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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岳父持刀将女婿一家捅杀灭门?死缓判决是否合理?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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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去过菜市场就知道,剔骨刀长这样:

柄厚实而刃细利,不管是穿刺还是切割,发力需求都较低,一般用来穿关节割软骨。

有些人说“激情犯罪临时起意”,整得好像是一把菜刀下的悲剧。大哥,你家储物柜里,有这个?


我在书上看过某个坊间老刑警的豆知识:割伤是过失,穿刺是故意,年纪越大越是如此。

因为割伤是可以在无意识中造成的,特别是持刀人没有用刀经验,又临时用刀防御,一般都会不自觉地将刀具在身前挥舞,形成一个吓阻空间。

对方要是还上前,那往往是身体正前面被割伤,被割到脖子就倒霉了。

但捅伤不同。不经训练,多数人不会反手持刀。而正手要捅刺,是需要有意识地选择部位、准备发力的。

一个心脏穿刺、一个肺破碎、一个肝破碎,刀刀都是正面捅刺,而且还重复多刀。

一审判决说得很明白:这就是主观杀人动机。

中国新闻周刊那句“见男方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后,没有继续加害”,看得我真是脸部僵硬:我要是用剔骨刀给你心肝肺来几下,谁能保持反抗能力?史莱姆吗?


女拳号的疯狂是预料之内,这已经是当下舆论的常态了。

但中国新闻周刊隐去多处关键信息,包括房产归属、刀具特征、杀害动作等,明显在为缓刑找合理性。

身为一家中新社主办的综合时政刊物,拿着完备的采编权,却用春秋笔法把案件扭曲成了“男方一家三口趁女方不在家上门抢孩子被女方父亲激情反杀”。这流毒,抵得上一百个女拳大号。

是被流量KPI冲昏了头脑,还是运营人员掺杂私货?

照现在的判决看来,女方父亲(凶手)故意杀害男方一家三口后,女方还能以婚姻存续和子女监护人的身份继承男方财产,还能以“被害人家属”的身份“谅解”凶手,争取缓刑。

把一件明显是钻了法律漏洞、需要公共讨论和体制改革的恶性犯罪,扭曲成家庭矛盾激情杀人,甚至引向女拳等无效讨论以蹭话题流量。

其心可诛。


另外,我国当前奉行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政策,即“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这个政策本意我不反对,但是每每一到执行层就会跑偏。

当年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并强调少杀慎杀的精神后,各地都搞了一波“坚决贯彻”。时成都中院副院长接受采访时就说:

“死刑案件将是全市法院今后的工作重点,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或是由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或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的刑事案件,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乍一听没问题。但这几年下来,确实有一些地方存在僵化执行,把上报死刑人数视作一种“地方司法成绩”的KPI,似乎报得越少、死刑改判越多,“宽严相济”的精神就执行得越到位。

不知道这次是否有KPI式的考量,干扰了改判。但亏得我国不是判例法,否则夫妻双方以后大可以让自己父母搏一搏,单车变摩托。


所以这件事,实际上是司法体制的欠缺,和某些专业媒体的底线崩溃。

女拳一方看似气势汹汹,但这场讨论里如果不涉及到根本问题,那男女双方都是输家。

以后不敢亲家见面,男的备刀女的备药,一波带走对方,儿子女儿有钱有房有子女,重获自由身。

真真是牺牲我一个,造福我全家。

所谓司法,国民行事之最低根本也。根本乱则枝干全折,四川高院需要给出一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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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不是第一天看到这个案子,但是还是想说:

哪个法院判的,艹他妈的。

没错。正常的好人根本不需要长篇大论的分析。就是一句话——艹他妈的。

艹这不公的世道,艹这混蛋的判决,艹这善良人的末日,艹这邪恶者得偿所愿的狂欢。


user avatar   mu-xie-bian-zhou-67 网友的相关建议: 
      

张三是个货拉拉司机,有一天他在普通的拉货,这时候坐在他车上的小姑娘一下跳下去了,张三傻了,这是啥情况,于是连忙报警并联系医院
事后虽然责任不在张三,但是张三依旧被关了1年,出来之后
出来之后张三决定去当一个保安,没曾想居然遇到有女人半夜撒泼,张三直接冲上去阻止妹子,最后因为吓到了妹子被当场开除
张三只认为自己倒霉,只好又做起网约车司机,第一个乘客就是一个妹子
妹子坐车还没跑多远,当场砍了张三几刀,张三差点当场死亡,不过张三命硬坚持下来了,事后张三赔偿给妹子1500x刀数,还要给妹子道歉,因为是张三太主动吓到她了
张三本来不想道歉,但是他被网爆了,他们说就算妹子有99%得错,难道张三没有1%的错吗
张三想是这样的,为了洗刷自己这些年伤害这么多女孩子罪孽,他决定娶那个妹子
为了娶她,张三用光了父母的养老金买了一套房子,并准备了20W的彩礼
谁知道那个妹子嫁过来当天,他的父亲就直接把张三全家都弄死了
但是因为妹子已经嫁给了张三,所以妹子作为张三的家属原谅了他的父亲,并且张三的财产也由妹子继承
于是张三带着处男之身魂归天际了


