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手在庭审现场流泪,称“我爱她,我恨她”。这简直是当今最大的笑话。
如果说夫妻在临时的吵嘴、打架中,一方激情杀人,彼此嘴里还可以说“有爱”,但是许国利在杀妻之前,经过如果长时间的周密准备、购买了能够碎尸的一切工具,然后在如此短的时间内顺利完成杀人、碎尸、并处理干净现场,瞒天过海所有人,不留一丝痕迹。这样的人心如s蝎,冷静的让人可怕。
对枕边人如此心狠手辣,根本不配谈“爱”这个字。
杀人犯一边认罪一边让十三岁死了亲妈的小女儿出具谅解书,对小女儿提出的赔偿,他并不认可,认为这并不是小女儿的想法,也拒绝把遗产留给小女儿!
和前妻生的大儿子希望能继承杀人犯爸爸的遗产,也没提养妹妹,失去妈妈的大女儿要抚养杀人凶手的孩子,这个孩子还给杀人凶手出具谅解书。
除了大女儿,这一家子可真是齐齐整整的一家子,我窒息了
杀害你妻子的时候有没有想过你12岁的小女儿,我怀疑这种人根本没有感情,又何必在开庭时打感情牌!
你用这种手段的同时你的小女儿一生就开始背负着巨大的伤痛,父亲杀害自己的母亲且手段极其恶劣,她在往后的人生都活在巨大的阴影之下,需要多少时间和美好让他相信世界上还有爱?
社会需要关注这孩子的心理,真的,她父亲做的事我们只要相信法律和国家就好。这孩子还在成长,需要正确的指引,否则真的可能会走向极端。
@光年书屋的猫 ,这是我的其他答案,各位可以来康康:
法庭上,许某还供述了四个作案动机,值得关注。
去年七月,我就警方的案情通报和一些其它案情相关信息,分析了许某的作案过程和作案心理,今天来重点解构剖析一下本案的动机和成因。
许某供述的四个作案动机是:
其一为日常积怨在心;
其二为一处许国利分到的房屋,需要夫妻共同签字,但妻子来惠利不愿意签字,且许国利分到的房屋的燃气、水电等都登记在了妻子名下;
其三许国利表示,“她曾做过错事,我无法放下”但他并未具体就此展开;
其四为俩人婚生小女儿的教育问题,许国利称小女儿此前成绩优异,后成绩出现滑坡,妻子却不让他插手。
这四个动机,也可以看成是四个单独具象化的事件,以少量事件来定义本案复杂的杀人动机,难以做到准确全面,因为本案凶手和被害人之间,本身还存在着复杂的感情纠缠。
他们之间的感情才是串联这四个具象化事件,形成全面动机的关键。
我们需要明白的一点是:在被害人死亡之前,凶手和被害人之间的情感是真实存在的,他们的情感一直伴随着动机的形成,不能因为许某杀害了来女士,就否定了这段感情的真实存在性,这是我们来分析本案的杀人动机和成因的关键。
许某和被害人来女士一共有过三段感情:
第一段是青少年时期的美好恋情;
第二段是各有婚姻情况下,重燃旧爱的不伦同居婚外情;
第三段是两人又各自离婚,重新在一起组建家庭,共同生活了十几年的这段婚姻。
许某在法庭上供述这四个杀妻动机时,是口述的,具有一定的表述随机性。
多个动机的出现一般具有主次因,而随机的表述缺乏主次的逻辑性。
因此我们需要先对这四个动机的主次逻辑进行重新排序。
动机一是家庭琐事,没有具体所指。
动机二是夫妻共同房产的所有权分配,具体指向许某要给前妻所生的儿子留房的私心。
动机三是夫妻感情,也没有具体所指,但他强调了“她曾做过错事,我无法放下”,这才是动机的核心。
动机四是女儿的教育问题,具体指向的是许某在家中的家庭地位。
所以这四个动机的主次逻辑顺序应该是三、四、二、一。
即许某无法释怀他们夫妻之间的感情芥蒂,面对女儿时,她在家中被剥夺了传统父亲的家长地位,感到对女儿一无所用,面对儿子时,他失去了作为父亲自身应得财产的自由处置权,对儿子一无所留,一无所给,也就是说在许某的杀妻动机中:他认为自己丧失了在这个家庭中存在的价值和自我价值,而阻止他实现家庭价值和自我价值的人就是他的妻子来女士。
这时候家庭琐事的矛盾,在他心中添砖加瓦,都成了仇恨,最终让他狠下杀心。
如果这只是一起普通的,由家庭矛盾引发的杀人案,到了这里,这个杀人动机就已经完全解释清楚了。
但是许某杀妻手段,作案过程之残忍,堪比南大碎尸案,实在骇人听闻,因此在动机成立的情况下,这四个动机,又难以支撑起许某极致残忍的作案心理。
因为有了动机,他还需要做到心理上的成熟准备,才能最终作案。
放到本案中,他要完成成熟的杀妻心理准备,至少要克服以下两个难点。
一、如何消除夫妻感情的存在影响;
二、如何克服他在极致残忍凶杀和碎尸时的心理恐惧。
在所有的已知案情线索和他们之间的过往生活信息中,似乎只有一条许某对待前妻离婚时候蛮横无情的家暴,想要致前妻死命的态度,是最符合本案许某行为的过往条件支撑的。
从这一信息中可以看出许某对前妻离婚态度之坚决,但也可看出他想要与受害人重燃旧爱之迫切,并且在此之前,他们已经在各有家庭的情况下同居了很长一段时间,而受害人与自己丈夫离婚态度的同样坚决,并采取了威胁手段,也可看出受害人对凶手爱的很深很热烈,那么不难得出结论:导致他们之间走到如此残忍冰冷这一步的,其实还是感情。
我们不能因为本案最终的结果,就否定了他们之间情感的存在,毕竟他们共同的女儿都十一岁了。
