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梗我不反对,别过线:
1.王大璐职务侵占和bobo对她各种辱骂骚扰是两件事,不存在bobo就是因果律武器或者就是神算子。
2.同样的,对女拳男拳的清算也是之前小管家就准备好动手的,不存在bobo对线导致伯爵炸号。
3.bobo前阵子刚被知乎关了七天放出来,而且大家也要记得,曾博的号是怎么没的。
bobo这个人本质上就是个高强度魔怔高华。相比其余自由派高华,他的确更好玩更有趣,这个不否认。
但别忘了,他其实就像野生动物园里的狮子,我们知道他张牙舞爪冲过来不是想拥抱而是想弄死我们,但暂时我们在旅游车里安全坐着,所以我们隔着钢化玻璃看他憨态可掬地龇牙咧嘴干瞪眼。
可也不要忽视他的立场,是一分一毫都没有站在你我这边,他的乐趣就是站在大洋彼岸,看咱们的笑话。
他不是真像他嘴上说的那样,只想打倒有钱人。
恰恰,他对于没钱的普通人,充满了恶意。
而且你要明白,有一点我觉得bobo说的是肯定有问题的,那就是流量…
因为确实给王大璐引流最大的人就是他自己……
包括我也是因为关注bobo才知道王大璐…他不能自己闹崩了把自己摘出去干干净净的…
他也一直知道王大璐mcn,学历造假那些事,他可是一直瞒着没有说,直到闹崩。
撸猫需有度,玩梗要谨慎。
真把一个反华的高华折腾成知乎吉祥物,和日本把核废水做成吉祥物就没啥区别了。
好家伙,小板凳搬好了,新鲜大瓜啊。
吃瓜之前说一句:
你们可别夸bobo了,当初他和麻麻激情互动的时候又不是没见到。
用人民群众能看懂的话给大家翻译一下她干了啥。
像快手这样的公司经常会需要找一些大v写软文夸自己(或达成别的公关宣传目的),这些大v就叫做kol(意见领袖)。
而王某就是公司里负责对接大v的。
然后如果一个一个找大v去谈合作,那肯定很费劲,尤其是每个大v脾气秉性专业度都不一样。
所以就有人专门做一个打包公司,签下一批大v,合作一批大v,这样当大公司需要“批量采购软文”的时候,就可以直接找这个打包公司,一次性合作一批大v。这样的公司就叫MCN。
王某的身份特殊就在于,她自己本身是个大v,她自己搞MCN,她自己还在快手对接MCN。
比方快手现在有个项目,预算10万,计划找10个大v来写软文。
那么王某就可以先和自己的MCN合作,10万到了MCN账户下,然后其中1万用来跟自己合作;剩下9万通过压价找9个小v,可能实际只花了2万。
这样数据可能不太好,不过MCN刷数据也是很专业的了,花1万把数据维护一下就好。
就等于左手倒右手,这一个项目快手花了10万,她自己挣了7万。
这就是通过一番操作,把公司的资产给转到了自己的兜里,也就是“职务侵占罪”的由来。
信息泄露挺难定罪的,因为很难认定它最终造成的损失,但是职务侵占“金额较大”的起点是6万,“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个要定罪还是挺容易的。
传统企业里采购因为这个原因被抓的挺多的,所以一般企业会给采购两年轮岗一次(禁止一直采购同一类物料),但一般吃一点点回扣,公司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水至清则无鱼嘛。
但是如果采购本身就开供应商,自己卖产品给自己的公司,那就真的是大忌中的大忌了。
看起来,这个王某应该就是犯了大忌,所以才被抓了。
我以前公司也有因为这个进去的,只要能吐出赃款,一般都是判缓刑,不会实际坐牢的。
你永远可以相信勃勃
王女士的家境和学历都没有她刻意“无意中”流露出的那么好。勃勃在想法区说醉话的时候所谓的“千亿家产继承人向孤独的哲♂学家索取智慧”纯属他尬黑“王世美与勃香莲”设计鄙视链。
快手不缺那几个跟大V联络感情的钱,王女士接近曹艹艹勃勃的本事可以在这方面省不少。但是流量数据关系到快手最大的商业利益,谁动谁挨锤。
我之前说过,王女士这样形象不错的行政女员工在大手互联网企业比满坑满谷的百万年薪程序员地位更高。但是我没想到一个爱慕虚荣的年轻女士在遍地舔狗的职场环境里更容易出事。
这一波我远不如勃勃,我彻彻底底的失败了。
王女士接近勃勃如果真如勃勃所说是为了获取勃勃的智慧,她也不至于到这一步。
勃勃成功了。勃勃赢麻了。
其实wdl干的这些事在她那个行业并不少见,就像很多年前某知名外企的中国采购部门,每两年就要开除一批一样。
但是被刑拘确实很罕见,说明她脑子不好使,不该干这个却想吃这碗饭。从这个角度来说,勃勃的眼光还是对的。
泻药……
简言之,脚踏三边,吃三家饭,踩翻船了。
又当MCN又做KOL,又搞运营。
嗯,你猜猜会不会有conflict of interest。
所以,应该是破坏了NDA。
人不要有侥幸心理。
也不要做超出自己能力以外的事情。
顺便普个法吧:
职务侵占罪(Job occupation crime)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注意,简报里,”泄露秘密“这个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因为我觉得她就是破坏了NDA(Non-disclosure agreement)也就是保密协议,但是这个不能提起刑事诉讼。
而且就算她犯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个也就是处罚金了事的事儿,更何况我觉得她的情况不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且就算真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一般也很难定罪,因为你很难证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以及“重大损失的结果”与“嫌疑人的泄密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但是能看出公司这次是真的想处罚她,想把她送进去,不然不会举报她职务侵占罪。
顺便,她的行为涉及了“关联交易”的情形。她的具体做法,参见:
(这个回答还是非常深入浅出的,比我这种已经不会说人话的强多了。)
关联交易(Affiliated transaction)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
但是,关联交易本身并不违法,甚至是商业活动中较为常见,并且在某些情况下有利于商业活动顺利进行,节省沟通和交易成本。
从不利的方面讲,关联交易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
因此,我国十分重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这个参见《企业会计准则》之类的,老财和法务应该都懂。
好了,暂时先补充到这里。想到啥别的可以普法的再说。
感想有二:
一,盈亏同源。
二,知其白,守其黑。知其雄,守其雌。
咱们 @赛勃朋克2077 集体唱一首:再见吧麻麻,别难过别悲伤,祝福我们一路平安吧……
我发现我跟各位相比就是盲人,我怎么啥都不知道呢?
吃瓜都赶不上新鲜的…
看评论,不是我一个人:
难道说的是她:
看晒图的意思,是2020年除夕在海口过的,桌上的一排茅台……
2021年除夕是在南昌过的,这个食材我是没吃过,大概意思应该也是高档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