作者:地球葱
链接:zhihu.com/question/4858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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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君 以凶器的特殊性来说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叶律师为何那样 从刑事谅解影响量刑切入,均是反思判决合理性的不错角度。窃以为,本案悖于情理的疑难之处就在于身份关系的纠葛,杀人者与被杀者是姻亲关系,其女系被害人家属,那么问题来了,杀人者女儿的谅解是否属于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从而对杀人者从宽量刑。

法之设文有限,民之犯罪无穷”,你以为成文法在最高层,没想到现实早就突破了大气层。

《通典》所载防年杀母案,其疑难之处同样在于身份关系的纠葛,即继子因复仇杀了弑夫的继母,能否以视为“杀母”。

汉景帝时,廷尉上囚防年继母陈论杀防年父,防年因杀陈,依律,杀母以大逆论。帝疑之。武帝时年十二,为太子,在旁,帝遂问之。太子答曰:“夫‘继母如母’,明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于母。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则下手之日,母恩绝矣。宜与杀人者同,不宜与大逆论。”从之。《通典》

就礼制而言,“继母如母”,继母视同亲母,杀亲母以大逆论,杀继母同样如此。

父卒,则为母,继母如母,传曰:继母何以如母?继母之配父,因与母同,故孝子不殊也。

然而,考虑到继母弑夫的情节,时为太子的汉武帝指出,继母与继子的尊卑关系源于“配父”,即因继母子并无血缘关系,继子因尊父而延及其配偶,其尊卑关系在弑夫的那一刻已然终止,故而不应定为“杀母”。

由此观之,在古代,婚姻关系的存续意味着尊卑亲属关系的存续,会对定罪量刑造成极大影响。尤其是,夫妻本以义合,结两姓之好,两族之间如发生恶性案件,依唐律规定则为“义绝”,夫妻关系自然终止,经官府判定为义绝而坚持不离婚的,徒一年

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疏】议曰: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离者,既无“各”字,得罪止在一人,皆坐不肯离者;若两不愿离,即以造意为首,随从者为从。皆谓官司判为义绝者,方得此坐,若未经官司处断,不合此科。
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妻虽未入门,亦从此令。

回到本案中,夫妻双方哪怕是未进入离婚程序,也应视为事实上已经离婚,恩断义绝,如此方合乎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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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看完新闻细节到现在,只有两个字能表达我的心情

恶心

来看看整个新闻有多少恶心人的地方


1.一审判决书

(1)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
(2)其次,从犯罪手段及后果来看,张志军拿出放置在家中储物柜隔层里的一把尖刀,连续捅刺俩人胸部数刀,随即又捅刺一人胸腹部一刀
(3)主观上具有杀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结果

我们来看看这一段节选说明了什么细节

1.从一审判决的【依法应予严惩】和【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结果】,可见一审判决的角度

2.试想一下,正常人家中最可能存放尖刀的地方是哪里?

我想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都是厨房,因为煮饭的时候要使用到刀具,而储物柜这种地方显然并不会空空荡荡的只放一把恰好能捅死人的尖刀,被告恰好没有去厨房拿刀,家中储物柜恰好有刀,这把刀还恰好是能一刀致死的尖刀,如此多的恰好,着实很难让我不怀疑这没有预谋动机

(2021-04-14补充)

来看看这把刀的购买日期有多么巧合

“2018年12月初,又起诉离婚”
“当时男方就说他的父母要过来”
男方于2018年12月18日支付了人民法院诉讼费
(1)尖刀为剔骨刀
(2)在2018年冬至之前买的(注:12月18日和冬至(22日)仅相差四天)
(3)上文提及的“家中储物柜隔层”居然是“衣柜”

在多次起诉离婚未判离婚后,男方告知女方男方父母很可能会来家中,“刚好”女方父亲就买了一把家里不经常用的剔骨刀,还怕小孩碰着放在了衣柜里?

这把刀购买的实际和杀伤力有多巧我就不想说了,我有三处疑问

1.即便家中有小孩子,又担心小孩子玩刀危险,这把刀出现在厨房的某储存处是否更符合常理?

2.既然是用来剔羊骨头的,那么买了剔骨刀之后是否有购买过羊或羊肉的记录?

3.衣柜是用来存放剔骨刀的地方吗?这一存放地点是否符合常识?