再次佐证了感情是许某杀妻动机的核心后,我们就可以回到他们之间的这三段感情来分析他杀妻动机的成因了。
1、在许某和来女士都未开始第一段婚姻之前,他们本就是恋人关系,最终没能在一起的说法是,因为女方家里觉得男方没有正经职业,不踏实不靠谱,女方选择了放弃和他人结婚了,这段年少时候的感情应该是非常热烈,并且刻骨铭心的,但最终因为来女士没有坚定的选择许某而结束。
2、之后两人各自在家里的操办下,开始了并非所爱的婚姻,婚后许某到上海办起了养殖场,很快发了财,来女士则过着平淡的婚姻生活,两人又联系上了之后,很快开始了一段不伦的同居婚外情,这段日子应该是来女士和许某过得最开心的日子,也是来女士再度重燃爱火,投入许某怀抱无法自拔的日子,因为许某搞养殖生意发了财有钱,这段日子应该是过得风光无限,当年因为禽流感的流行,年轻的许某就作为上海养殖户代表,也曾意气风发的上过电视,举手投足之间,颇有指点江山的气度。
3、在上海这段同居的快活日子之后,两人爱的无法自拔,最终许某选择家暴,死命威逼前妻离婚,来女士则同样选择威胁前夫离婚,两人如此这般就是为了要在一起重新组建属于他们的家庭,弥补年少时热恋的那一段遗憾。
终于两人如了愿,但是婚后的生活,却因为许某的生意经营不利,加之迷上了股票和赌博,最终沦落到靠着来女士的拆迁房,吃上了软饭。
女人是物质行动决定思考结果的动物,她们需要用看得见的物质和行动来恒定恋人情感的深度,来判断这段感情的信任依附度,这往往带来判断的假象。
男人则恰巧相反,金钱物欲是他们否定情感的开始。
这也决定了部分女性,对情感的最终归宿选择逻辑是,男性先要追求她们,付出行动和物质以证明真诚,然后要创造丰富的物质,以证明婚姻作为她们选择的归宿是否可行,而这关一旦通过,这个女人就彻底交心了,那么之后的生活如何贫贱,她也不会离开,也能选择坚持下去的,来女士正是这种情况。
而许某则不是,他所说的“她曾做过错事,我无法放下”这个动机的核心,应该指的就是来女士在他贫苦时,放弃了他们的爱情,在他事业有成又有钱时,选择了重燃旧爱,与他开始了那段不伦的婚外情。
在这段不伦的感情经历中,也许许某自己都不明白他究竟是不是选了真爱,才和来女士在一起的。
他处于一种对这种不伦婚外情的否定中,也处于由物质带来的重燃旧爱的快乐中,更多的其实是在补足他对年少时这份感情的的遗憾,以找回自己在曾经这段感情中的存在感。
这一段经历在他们婚姻正常时,许某沉浸在爱意里,没有这种否定的意识,到了他在这个家庭中沦为了吃软饭的存在,开始质疑自己的家庭价值和自我价值时,这种对他们感情的否定意识就会苏醒,慢慢放大,变得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强烈。
当这种对现有的,本身还带着污点的情感否定,到达顶峰时,彻底摧毁抹掉这段情感的心理想法就会开始显现,并随着生活琐事的矛盾,一点点的积重难返,最终为了泄压,选择杀人。
所以在感情中,有句话叫好马不吃回头草,一段感情如果要断,就断的干干净净。
女性往往会觉得一段经历了曲折艰难的爱情才是真爱。
而越是曲折艰难的爱情,这个过程在男性看来,多是对自我价值的否定。
就像男性在买东西时,好的东西都是一口价拿下,因为值,不好的,认为不值的才需要讨价还价,甚至直接抛弃不买。
放到带有污点的爱情上,如果一个男人选择了接受,那是真爱,但同时觉得一文不值,也是真心。
这很现实,也很矛盾。
下面是我写在去年七月的案情分析和许某的作案心理分析,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更好的了解到本案。
既然恨,并有预谋的下了杀手,那么就承担后果,杀人偿命。
既然爱,所爱的人都已经去了,还有什么脸面留在世上。
从始至终都为的是儿子,而不是女儿,何谈让女儿出具谅解书?
我编辑了题目,把“花销”改为“转账款”,把题目内容内追回“花销”改为“款项”,把“花销该还吗”,改为“该如何认定”
因为我认为,这才是公平客观符合实际的题目,而不是为了引战引流蓄意采用“春秋笔法”。
在网上稍微检索一下就可以得知,小伙起诉追回的,不是“花销”,而是给与女方李某的“转账”,所以在本题目下信口以男方追回“共同吃饭娱乐消费”等费用的进行展开评论的,都属于“恶意引战信口瞎编”。
其次,法院判决李某应当返还王某的,是一些“金额高达10000,5000,明显带有结婚目的彩礼性质或者附条件赠与的款项”。
而一些“520”,“1314”等小额的,带有感情色彩的赠与,则不予以返还,该类金额也高达5万多了。说小王谈恋爱不真诚,白嫖的,也请点积口德。
因为这些是谈恋爱时候,不带有结婚为前提,而带有感情表达性质的感情性赠与,因此法院判决无需返还。
判决适当,于法有据,于情于理都很符合。
最后说一句:原题主 @封面新闻
作为一家媒体,报道、提问、回答的时候,请体现出你们的专业性、中立性、客观性。
跟着走野鸡自媒体博眼球的路线,只会越走越偏。
还望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