泻药
很简单啊,在不少英国人眼里:不会还手的华人才是真正的华人,华人被打了就该害怕,然后忍受被打,不敢还手的。
这位检察官就是这种英国人。
所以,检察官问道:“如果真的被殴打了,你不是应该感到害怕吗?为什么你看起来好像非常迫切地想打肯特?”
一个面对欺辱又敢还手的华人,并不科学,检察官非常不能理解,所以接下来:
“肯特随后跌倒了,从监控录像的角度看,跌倒的肯特刚好被一辆停在路边的车挡住了,而Chan则两次走到了肯特身边,具体发生了什么,监控没拍到。”
“检察官认为,Chan就是在这段时间用脚踢肯特的,连续两次,Chan的脚都往肯特的脸上招呼,结果把他踢晕了。”
虽然“监控没拍到”,不过没关系,只要“检察官认为”就可以了。
这位检察官深得西方”司法公正“的精髓,不需要证据,只要靠自己的推理和想象就可以知道案件发生的过程。
所以我不看好接下来的审判。
ps:评论区有人觉得检察官很合理,都是这位华人学生的错。
然而中国学生表示“他们起冲突的原因是肯特叫他“chink”。他说自己听到这个称呼后很生气,就推了肯特一把,结果肯特从地上爬起来就对着他一顿乱揍。”
也就是说按照这位华人学生的描述,这件事只是典型的互殴。说白了就是英国人辱骂华人,然后两个人互相殴打起来了,华人学生战斗力更高,把对方伤得更多一些。
但这位检察官很明显在拉偏架,不相信华人学生的话就算了,还自己幻想出一个殴打过程,把罪责都推到华人学生身上。
这才是不合理的地方。
根据《皇家检察官规则》的规定,在案件里皇家检察官必须考虑证据的充分性问题。证据要求的是“定罪的现实可能性”。案件里的证据必须是可采的和可信的。检察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可采的、实质性的并且可靠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罪行。检察官应当确信,该案不存在不经审判就被判决无罪或者被裁定为“无辩可答”的现实可能性。
当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后,如果定罪证据不充分,又无法改变的时候,检察官别无选择,只能中止诉讼。由于对证据无法控制,所以英国刑诉中高比率的案件中止情况。
你就别意淫出一套规矩,什么检察官不需要公平,检察官自己重构现场了,自己是法盲还不自知,可笑不可笑?
他们只是华裔,不是中国公民。
效忠女王陛下的人,理应由女王陛下的政府出面保护。
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我们不干预英国内政。
首先说下,他是华裔,不是中国籍,所以说“中国学生”可能会引起歧义。
美国留学五年,对于这种外国人与生俱来的优越感已经习以为常。大部分外国人只是嘴上不说罢了,很多人都内心认为高人一等。但很少有人会去说,毕竟他们要装的比较有礼貌。“虚伪”其实是形容白人最恰当的一个词。当然我知道,以偏概全是不对的,但是大部分白人我接触下来,确实非常虚伪(就算是受过高等教育的)。
据我在英国的朋友说,在英国这种优越感更是严重。许多当地人以为英国人是全世界最优秀的种族。
酒吧,chink,冲突。这些细节加一起,其实不是很意外,喝了点酒,酒后吐真言,冲突爆发。
比较同情海外华人受欺负,有时候华人真的憋屈:因为很有可能法官也是有优越感和偏见的那批人。有时候华人态度硬一点,又要承受法律责任。然后华人,因为想融入主流社会,中国人可能也要骂他们“忘本”。海外华人真的是比较尴尬的定位:里外不是人
当然,到底当时发生了什么没人知道。但这件事情如果真的是由“chink"所引起的,完全不会让人意外。因为太多外国人瞧不起中国人,只是平时不说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