(补充结束)

(1)辩护人所提本案由家庭纠纷引起,被告人行为不具有预谋,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2)经查,被告人并未面对我国刑法规定的不法侵害,其行为不具备防卫性质
(3)此外,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
(4)无论是否系预谋犯罪,均不影响本案的定罪和量刑

你看,辩护人非常熟练的打算往家庭纠纷上引,而且试图证明此次杀人行为不具备预谋,甚至还想说此次杀人行为是具有防卫性质,【家庭纠纷】【不是预谋】【防卫性质】这三张牌无非还是想着能轻一点是一点

而判决意见也很直白,确实是【家庭纠纷】,但【不具备防卫性质】,【是不是预谋】都不影响本案的定罪和量刑,三张牌直接给你废掉


2.二审判决书(源于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公众号,现已删除)

(1)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刑事判决书
(2)依法采纳“不适用死刑”的辩护意见,依法改判上诉人张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第一点,二审判决书是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的,提供了信息来源

第二点,二审确实改判了,改成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理由如下:

(1)根据刑法条例,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张某的主观恶性方面,本案发生在特定亲属之间、被害人不期而至而且抢夺年幼孩子,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为维护亲人利益及安全而实施的激情犯罪
(3)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第一点,是否有必须执行的必要性,我个人觉得这点比较主观,先放

第二点,又开始打牌了,这次是【特定亲属】【不期而至】【抢夺孩子】【劝阻无效】【维护亲人利益】【激情犯罪】共六张牌

看上去很合理的对不对,但看完更多细节之后才知道这种说法有多恶心

【1】既然说本案发生在【特定亲属】之间,为什么后面还敢有“【维护亲人】的利益和安全”这种说法?

被害人到底属不属于亲属?

被害人如果不属于亲属,那本案发生在特定亲属之间的说法站不住脚

被害人如果属于亲属,请问持刀杀人是维护亲人利益的行为吗?

【2】说被害人是【不期而至】

我们来看看目前居住的这套房子到底是属于谁的

sqwq.zw.cdfgj.gov.cn/te (二维码自动识别)

房屋面积:117.82,用途:住宅,产权人:邹明(被害者)
房屋面积:18.54,用途:车位,产权人:邹明(被害者)

房子的主人要回自己的家,难道还要跟这套房子的其他人说一声才准回来?

所谓【不期而至】的说法,根本就是无稽之谈荒谬至极!


【3】有关【抢夺孩子】

(1)没有判决离婚,双方共同享有孩子的探视权
(2)男方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男方很爱女方

问题来了,没有判决离婚,双方共同享有孩子的探视权,男方回自己的家看自己的孩子有什么问题?


(1)在被害一家失去反抗能力,没有继续加害
(2)尚不属于犯罪动机极其恶劣,犯罪目的极其卑鄙

我们来看一审判决书是怎么说的

(1)连续捅刺两人胸部数刀
结果:一人心脏破裂、大血管破裂及左肺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另一人心脏破裂、左肺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
(2)随即又捅刺一人腹部一刀
结果:肝脏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
(3)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

来,你告诉我,两人心脏破裂大出血,一人肝脏破裂大出血,请问还怎么样具有反抗能力?

你还想怎么样继续加害?

我真的很想问问,还要点脸吗?

房子主人回自己家看小孩被灭门,你告诉我这还不叫犯罪动机极其恶劣?

我真的很想问问,还有点人性吗?

(1)从社会矛盾化解角度分析,判处死缓更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从预防犯罪目的的角度分析,判处死缓更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严格控制、慎重适用的死刑政策精神
(3)张某某的成功保命,系蜀鼎律师取得的又一次巨大成功

第一点,我不知道法律层面是怎么看待社会矛盾化解的,你们不会觉得拿刀解决掉有矛盾的人就叫矛盾化解了吧?

第二点,我也不知道这怎么能预防犯罪,这分明就是告诉大家,拿刀解决掉对方也不怕,没了三个人也就是个死缓的事

第三点,重大成功,好啊,真好啊

被害者一家埋于地下,上诉人改判死缓,蜀鼎律师成功收钱入袋,法院又解决了一起案件

确实“成功”,但真的没有代价吗?


二审判决书甚至不予公开,用的理由是“涉及国家秘密”

我很好奇,既然是“家庭纠纷案”何来“涉及国家秘密”?


3.被害者亲属发声

(1)用毕生存款在四川为儿子结婚买房买车,却被杀害
(2)法医鉴定:两人当场死亡,一人抢救无效死亡
(3)我的家人没有出具谅解书
(4)凶手杀人后,为逃脱惩罚,推脱责任,减轻罪行,栽赃受害者是去“抢孩子”
(5)已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

第一点,男方一家全被杀害,遗产怎么办?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这个加粗部分,看懂了吗?

按法定继承人来,第一顺序给到女方、子女,那就是说男方的全家财产都归属女方实际掌控了

第二点,两人当场死亡,一人抢救无效死亡,请问都这种情况了二审判决里怎么还敢提到“没有继续加害”?

两个人当场就死了,加害鬼呢?

第三点,在没有出具谅解书的情况下,可见被害者亲属的态度之坚决,为什么二审判决还敢提到“尚不属于犯罪动机极其恶劣”

第四点,男方一家人都死完了,请问说是男方去抢孩子的,有无其他证明,还是只听了凶手的说法?

