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 @刘博洋 提出这个有价值的脑洞问题。
按说,应该视情节严重程度,要么由相关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经济赔偿,要么报警、立案,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
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由谁来管辖呢?
根据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外层空间条约》,发射至外太空的航天器,管辖权归航天器的登记国所有。
但现实中可能存在管辖竞合的问题。假设美国 Space X 发射的、登记在美国的商业卫星被俄罗斯人在本国领土上发射的激光武器破坏了,双方可能开始扯皮:美国认为,应当依据美国法律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而俄罗斯可能主张,既然武器的发射行为发生在本国境内,按照属地管辖,应该由本国提起公诉,或者在本国进行民事诉讼,适用俄罗斯法律。
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国际司法协助的问题,如果涉及刑事责任,主权国家可能并不希望将本国公民引渡至他国受审;如果是民事纠纷,那么在相关诉讼文书的送达程序方面会存在障碍。
至于损害发生时卫星所在的位置则与管辖权无关,因为根据《外层空间条约》,轨道空间并不是某一主权国家的领土,自然也不影响管辖权的归属问题。
总之,正如五条人的歌词所说,等问题出现我再告诉大家,真要出现了这样的事情,还是需要相关国家坐下来好好谈一谈的。
按照题设大致有下列脑洞
*为方便讨论起见,我国卫星指的是由中国发射,登记在中国的卫星。
首先是经济赔偿问题。除去第一种黑掉外国卫星系统的情况,其余情况都是中国的外空物体在外层空间对别国外空物体造成损害。关于这一点,现有国际法是比较明确的:世界上目前所有有能力进行太空活动的国家都是《外层空间条约》和《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的缔约国,《责任公约》的第三条规定:
第三条:遇一发射国外空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之其他地方对另一发射国之外空物体或此种外空物体所载之人或财产造成损害时,唯有损害系由于前一国家之过失或其所负责之人之过失,该国始有责任。
中国对登记在中国卫星在太空造成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值得留意的是,这里的责任是国际责任,承担主体只能是国际法主体,不能是自然人或者商业主体。主张国际责任的只能向中国政府主张,而不是向题主或者其他自然人和商业机构。同时,这里的责任主张方式是遭受损害的外国公司,通过其母国以外交方式提出,而不是司法方式:
第九条:赔偿损害之要求应循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一国如与关系发射国无外交关系,得请另一国向该发射国代其提出赔偿要求,或以其他方式代表其依本公约所有之利益。该国并得经由联合国秘书长提出其赔偿要求,但以求偿国与发射国均系联合国会员国为条件。
当然,外国公司也通过司法途径,要求题主依照适用的准据法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个被告在中国,侵权行为地在中国,损害结果在外层轨道,受损者在外国的涉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的中国法院自然有管辖权,外国法院也可能依据法院地诉讼法认为自己有管辖权。涉及管辖权竞合的问题,外国公司一般根据自身利益的考虑选择法院地,推进民事诉讼。
至于刑事责任,首先因为所有行为地都在中国境内,所以我国《刑法》自然依据属地管辖适用。而外国刑法也可能根据保护管辖适用。这里说一下我自己想到的在中国法下可能涉及犯罪的情况:
这里有一种观点是通过入侵计算机系统造成设备物理上的破坏只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无论如何,对于破坏外层空间卫星,除去军用卫星和通信卫星可能解释成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保护对象,我的确找不到除了故意毁坏财物罪之外的合适罪名。
题主的问题的确有现实意义,未来随着外层空间商业发射的增多和太空旅行商业化。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否足以威慑商业公司,防止其之间相互发射动能武器攻击财产?这对于未来外层空间立法也是一个好问题。
国家帮你顶。因为你才是战略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