社会谴责。
调查中发现的鲍某某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已移交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四、关于网上反映的其他问题
针对网上反映的公安机关在处理此案期间存在的问题,督导组同时进行了深入调查。相关材料证实,公安机关对鲍某某涉嫌性侵的数次报警报案都依法进行了处置,不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同时,发现基层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如办案民警和值班人员在接听韩某某及外地警方电话时态度生硬、不够文明等情况,督导组已责成相关单位进行认真整改。关于安徽省太和县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在韩某某户籍年龄变更中存在的违规办理问题,由当地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针对性侵犯罪特别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检察、公安机关将始终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惩处,坚持有案必查、有罪必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我当初几句话还放这里:
1,天下把子女往火坑推的父母多的是。
把涉世为深的少女交给陌生的单身老男人,这塌酿的,是什么禽兽父母(我当初是这个意思,现在还是这个意思)。
2,此女和鲍某同居期间可以和家人联系,可以自由离开,但她没有。不是强奸。
3,即使按照改后的年龄算,和鲍某一起时也过了15岁。不属于未成年人。
4,以前的新闻里说鲍某和女子母亲有性关系,看来并不会有。鲍某不会看上她母亲这等老女人。所以按照名义上的“养父女”关系,也是不成立的。
5、鲍某打着“收养”为名,骗嫖弱势少女,行为恶劣。且护照欺诈,应当罚款后驱逐出境。
么个好人!
现在网暴太凶残了,写手把“未成年”“高管”“收养”“性侵”“PUA”这些关键词揉在一起带一下节奏,网民乌央乌央就围上去吃人血馒头去了。至于让子弹飞一会儿?不存在的。
鲍某没操作好的地方,就是当初整理证据花了太长时间,等扔出来第一份声明与电话录音时,已经是百口莫辩,社会性死亡了。那个时候即使有一些就等着互爆证据的路人,也为数不多。
前两天自称恋爱被强奸,又把孩子埋到花坛旁边(寺庙)的事儿,也是一个道理,且不论结果是不是正义得到了伸张,当事人站出来回应都太晚了。那群吃人血馒头的可以像乡绅们一样轰然退场,甚至人们都记不清都有谁嘴角带血,但鲍某的肠子肚子还塞的回去么?
这种事情应该被管管了。如果不管,以后没人会傻乎乎的去自证。你说我吃了两碗是吧,我反手往你脸上吐口痰,说你就好这口。你说我强奸,我就说你是出来卖的,反正吃人血馒头的不差多吃一个,吐口痰还能得声好呢。
所以强烈建议对当事撒谎女性拘留+量刑,让这一小撮人明白挑拨社会情绪的代价。
注:对鲍某该怎么判就怎么判,这两边谁也不干净,并非二元论
养鸡,养了个恶鸡,养亏本了
这件事发展的现在,已经没有太多的所谓“反转”可言,非要说的话,就是鲍某某从坏变成了又蠢又坏!
恋童癖遇上了假萝莉仙人跳;
想买冰毒的瘾君子遇到了卖冰糖的奸商;
一个贪财,一个好色;
一个想包养,一个改年龄求包养;
不过是各取所需,却不欢而散;
求仁得仁,一出好戏;
大型伦理道德悬疑推理片就此完结!
(前段时间的全员恶人给办案民警道个歉撒)
无可争议的是,鲍某确实是一个炼铜并付诸行动的人渣,假萝莉改年龄恰好救了一命!
基层真的惨呀,韩某这个操作翻译一下就是:关系好就是做爱,关系不好就是强奸,这让人家警察可怎么办?
你拼命努力查案子,希望早一日能把坏人绳之以法。结果人家床头吵架床尾和,你倒是成了破坏感情的“坏人”。就这么来两次,搁谁也遭不住的!
看到有朋友说,希望公安部通告FBI鲍某的炼铜倾向,我表示.....,你们知道吗,其实美国只有三个州不能童婚,47个州都能合法童婚,所以他去了美国才是进了天堂吧......