第五点,期待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结果


4.究竟是谁的房子

这是“中国新闻周刊”的微博新闻视频截图

(1)2013年结婚,同年共同购买......房屋
(2)2017年11月起诉离婚,因孩子不满一岁,法院没有受理
(3)2018年12月初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支持离婚

那就没有离婚无误了

我们再回到上面查询的房产查询报告

打印日期:2017年11月09日

如果这套查询出来的房子就是此处案发现场,那么就代表女方一家占了男方的房子,在男方的房子杀了男方一家,还说对方【不期而至】

再结合受害者亲属的发声

姑姑和姑父在学校放寒假时,乘坐火车硬座去表弟家过年

当然,表弟家不一定就是案发现场,但再结合女方证言的这一段

直到2019年1月10日都没回来过

那意思就很简单了,2019年1月10日有回来过

结合案发时间,我觉得确实可以认为案发现场就是男方的那一套房子


5.为什么男方时隔多年才回到自己的房子?

“被赶出家门”的说法是否有可信度?

先看男方因为什么离开了家

10月22日,我和(男方)因抽烟问题发生争执,(男方)然后走了

男方确实离开了自己的房子,是自己走的还是被赶出去的还不能确定,往下看

10月29日,男方签了住房合同,月租金500元,房屋面积45㎡

那居住环境如何呢?

一边是117㎡的家,一边是月租金仅500元简陋的出租房

正常人会选哪个,我觉得不必多说

男方和女方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多次产生矛盾,孩子出生后被女方父母赶出家门

当然,这只是一方的证言,或许单靠此人的证言并不能证实男方确实是被赶出家门的,但综合上述种种,我认为“男方被赶出家门”的可能性是确实存在且可能性较大的


综上:

男方(房主)和男方父母回自己的家,在未判决离婚的情况下见自己的后代,然后被女方父亲数刀残忍杀害,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这应该就是案件的全过程了


我不知道你们是怎么想的

我只知道二审判决里的改判原因必然无法说服我

我只知道在被害人亲属不出具谅解书的情况下,公然说出“巨大成功”必然是一种毫无同情心的行为

我只知道原来面对家庭纠纷原来持刀灭门还能不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我只知道有的人倾尽一家之力买房买车给彩礼,换来的结果可能是在自己的家被杀害,然后媒体还会这样报道

岳父岳母在家中照顾孩子

请问 @中国新闻周刊 ,这个家究竟是谁的家?谁才是房子的主人?


我还想知道几件事,如有法学大佬告知十分感谢

1.房主回自用住宅有无义务通知其他人

2.如果房主没有允许女方家人进门,它们是否涉嫌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3.在未离婚的情况下,孩子的亲生父亲见自己的孩子有无过错


当然,我也不会忘记某些女权给受害者泼脏水打拳的事情


一审判决:经查,被告人并未面对我国刑法规定的不法侵害,其行为不具备防卫性质


房子的主人是男方,回自己的家也叫私闯民宅?


还有这种经典转移话题


再看这位的三观

因为存在被女婿灭门的案件,所以把女婿灭门了也是合理的

能有这种三观的会是什么人呢?

更别说还有这种出了名的女权了

回自己家 → 闯别人家门

一家三口被杀 → 不能叫灭门


你会发现,在这个新闻下,只要是帮杀人犯说话的,点进去大多都是女权人士

你还会发现,这些女权人士来来回回打得拳就两套,即【转移话题】【混淆事实】

【转移话题】之前什么案子如何如何,其他男人如何如何

【混淆事实】明明是男方的房子,却硬要说男方私闯民宅,给男方泼脏水

二审判决恶心,媒体恶心,女权更恶心

这就是我为什么一下午都握紧拳头的原因


指路受害者亲属微博:Sina Visitor System

知乎:

2021-04-12 更新

今天下午收到了系统发来的通知,我是挺高兴的,高兴的原因并不在于拿了多少赞同或关注,而是在于这件事能有机会被越来越多的人知道,大家给我点赞未必是我的回答写的有多好,而是在于大家和我一样对这件事感到愤怒和不解,仅此而已

有朋友在评论区问能不能转发,统一答复一下:欢迎转发,本文所有观点/配图都可以直接复制粘贴,不需要任何署名或备注

这件事让人愤怒的地方有很多,但主要还是在于

凶手杀了一家人,把这家人的财产都侵占了,凶手甚至还能被判处死缓

我不知道从法律层面上看二审判决是否合法合理,但我知道这必然和大众的价值观相违背,如果这件事的判决没有后续发展,我觉得这对于社会来说是一件极其悲哀的事情

有一件事已经过去了很久,但只要被提起必然秒懂

“不是你装的你为什么要扶”

倒逼全社会在乐于助人时先留存证据,变相“鼓励”让全社会对摔倒老人加强防备或冷漠走过

而扶起摔倒老人这件事,无论被提及多少次,下限也才是“倾家荡产”

但是这次不一样了

“没有到达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倒逼全社会为此案发声,让民愤能让所谓的“判决者”所知悉,自己还得先立个遗嘱以防万一

而且这件事的下限,恐怕也不是“倾家荡产”那么简单了

所以我问,确实“成功”,但真的没有代价吗?


