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知乎上,交通事故处理定责我说第二估计没人说第一了。
先看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说下事故,首先掉头车辆不得妨碍的是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这里的车辆和行人是指你车辆掉头过程中,所进入或者借用的其他车道内或者道路上的车辆和行人。这个法条关于让行的规定实际上制定的初衷类似变道,即当你由自己所在车道侵入其他车辆所行驶的车道时,你应当让原本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
而事故中你和对方所在同一车道内,后车与前车之间并不适用这个,后车与前车之间是前后车关系,前后车关系在法条中有专门规定,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在地面道路,这个距离对于后车来说并没有规定多少远,但就是无论前车发生什么情况,后车你都可以采取紧急制动停下来的距离。而后车如果要超车,应当由前车左侧车道(在可以超车的地方,比如虚线处借用对向车道)超车。前车掉头、左转过程中,因为如果这时候超车,双方路权上会发生冲突,容易引发事故。
所以,如果事故如你陈述,你和后车是在同一车道内的前后车关系,你在虚线可以掉头地方掉头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当认定对方追尾的问题。(一般此类事故,可能也会以前车是否开启转向灯为由,给一个次责,但认定你全责这个自然是不对的。)
然后说几点关于简易程序复核的问题:
第一,对于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提出的是复核,不是复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法庭上是作为事故处理过程中一个证据,并不是行政行为,因此对责任认定有异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简易程序认定书不管你是否签字,都可以送达生效,且不管你是否签字,都不影响你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复核的权利。所以很多人说,对于责任认定不同意的不要签字之类,我个人觉得,你签和不签都没有影响。(只要你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
第三、新的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都可以复核(老的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简易程序是不得复核的),多是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三个工作日,超过时间就不受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