体验一下自动生成视频功能,不得不说,读年份的方式还挺有趣的:
基本上,官方调查报告把所有强奸的构成要件都回应了。
年龄方面,调查组经寻访知情人士,认为「韩某某真实出生日期为 1997 年 10 月」,并非户籍登记的 2001 年 8 月,而两人是在 2015 年 10 月开始「以“收养”名义开始交往并发展为两性关系」的;
在是否违反当事人意愿,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方面,调查报告认为,「韩某某具有性防卫能力和作证能力」,对于韩某某关于遭受强奸的陈述,调查报告认为是两人交往过程中的矛盾,且「一旦两人关系恢复或和好,韩某某即否认报警或者要求公安机关撤案」。
报告认为,「未发现被鲍某某控制人身和通讯自由的情况」,韩某某在与鲍毓明交往期间,正常上学、和同学朋友联络、并且「以交朋友为名结识其他男性并交往」,这也进一步削弱了所谓「洗脑」「精神控制」的可能性。
我们发现,法律和道德是很难切分干净的,但这样的切分是依法治国的基石。鲍毓明并不知道韩某某的真实年龄,主观上明知自己利用财富和社会资源的优势地位,和未成年人发生了性关系,而客观上,并没有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权受到侵害。这就好比,张三主观上意欲用枪射杀路人,然而当时方圆十里空旷无人,张三瞄准的本是稻草人。
张三是一名守法公民,张三同样也是一名「恶魔」,这并不矛盾。
我相信鲍毓明的清白,但也不妨碍我对他心生厌恶,正如我同样对诬告陷害的行为感到厌恶。
根据刑法,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犯诬告陷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过检索裁判文书,可以看到大量诬告他人强奸而被判处诬告陷在罪成立的案例。
其中有在家中自愿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后报警的:
也有和男友共谋,色诱他人与自己发生关系并录制视频,而后控告他人强奸索取赔偿的:
也有团伙作案实施「仙人跳」的:
如果韩某某因为诬告陷害被追究法律责任,我们同样也需要注意一点:
不要因为自己浪费了同理心、奔走呼吁却一拳打向虚空,就模糊了道德和法律的边界。聚光灯之外,无非就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官方通报,还有 one more thing 环节。基于鲍毓明隐瞒美国国籍身份,提交虚假材料获得律师证,违法从事律师行业的行为,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对鲍某某驱逐出境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这就很好,省去了关于「恋童者能不能当律师」当律师之类的道德争议,干净爽利。
个人来说,我不希望舆论事件的种种「反转」挫伤了大家讨论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不要因噎废食,不敢说话。事实上,除了难以避免的站队攻讦,事件也带来了很多有价值的讨论。譬如说,更多人开始关注「性同意年龄」这个概念,开始反思,表面的「你情我愿」背后,如果存在社会地位和阅历的较大差异,法律应不应该稍微爹味一点,不认同年幼一方有作出同意的能力。这样的讨论,不会因为个案的反转而失去价值。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这甚至比是非对错,更加可贵。
首先,为联合调查组点赞。
就喜欢看这种清晰、完整、明白的调查报告。
缘起、经过、证据一一列明,是非曲直不辩自明。
第二,发生这样的反转,女方会不会构成诬告陷害?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捏造强奸的事实了吗?是想让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吗?情节严重吗?