2021-04-13 更新

好消息!


二更:

洗地女权虽迟但到(详见评论区热评)

“自己违法上抢孩子,也怨不得激怒别人激情犯罪”

我还真不知道男方回自己的家看自己的孩子违了什么法?

违了女权自己创造的法律是吗?

而且后面这句话更是恶心至极

还“怨不得别人激情犯罪”?

给受害者泼脏水给凶手洗地,现在是洗到连基本良知都没有了?

拿个莫须有的罪名往受害者身上套,就能让你把凶手身上的血洗的干干净净?

别做梦了,你们永远都不会得逞的


2021-05-06 更新

给大家介绍一下万粉大V @刘震撼 的是怎么篡改事实的

“女婿持刀闯入岳父家行凶被反杀”

女婿持刀? 持什么刀? 什么时候买的刀? 为什么案发现场相关的刀具只有岳父买的剔骨刀?

“听上去是岳父带着主观恶意”

“逼急了眼才持刀乱捅”

一审判决书写的清清楚楚【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你是个瞎子不成?

持刀乱捅能刀刀刺中要害致死?

身为知乎大V,对案件不清楚还乱讲话乱分析已然是对受害者家属极大不敬,在我用小号做警告之后仍然自以为是嚣张跋扈


不要以为在网上说话就可以一点责任都不用负,我等高院出来打肿你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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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还是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最高院希望一般不适用死立执。

现在的情况往往是中院想判死立执,但是高院不同意。

毕竟高院离最高院更近,把握最高院的喜好更重要一些。

所以大量的,因为矛盾纠纷杀了一个、两个、三个人的那种案子,在高院随便找个理由就能判死缓了。

比如十年前,云南高院在铺天盖地的质疑下,判了一个人死缓,还宣称这个案子在十年后将成为标杆。

云南高院:“赛家鑫”案10年后将成标杆

昭通男子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王家飞后,又将其3岁的弟弟活活摔死。

其后,李昌奎在四川投案自首。这次不被死者家属认可的自首,最终成为他的"免死金牌"。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后,改判李昌奎死缓。

因李昌奎杀人手法特别残忍,被人称为“赛家鑫”。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表示:"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

"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田成有说,之所以采取死缓,也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

为什么最高法近年来一直提出"少杀"、"慎杀",就是要给予人性和人权。"我们不能再冷漠了,不能像曾经那样,草率判处死刑,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要改改了。"田成有这样说。

他认为,减少死刑已经成为了大趋势,现阶段我们不能再用酷刑,这是奴隶制、封建制的落后方法。

现在只能说云南高院神预言。



此外,因为受辅警敲诈勒索案的影响,法院正在整顿文书上网工作。

以后凡是不符合民众预期的判决,可能都不会公开法律文书。

民众:你这个案子判得像枉法裁判啊?

最高院:很抱歉给您带来了不好的体验,我们将加强文书公开工作,确保您不会再看到此类文书。


一般学历高的法官不喜欢适用死刑,而且这些人理论功底深厚,总能找到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来论证。

说服高学历人才,尤其是博士,真的挺难的。

这些博士顺风顺水,也没体会过人间疾苦,往往会将死刑视为一种落后的、原始的、没人性的惩戒方式。

他们也不明白,为什么不能放下仇恨,去原谅凶手。

他们也不明白,明明自己是法学博士,为什么总是会被一群没学过法的人来回指责。

他们只会将这些质疑归结到“法盲还是多,普法任重道远”中来。

而且面对铺天盖地的舆论质疑,这些人还会陷入一种自我感动中:

面对这群愚民,坚守法治任重道远,我必须坚定信念,直面各种法盲的质疑,扛起真理的大旗。

而中院就不一样了,中院军转干部多,老法官多,很多人还是揣着杀人偿命的朴实观点,啪得一下就给死刑了。

所以二审争取死缓也是一种常见的辩护策略。

就是苦了那群认为应该杀人偿命的法官,发改率高到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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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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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教师一家三口惨遭灭门#

八刀三条人命,刀刀致命!凶手被判死缓,且没有限制减刑,天理不容!!!

