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美国一位父亲驾驶福特公司生产的P i n t o汽车,途中汽车爆炸,导致车上小孩严重烧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福特公司赔偿受害人惩罚性赔偿金1.25亿美元。
法庭之所以判决如此高的惩罚性赔偿金,是因为法庭调查发现:福特汽车公司在知悉该型汽车有瑕疵的情况下,进行评估,认为全部召回该款汽车加以修复的成本高达1亿美元,而车着火致人死亡每件赔偿20万美元,按照发生事故的概率推测出赔偿金额远远低于召回成本,据此,福特公司决定不采取召回措施。
法庭由此认为:被告福特公司是基于成本效益分析,视被害人为一种价格,而非人的尊严,其不法行为刻意漠不关心他人安全,严重蔑视被害人的价值,这就是著名的詹姆斯诉福特汽车公司案。
滴滴并不是不知道在滴滴司机有大量的假信息(我自己碰到过两次车辆信息不符的情况)。
滴滴也不是不是审核不严会导致乘客损失,甚至有生命危险。
滴滴只是在计算了审核所须的人力成本和出事之后的公关、赔偿成本后,选择了对自己有力的方案。
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
最后,现有法律制裁不了滴滴(除了关停),但我相信滴滴对乘客的受害是有责任的。
以上。
之前和检察官前辈
@逻格斯在这个问题下,就滴滴这一类平台的法律义务进行了讨论。
先说结论: 如果类似的事情发生在美国,从民事与刑事的两种角度,至少有两种办法可以让滴滴承担责任
限于个人知识和经历,对我国的情况不敢妄自评论,但我认为这两种方法在国内也有一定应用空间。
1. 滴滴的辩护:没有合同法上的责任
滴滴有一套看似很充分的辩护逻辑:我们只是一个联系司机与乘客的平台,我们只是作为媒介来搓合双方,而并未直接与旅客签订运输合同,
因此,没将旅客安全送至目的地,并不构成合同上的违约。
这一套逻辑,正是很多“平台”所主张的。百度可能会说,我没有为医院做虚假宣传,我只是作为一个搜索平台提供医疗机构的信息。快播可能会说,我没有主动传播色情制品,我只是提供一个平台让用户共享视频。(这里,我并不是说快播违法,详见第二部分的讨论)
这个逻辑,看似很完备,用合同违约的武器很难攻破,这时就需要换一个途径,寻找其他的法律武器。
2. 打破滴滴的流氓逻辑:注意义务
假如这件事情发生在美国,聪明的律师可能并不会拘泥于具体的合同关系,而是看看滴滴承担什么样的“注意义务” (Duty of Care).
注意义务,在这里指滴滴对于乘客的安全有一种责任,这种责任可以不因合同而产生。
那因什么来产生呢?
靠做算术题。
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个美国民事责任常用的“汉得方程”: B=PL
B, Burden, 指为了避免危害发生所需要的成本,在这里指滴滴通过审核司机资质、加强对司机的监管所需要的成本,
P, Probability, 指危害发生的概率,这里指乘客生命遭受侵害的发生概率,
L,Loss,指发生危害造成的损失,这里指乘客生命安全遭受侵害的损失。
当B<PL时, 滴滴就有法律义务来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即存在“注意义务”。当滴滴没有履行这一安全义务时,它就需要为自己的疏于履行“注意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司法理念,背后的逻辑是用功利主义对资本进行制约。
诚然,资本是逐利的,但资本在追逐利益时也不能罔顾其所带来的风险。要求企业至少达到B=PL,类似于“谁污染,谁治理”,谁用可能危害他人利益的方式赚钱,谁就有义务付出成本来保护他人。
很多答案都提到了,滴滴本来可以通过非常简单便捷的方式审核司机的资质,但就连这一点点成本也不愿意付出,这就很有可能令B<PL了。
至于快播,我不知道他们的律师是否考虑了这个逻辑,但在庭审时反复强调“技术上不能实现内容识别”,以及“没法一个个看”,要是在美国的话都可以用于证明B非常大,以至于自己不应承担注意义务。
诚然,我国的司法制度和实践和美国不同,在裁决类似问题时也并没有直接引入这样的算术题。
但我国《侵权责任法》里,也有可以与之类比的表述,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的过错,在法律研究和实践中就被广泛解释为对注意义务的违反,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也默许了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这时候,律师如果能善用“诚实信用”原则对第六条做出符合立法精神的解释,很有可能让法官站在自己一边。
要知道,“汉得定理”也是法官自己拍脑袋拍出来的。
3. 另一种可能:刑事上的“共谋”
共谋,但从字眼来看有些令人不解:滴滴和凶手一起算计着谋财害命了吗?
实际上,美国法律中存在一种对共谋犯罪的扩展:商家如果知道自己出售的商品或者服务会被用于从事非法行为,却依然提供了商品或服务,则可视为共谋犯。
在People
v. Lauria中,法院明确说明了,这里的“知道"并不需要真正知道有人要从事非法行为,而可以从顾客的可疑行为中推论得出。
那么,滴滴可能会辩解了:我没觉得这人可疑啊!
对不起,把头埋进沙子里没有用。在United States v. Jewel 中,法院判决道,如果参与帮助犯罪行为的一方刻意不去了解可能发生的不法行为,则可以视为有意令犯罪行为发生。比如,在United States v. Jewel 中被告为贩毒提供车辆,被告意识到对方可能从事不法行为,却为了避免承担法律责任而故意不闻不问他们在干什么。
是不是觉得有点熟悉?
诚然,这些讨论纸上谈兵的成分很大,真正要追责的话,取证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最大的难点就在于如何证明滴滴对司机疏于管理,如何用证据论证什么是滴滴合理的管理成本。
但我们还是要有信心:资本的确会做恶,但我们并不是手无寸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