似乎感觉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了……
最后,俺觉得是时候把以前的老文拿出来遛遛了
以下为精华截取:
我最讨厌办强奸案了,因为大部分强奸案发生在密闭而无外人的空间里,证据“一对一”,案件事实真假难辨,令人头疼欲裂。
今天再看这句话,依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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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讨厌办强奸案了
第一个案子
当事人是个刚满18岁的男孩子,在读大一
通过网络认识了还在读初中的小妹妹,两人天天在QQ上打得火热。
现在孩子成熟的早。聊天记录让我们这些成年人看了都觉得面红耳赤。
一来二去,两人决定见面。男孩子买了火车票到小姑娘的城市。
大哥哥见小姑娘甜美可爱。小姑娘觉得大哥哥见多识广。
莫名其妙,两人就发生了第一次,之后还有第二次第三次……
就在两人的感情还在不断升温的时候,却不小心“搞出了事情”。
说姑娘年纪还小不懂得采取措施,怎么已经读大学的男孩子也这么不小心。
很快,小姑娘家里知道了这个事情,闹到了公安局。
男孩子立刻被拘留了,因为小姑娘当时还不满14周岁。
报捕后,男孩子的母亲天天守在检察院门口,祈求放自己孩子一条生路,他只有18岁,他还在读大学,而且他又没有强迫她。
做笔录的时候,小姑娘在家人的陪同下,噤弱地不敢说一句话,家里已经强迫她去打了胎,问了许久,小脸苍白的她只发出一句:“能不能放了他”。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一边是法律的冷冰冰的规定,就连可能出罪的那条司法解释,也仅限于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另一边是当事人带着哭腔的祈求,也许现在的她还不能理解这件事对自己将来的影响,但在怀春少女的心中,当时的他就是她的真命白马。
所以,我最讨厌办理强奸案了,因为在这种案子里,常常会遇到法律和情感的强烈碰撞,真让人左右为难。
第二个案子
被害人是个大学的艺术特长生,曾经在几部电视剧里当过龙套演员。
犯罪嫌疑人是个十八线的小导演。
女演员和男导演。
听起来就不像个简单的故事。
她说,那天他约她去酒吧,拼命灌她喝酒,不知道什么事时候把她扶到了宾馆房里,她迷迷糊糊的,恶心的想吐。
他说是她主动提出跟他出来玩,她自己开开心心地跟他的兄弟们一起喝酒,他扶她进房之前还征得了她的同意。
讯问的时候,他情绪激动,说这个真的是两厢情愿的事情。还说出发前他送她一个卡地亚的手环,她高高兴兴地收下。
做笔录的时候,她哭的梨花带雨,说自己无论如何不会接受,毕竟他已经那个年纪。
最后因为证据问题,案子做了不起诉决定,而我们办案的知道,不起诉并不等于无罪。(这里没有针对任何人,没有针对任何大佬,没有针对任何热点事件,谢谢!)
有些没想到的是,被放出去之后的他,不知出于什么动机,居然对她连发了三天的骚扰短信。
呵呵。
所以,我最讨厌办强奸案了,因为大部分强奸案发生在密闭而无外人的空间里,证据“一对一”,案件事实真假难辨,令人头疼欲裂。
第三个案子
相比起前两个案子里娇若鲜花的被害人,第三个案子里的被害人显然逊色不少。
她是个智障妇女,邻居利用这一点,多次趁她家无人的时候进来与她发生性关系。
她不知道这个事情怎么说,更不会表达,后来肚子一点点大了起来,纸才包不住了火。
找她做笔录是不可能的,连简单的交流都做不到。
而常年照顾她的老母亲,头发已经全白了,反反复复就那么一句:”这可怎么办哟?”
这可怎么办哟,她连自己都照顾不了,能照顾这个“莫名其妙”而来的孩子吗?
这可怎么办哟,孩子的“父亲”现在坐了牢,她以后该怎么面对这一切?
这可怎么办哟……
老母亲流着眼泪絮絮叨叨,而她只用一双眼睛呆呆望着我,不言不语,许久,拉着我的手轻轻地按在了她的肚子上。
原来小孩已经能在肚子里踢人了。同是母亲的我,眼泪瞬间夺眶而出。
所以,我最讨厌办理强奸案子了,因为看到被害人绝望的处境时,会难过的不能自已。
哎,检姐姐真是矫情。
说什么讨厌办XX案件。不过是一枚普通的基层司法民工,哪有什么讨厌的权利。
毕竟身为检察官,办好每一起案件,是我们的本命。否则人家说你没办好案子,搞坏了别人的人生,这个锅可是谁也背不起。
只不过,在工作中,遇到一起又一起令人或是唏嘘或是咂舌或是愤恨难忍的案件后,心中的难免会产生一些挥之不去的不良情绪。
所以在每一个分案系统能正常运作的工作日,最希望听到的,还是内勤小妹的那一句:“今天没有案子。”
不想有案子,可不是因为懒。而是因为我们若闲着,则天下太平。
祝愿大家都平平安安。
一阵窃喜,还好老子现在已经几乎不参加喜闻乐见的“知乎判案”活动了,要不这一年各种打脸啪啪啪的。
知乎能不能推出这样一个功能?