关于大家关注的很多问题,其实我在微博的文章里已经都写到,也都贴有图片。今天再做简要说明:

1、表弟邹朔和张X是同学恋爱结婚,女方父母不喜欢邹朔,张X同意,其父母勉强同意结婚。案发时两人还没有离婚,邹朔18年12月18日起诉离婚,凶手2018年12月22日冬至前购买的凶器剔骨刀。(有离婚诉讼费票据和凶手购买剔骨刀证言图片为证)

2、两人婚前、婚后都很甜蜜幸福,自孩子出生后,女方父母来帮带小孩,女方父母多次用言语指责、辱骂邹朔,两人经常发生矛盾。女方父母曾让女儿跟邹朔离婚,女方张X也提出过两次离婚,后来撤诉。(有一审判决书上离婚律师证言为证)

3、整理遗物时发现,老姑和老姑父打款给邹朔和张x和张x弟弟总计31万元,买房买车(有票据为证)房主是邹朔。(有微博图片为证)

4、老姑一家对张x一直很好,从未对亲人朋友们说过张x一个字不好,包括邹朔也没说过,老姑很喜欢他们的小孙女,曾对离婚律师表示能不能去看看孩子,律师表示可以的。(有微博图片律师证言为证)

5、老姑一家从东北走的时候,跟亲人同事们说去邹朔家过年,高高兴兴走的。没有迹象表明要去“抢孩子”,“抢孩子”只是凶手一家的说辞,没有人能印证。老姑一家没有购买返回东北的车票,也没有预备婴儿用品,显然,“抢孩子”一说不成立。

6、证人证言,凶手张志军脾气暴躁,爱发脾气,爱骂人,爱砸东西,跟他老婆打架时也砸东西。老姑和老姑父生前同事证言:杨会芬、邹成海为人很好,工作认真,从不与人吵架。

(有证人证言图片为证)

7、有报道说:“邹朔未尽到抚养义务”邹朔被赶出家门,房子女方一家住着,车子女方开着,工资卡女方用着,邹朔倾其所有都给了女方,请问还要怎样尽抚养义务?

8、有无良媒体为博眼球,以“抢孩子”等为新闻标题,新闻内容大量套用二审判决书上的文字,我们都知道二审判决有失公允,以帮助我们为名义,实际是为了流量,掀起网络暴力巨大风波,请问媒体,这样罔顾事实,助纣为虐,到底是为何?

9、本案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并未面对我国刑法规定的不法侵害,其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结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其具有的自首、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等情节,不足以对其轻判,一审判决死刑。(有一审判决书图片为证)

10、二审判决:死缓,我家人并未出具谅解书,没有轻判理由和依据。二审判决书显得草草了事,有失公允,经不起大众的评判,所以,二审判决书一直不公开。(有二审判决书为证)

11、正如网友所说,若本案不公正判决,将会给大众一个很坏的示范:杀人的代价太低了。凶手连杀三人灭门,八刀每一刀都在致命部位,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引起民愤!

12、双方并未离婚,杀了表弟全家,房子车子财产全部归孩子,孩子由母亲抚养,其实就是钱、财、物全部落入凶手一家。凶手被判死缓,又没有限制减刑,过几年减刑、出狱、释放……多么完美的计划。

13、我想说:不管法官是什么废死派,还是凶手一家有企业领导的舅舅来撑腰。杀死三个人被判死缓就是不公平,是对法治社会的讽刺与亵渎!

14、我们只想得到公正的审判,跟姑姑一家一样,我们没骂过人,也没打过架,从案发到现在,我们家人也没有骂过谁,没说过谁不好。万般无奈,才求助于网络,网络上有骂人的,这样不好,善待别人就是善待自己,扪心自问,老姑一家自始至终对得起张家,请自爱自重!

感谢媒体记者和热心网友对老姑一家案件的关注!感谢这些天来给我留言、鼓励、善良且有正义感的每一个人!!!谢谢你们的帮助!!让我们在最黑暗最无助的时候,仿佛看到了一丝亮光,一线希望!我相信,这人间,有爱,有正义,有公平!

含泪向大家致谢!请求大家继续转发,扩散!这是对我们最大的帮助!大家都关注此案才有可能重审!

谢谢每一个善良且有正义感的你!!!

我们亲属已经委托百香果案侯士朝律师代理姑姑一家的申诉案件。侯士朝律师:北京大学法学专业,中国人民大学在职研究生。

侯律师 专业精湛,工作认真,善良正直,侯律师为邹、杨两家近亲属代写的刑事申诉状,申诉状 依法依规,有理有据,用词准确,推理性强,是一篇优秀的论文和诉状!以下链接是申诉状全文:








sqwq.zw.cdfgj.gov.cn/te (二维码自动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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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更新:

再审开庭通知!再审开庭通知!再审开庭通知!

各位网友,大家好!岳父灭门案 我们被害人家属得到消息,我们的代理律师@侯士朝律师 接到四川高院电话通知:

张志军故意杀人灭门案 定于 8月20日上午

在 四川绵阳监狱 开庭审理,具体日期以收到书面通知为准!

因疫情原因在 绵阳监狱 开庭,因疫情原因不允许旁听!

谢谢网友们长时间持续的关注和支持,谢谢大家的鼓励和帮助!相信国家法律会还我们被害人家属公道,还社会公众公平正义!

