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说二无一。
先看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GB/T 5359-2019
问题较多,一一回复
1、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吗?
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应当经过属性鉴定。经鉴定,其电机功率、车身大小、整体质量等,符合机动车标准的,那么属于机动车。所有车辆都是有国标的,上述两个国标就是相关标准。具体详情可以自行查看。
然后我所遇见此类电动三轮车,经鉴定,99.99%都是机动车,学名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摩托车驾驶证,车辆应当登记上牌。
即,你现在的行为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上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2、三轮车主是老年人,根本不懂什么实线不能左转,可以酌情考虑吗?
不能酌情考虑。法律明文规定,如果有违法行为存在的,不能以不了解作为依据。任何人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如果不了解,应当自行学习。同时如果作为家属,了解老人不懂交通法规,那应当阻止老人驾驶类似车辆,甚至阻止老人驾驶非机动车,因为作为非机动车,在路口实时转弯也要让直行车辆先行,在路段横过道路,也应当下车推行。不能以老人的无知,去变相扩大对方应当承担责任,这显然是错误的。
3、就算是如交警说的,应该左拐让直行,看图片三轮车头已经左转了,白轿车撞上来,左转让直行还适用吗?
转弯让直行的概念是基于路权关系来说的,路权是绝对意义上的让行,需要让行一方应当在实施转弯行为前减速慢行,观察瞭望,如果有需要让行的一方,应当在对方行驶的路径之外停车让行,待对方通过之后,再通过。
法条明确的是路权上绝对的让行,而不是看事发时双方碰撞位置,如果根据碰撞位置来判断事故对错,那么变相的是鼓励没有路权一方加速通过,因为你车速越快,车身通过越多。真的这样,道路交通安全法原本初衷是希望减少事故的发生,但鼓励车辆加速通过才能减少责任显然会增加事故的发生,因此这种说法显然是不合理的。
4、车检真的检查不出来车速吗?看两辆车损坏程度,正常人都知道白车速度很快。
在没有监控视频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一些检验鉴定做出车速,包括地面刹车印,包括车辆内部数据记录,包括车辆倒地后倒地搓印等。
但,现在很多车辆都有ABS,因此紧急制动的情况下地面不一定会有刹车印。所以没有刹车印不代表对方没有采取制动。(你没办法通过刹车印计算车速)
内部数据记录,一方面要看车辆是否有配备等硬件问题,另一方面要看厂家是否提供数据导出的问题,且一些并不高级的车辆,一般都是在发生碰撞时车内安全气囊点爆时才能确认事发精确时间以及事发当时车速。
根据你提供的现场照片,双方车辆受损的情况,好像车辆气囊也没弹出,说实话,作为机动车来说这个程度的碰撞,其事发时车速一定不会很高(至少肯定没有你想象的那么高)。实际上,作为一个处理事故经验远远比你丰富的人,我看电动三轮车的碰撞痕迹,可以确认实际上车速并不很快。
5、出事之后肇事司机家属一直在找交警打通关系,这个责任划分结果是公正的吗?
这部分需要进一步线索,但仅仅就你目前而言的内容,事故情况,我在没有听交警部门以及对方的陈述之前,我个人觉得次责在某些程度上已经属于照顾了。至少已经以未确保行车安全为由,给了机动车驾驶员责任了。根据你提供的内容,找不到任何理由可以上浮其事故责任。
6、按照肇事司机的说法,等他反应过来已经来不及,可以告他开车走神吗?(毕竟那条路又长又直,正常行驶不可能这么措手不及的)
事故的发生,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没有注意观察,或者存在一定疏忽。任何一方如果提前能预判到事故,都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如果对方已经观察到了,但就是不采取措施,那是对方故意制造事故。所以对方的说法时合理且可信的。
双方在这个点上是一样的,但你方车辆在法律上明确必须要让对方,而对方在法律上却有优先通行权。即他不让你是可以的,但你不能不让他。而作为交警部门,已经以疏忽为由给对方一个次责,想以此为由再上浮事故责任,那要路权规定做什么呢?且,你方还存在无牌无证的问题。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我是Master,祝你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