就是事件一旦反转,当初推动情绪,甚至不惜出来打拳的从而获得高赞的答主一律变成负赞呢?
我都看了多少次了,明明打脸啪啪啪的高赞答主就是不愿意删除回答或者承认自己被打脸,是不是真的舍不得那点儿赞数啊。
几个点,捋一下:
我在之前其他问题的答案里说到过,由于时过境迁,当年发生关系时是否自愿、有无强迫已经难以查明了;然而我国《刑法》将性承诺的有效年龄限定在14周岁以上,也就是说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这是鲍案唯一定罪的可能。
所以本案的关键,在于报案人出生年龄和与鲍某第一次发生关系的“时间线”
此前,报案人存在“两个年龄”,一个是户籍登记显示的2001年8月,一个是爆料人网传的1997年10月。
按照这两个时间分别推算,前者在2015年8月后满14周岁,后者在2011年10月后满14周岁。
因此本案就存在三种可能:
1、双方第一次发生关系在2011年10月前,此时无论按照哪一个生日推算,都构成强奸。
2、双方第一次发生关系在2015年8月前、2011年10月后,此时如果户籍登记生日为真则构成强奸(未满14周岁),如果户籍登记生日为假,则属于鲍某误以为报案人是幼女(实际不是)与其发生关系,在刑法上,这被称之为“对象不能犯”,是否属于无罪有争议,但有观点认为(比如具体危险说),应当以强奸未遂论处。
3、双方第一次发生关系在2015年8月后,此时无论按照哪一个生日推算,都不构成强奸。
本案中,按照调查,双方在2015年10月10日第一次见面,也就是说,属于情况三,无论按照哪一个生日推算,都不构成强奸。
在这一事实前提下,其实哪一个生日为真对本案是否构成强奸罪来说都已经不重要了,因为即使按照较后的生日推算,发生关系时也超过了14周岁。当然经过调查发现报案人隐瞒了真实生日会进一步影响其控告的可信度,这是另一回事。
关于不能犯的部分,另外补充几句:
所谓不能犯,是指行为人由于事实认识错误导致行为根本不可能构成犯罪既遂的情形,比如将白糖误认为砒霜毒害他人,再比如将树影误认为他人开枪射击。
对不能犯的处理,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类是规定所有不能犯都是犯罪未遂,都要按犯罪未遂处罚,一类是规定所有不能犯均不予处罚,一类是规定不能犯可以按照情节减免处罚[1]。我国更近似于第三类。
如果本案中,双方第一次发生关系在2015年8月前,那么行为人就是误以为报案人是幼女而与其发生关系。由于报案人身份证信息显示2015年8月前尚未满14周岁,按照社会一般观念来看,这其实就是强奸幼女。
赵秉志老师有过一个类似的举例:行为人夺取巡逻民警的警枪(误以为其中有子弹)向路人射击,即使由于枪内没用子弹构成“不能犯”,按照一般人观念,该夺枪射击的行为也足以让人感到危险,按照具体危险说,此处应成立未遂犯。
同理,如果发生关系时间点在2015年8月前,鲍未必能完全脱罪(当然本案因为发生在2015年8月后,其实也就只有“科普”一下的意义了)
关于律师执业的问题,其实之前司法部处罚时已经有老师提到,这里不妨再多讲一句。
他国国籍能否担任中国执业律师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按照《律师法》: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其中并没有作国籍上的限定。
但是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品行良好。
按照上述规定,报名参加司法考试是需要中国国籍的,但是通过司法考试后申请律师执业并没有限制国籍,《律师法》也没有律师执业后再变更国籍如何处理的规定。
也就是说,完全可能出现中国国籍通过司法考试或律师执业后变更国籍的执业律师,这种情况此前并没有被法规明文禁止。
只从规定上说,鲍某的行为未必是违规的。
当然,司法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准备颁布《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规,但鲍的“跨国执业”行为始终是新规颁布前做出的。该行为在新规颁布后是违规的,但此前更近似于法律的模糊地带。
在官方通报后,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烟台公安选择不立案,而南京公安在报警后立案,现在调查反转,南京公安才是错误的一方,应当向烟台公安致歉。
这个说法既不合适,也与最高检的调查通报相悖。
按照调查通报:
针对网上反映的公安机关在处理此案期间存在的问题,督导组同时进行了深入调查。相关材料证实,公安机关对鲍某某涉嫌性侵的数次报警报案都依法进行了处置,不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同时,发现基层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如办案民警和值班人员在接听韩某某及外地警方电话时态度生硬、不够文明等情况,督导组已责成相关单位进行认真整改。关于安徽省太和县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在韩某某户籍年龄变更中存在的违规办理问题,由当地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黑体字处,通报强调了“不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换言之,两边公安“作为”的做法才是正确的。
这个道理其实不难理解:
控告在实际调查前,是报案人诬告陷害还是行为人确有犯罪,公安接待人员并不能“未卜先知”。从诬告陷害罪的发案率来说,毫无事实基础、只为让他人受刑事处罚的诬告报案占总体报案的比例是相当小的,如果仅仅因为可能涉嫌诬告就不予立案、不予理会,那公民的合法权利就有失落的危险,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也难以保障。
从这个角度来说,南京公安的立案处理没有任何问题。
当然,事后来看,烟台公安也并未消极处理,只是经过多次报案撤案,更了解本案情况。本案的轩然大波,更多是因为报案人面对公众的虚假陈述和公安与民众间信息的不对称。
近期有很多网络维权被反转。
在这些事件面前,民众面临着一种两难:
一方面,网络维权往往由单方发起,缺乏充分的独立调查,如果支持网络维权,不免有反转后“助纣为虐”的担忧。
另一方面,网络维权也往往来自于现实中维权的窘境(立法缺失、司法机关不作为、控告对象财雄势大...),如果缺乏社会的广泛支持,仅凭受害者的单打独斗,一些真相可能永远难以浮出水面。
我个人理解,这里最好的做法是“各司其职”——网络维权是对司法程序的一个补充,它不能代替司法程序,事件的了结最终还要落到司法机关,这是司法机关的职能;民众的支持只应限定于鼓励报案,社会监督,并不应介入司法,更不该以网络暴力充当“行刑者”,这是民众监督的职能。
本案的最终解决,有赖于最高检的调查,南京和烟台两地公安的各司其职,最终还民众一个真相;如果以后遇到网络维权,大家都能各司其职,不盲目判断、不随意僭越,相信网络风气和维权环境都会更好。
以上。
整个报告给人一种感觉:洪洞县里无好人。这份报告里提到的人,几乎没有一个是完全干净、没有问题的。正如我常说的一句话:如果硬币的一面是反面,另外一面也很可能是反面。
1、韩某某(所谓的受害人)谎报年龄,实际为1997年出生,与鲍毓明见面时已满18周岁,但一直自称2001年出生,并持有2001年出生的身份证。这个差别导致整个事件的性质彻底颠覆。
2、鲍毓明恋童实锤,其始终不知韩某某为1997年出生,一直以为韩某某为2001年出生,然仍“收养”并发生性关系,所谓“收养”,其实就是包养未成年小三。
3、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性侵存在,两人实际同居150多天,韩某某在其他时间是自由的,并且自己上学,从QQ聊天记录来看,韩某某也可以正常与他人交往,并且韩某某多次报案,都是因为与鲍毓明感情不和,在感情和好后又撤销。
4、韩某某的父母连同当地警方篡改年龄属实,太和县公安因此被追究责任,韩某某的父母为了所谓“更好的生活”,上网发帖求“收养”,应当受到谴责。
5、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烟台警方违规办案,只能说明其接警态度不好。
6、鲍毓明因违法律师法,以外国人身份取得中国律师职业证,违反《律师法》等法律规定,已被烟台市公安局驱逐出境。
7、高检院第一时间介入,调查报告全面、详实、客观,为山东警方正名,也给吃瓜群众真香,应当为高检院点赞。
8、现在唯一的问题在于,韩某某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韩某某因个人情感纠纷报假警,已经涉嫌诬告陷害罪,一旦罪名成立,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是否赞同警方追究韩某某的法律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