请与我们一起等待再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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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回答违规部分已修改:


user avatar   he-hua-ni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很讨厌媒体瞎带节奏,什么叫做抢孩子?真相简单来说,明明就是:房子是男方买的,男主被赶出去。男主带着父母上门去看孩子,一家三口被岳父全杀了。

以下内容转自微博,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如图,大家看见这张图就是死者的房产。死者邹朔是东北人,他父母出钱给他在四川买了这套房子,婚后是他和妻子居住。也就是说大家看见的案发地的房产是男方家买的。

如果邹朔只一个人被他岳父杀死,那么这套房子会归到他父母控制下。遗产继承是邹朔的父母,妻子和孩子。父母拿走一半产权,又是房子出资人,妻子的父亲杀了他,所以房子最后肯定是归还给他父母的。

而现在的情况是邹朔全家都被他岳父杀死了,他在四川的房产包括他父母的财产就会全部被他的孩子继承。他的孩子很小,只能由他的妻子监护,所以这笔财产就等于全部进入了女方家也就是杀死他的岳父家里。

而他的岳父,杀了他全家,二审却被改判了死缓。

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

邹朔的父母,是被他岳父连刺多刀要害死亡的。尤其是他妈,心脏被刺破,胸腹还被他岳父刺了多刀,只要眼不瞎心不盲都知道,这算什么【正当防卫】???


这个案子就是,岳父把自己女婿全家给杀了,然后死缓,然后转成无期徒刑,表现好继续减刑,女婿全家的财产都因为孩子归属了凶手的女儿。

至于抢孩子的说法,我个人认为他们是欺负死人无法开口罢了。

传送门:

死者亲人微博weibo.com/u/6416679609

热心微博大v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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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说正当防卫的,你们的心肠真的是坏透了。还有那些带节奏的媒体,已经腐败烂到骨髓和大脑,救都没法救了。

下图转微博大v的分析,这绝对不是正当防卫!!!!绝对不是正当防卫!!!绝对不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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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里有些人借机挑拨男女矛盾,宣传女性焦虑和不婚不育保平安,一口一个【男方私闯民宅】、【女方正当防卫】甚至【杀得好】。

喵喵喵?

房产本来就是男方的,两人只是暂时分居尚未离婚,男方为了妻子女儿,就自己租房子住,这一点上微博里体现的证据明明白白,出租房的照片收据都有。而且尚未离婚,孩子归属尚未定,不排除女方挟持孩子,男方过来看望,意图争取的情况。

也就是说,回自己的家,何谈【私闯民宅】?孩子法定监护人去看自己的孩子,非法定监护人(外祖父祖母)更没有资格说孩子亲爸是来【抢孩子】。

回自己家看自己的孩子,居然也成了私闯民宅和抢夺孩子?

就这样,在媒体和某些人群带领的节奏下,凶手张志军被有些人捧成了维护妇女权益的英雄,只因为他杀的是女婿(性别男)。

女婿亲妈呢?被开除女籍了?

真是薛定谔的女性权益。

只是这个小女该太可怜了,亲爸死了,爷爷奶奶也死了,有个杀人犯的外公,家风臭了,以后再也无法进入体制内,各项政审通不过,子孙后代全带着污点这是必然的。如此家庭,难念青春期撞上更年期母女矛盾难以调解,恋父情节导致年纪轻轻就早恋等情况真的不排除。可有些人根本不管,也不关心这个小女孩的未来。隔着屏幕,她们在尽情享受烧杀掳掠的快感,释放边缘人压抑已久的情绪。如果不对这类人进行意识形态教育,任由恐怖情绪渗透,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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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二审判决书不公开因为涉及【国家机密】

?????????????????

想破脑袋想不明白,一个灭门惨案怎么会和国家机密捆绑在了一起。

去过我传送门的知友应该了解了所谓的【国家机密】是什么。

那么这位大名鼎鼎,慷他人之慨的废死派大法官是谁呢?给大家贴一下二审判决书部分,再贴一下柴静采访片段。

cc.co/16YRgz (二维码自动识别)

二审审判长叫王静宏,以前手里创下过一个记录,是四条人命免死。09年的时候有一个很知名的无证醉酒驾驶,撞死四条人命,还导致一人重伤的案子,一审死刑,二审到他这里就是改无期留下一命。

我们都知道,造成四条人命的醉酒驾驶危害巨大理应重判,但是无意识的杀人(虽然性质恶劣),而且也积极的赔偿了受害者家属,判无期虽然有争议但最终被大部分人接受。但这个灭门案是有意识杀人,而且受害者全家并没有带凶器去(这个一查就查出来了),没有太多争执的故意(不然早就带家伙或者多喊人了),没有任何攻击性,三名受害者经法医鉴定没有的抵抗伤,孩子身上是否有抢夺痕迹判决书上没有体现(这个也非常好查),如果孩子没有抢夺痕迹,那么彻底打脸【抢孩子】一说,同时杀人犯张志军却在不该放刀子的地方放刀子,显然不排除有预谋的情况,这个案子最搞笑的一点是,谅解书是亲女儿代表受害者全家原谅了亲爸爸( )而得以采纳,加害人没有对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


