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 行)》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依据上述三个规定,行政处罚结果以公开为原则,如果涉及未成年人或隐私,就不能公开。
问题来了:
1、“人脸识别+LED屏播放”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
2、播放行为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权益?
《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所以第1个问题,应该没问题。虽然没有详细检索,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应该是确定将违法画面公开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方式。
第二个问题,未成年人首先pass,因为人脸识别可以识别身份证号,广州警方应该不会傻了吧唧把识别出来的未成年人摆上网。
现在争议焦点就只有一个了,违法画面的公开是否侵犯个人隐私?
只能说这个还有争议,隐私权本身就是一个很有争议的概念,其边界模糊不清。
个人认为并不侵犯隐私权,权利义务需要对等,没有尽到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甚至给自身以外附近的不特定多数人创设了危险,相应的权利也就不能享有。
再另一个,就是公开信息对社会的作用最终是大有裨益,表示强烈资瓷!
更新:
哇,没想到有不止一位律师前辈认为这个行为是行政处罚。
那我就很疑惑了。从原理上看,行政处罚必然伴随着利用公权力对公民的某种权利的剥夺或者减损。问题是,这个行为,他剥夺或者减损了什么?
隐私权?OK,那请先论证光天化日之下闯红灯属于一种隐私?
有人说,警察抓嫖还打马赛克呢。那我想问问两个问题,第一,有人光天化日之下在十字路口嫖娼的么?第二,马赛克很可能只是新闻伦理,即使不打马赛克是不是就必然违法?
我们总不能认为行政机关凡是和公民发生某种交互,一定是一种行政处罚吧?这不滑稽么?
行政机关和公民有那么多种交互方式,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协议,行政公开,难道非得在行政处罚一棵树上吊死?
不侵犯隐私权:这是公共场所作出的行为,一经作出,大家都有权看到并且获知,本身不是隐私
不侵犯人身自由:没有约束闯红灯者的任何后续行动
不侵犯名誉权:单纯陈述事实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不侵犯肖像权:侵犯肖像权须以牟利为要件
好的,那么请题主告诉我,你认为这侵犯了闯红灯者的什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