判决书还有几个细节

1、罪犯刀刀致命,法医鉴定表示,母子二人心脏(心脏捅破什么后果我就不说了),腹部致命伤,孩子爷爷肝脏(懂点医学都知道肝脏大出血一会人就不行了而且极为不好救治)致命伤,人都倒下不行了。

两个当场毙命,一个马上都要死了,怎么有反抗能力?还敢谈没有继续加害?还能怎么加害?把尸体和快要咽气老爷子的头给割下来?分尸?在尸体和快要咽气的人身上划拉几刀子?这也成为轻判的理由?我买个表。

网传罪犯有从军经历,如果是真的,那么他一定知道怎么杀人最高效,从购买刀子,到把刀子放在不该放的地方,显然预谋不排除,就是故意把这家人往死里整的,绝对不是正当防卫,是故意杀人,二审也不敢推翻这一点。

2、得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我想请教一下各位,这算自首吗?

3、如实供述并不是减轻,从轻的必要充分条件。同样自首也是。

4、判决书上说,从张志军主观恶性来看,尚不属于犯罪动机极其恶劣,犯罪目的极其卑鄙。

……

买刀子不放厨房,放在柜子夹层里,且是两人分居谈离婚后购买,请教王静宏法官这是什么动机。三名受害者刀刀致命伤两个当场死亡,身上没有抵抗伤,这种故意追求他人死亡的目的怎么不叫卑鄙……请大法官出来走两步,我读书少,灭门惨案为什么算尚不属于犯罪动机极其恶劣,犯罪目的极其卑鄙。

5、二审没有推翻一审认定事实和定罪,反而认定一审的定罪,所以正当防卫纯属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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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亲属发声。

男方亲戚发声,并手握相关证据,可以整理出这些细节(包括但不限于):

1、房车男方父母有出资证明,即打款凭证。两人虽没离婚,但是男方算是【净身出户】(房子女方全家住,车子女方开,男方工资卡女方花)。

2、女方父母不认可男方,并多次介入两人婚姻且产生负面影响。本来夫妻感情较好,但介入后女方已两次诉讼离婚,后来自行撤诉。

3、有证据表明男方一家没有苛待过女方。

4、女方购买剔骨刀不排除预谋的可能性,男方亲戚提出以时间点上作证为预谋的可能性较大。

5、有证人证言表明女方父亲(罪犯张志军)脾气暴躁,和老婆互殴的时候打砸摔。而男方一家相对文雅,教师出身。

6、罪犯一家有企业领导舅舅撑腰。

7、女方有亲弟弟。

8、抢孩子是女方单方面说法,且为媒体带节奏(有辅证)。

9、相对于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书不被受害者亲属认可且不予向社会公开。

10、罪犯没有被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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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尸检报告* 及部分判决书

来源于受害者家属微博(小白杨yyyj)

划重点的是:警方证实:未发现张志军身上有任何伤痕。

邹朔尸检显示:邹朔身中多刀,都在胸部致命部位,刀口很深,深达胸腔。邹朔死亡原因:锐器刺创致心脏破裂,大血管破裂及左肺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

杨慧芬尸检显示:杨慧芬身中多刀,都在胸部致命部位。刀口很深,深达胸腔。杨慧芬死亡原因:锐器刺创心脏破裂,左肺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

邹成海尸检显示:邹成海身中一刀,致命刀,死亡原因:锐器刺创致肝脏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左胸第8肋骨骨折系凶手锐器直接刺杀形成的。

被害三人身上也无抵抗伤。说明凶手趁其不备,突然下手,没等三人反应过来就被杀死。警方证实张志军身上没有任何伤痕,说明凶手并未受到任何人身攻击和伤害。



根据微博网友爆料,这件事就是女方张瑜抢夺由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双方闹离婚,张瑜父亲张志军购买剔骨刀,等男方一家三口上门,连杀三人,造成男方绝户,张瑜继承男方所有财产。张瑜写下谅解书,张志军不用死刑,没有限制减刑,过几年保外就医,凶手一家完美霸占受害者一家财产。

直到现在,死者一家人还顾忌着女方家的隐私。

目前,四川高院就此事发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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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一家涉嫌拖延时间,导致唯一幸存者最终不治而亡。并利用假报警来营造自首假像。

法医鉴定,邹朔、杨慧芬死亡时间为1月10日上午10:00左右,而凶手女儿报警时间为10:41分,邹成海被120送医抢救时间为1月10日12时许,邹成海于1月11日15:52分死亡。





吃瓜到现在,越来越感觉这一家子就是故意的谋财害命……儿子母亲,在十点已经死亡了。凶手女儿在十点四十才报警。父亲整整流血了两个小时,才被送医抢救,下午死亡。 凶手说拨打三次110报警都占线。凶手妻子,一直不抢救不报警。这是不是确保三人都死绝了。

真的不能排除一家子合谋杀人夺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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