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句大部分不爱听的,就是没有人管呀。
加班是典型的“自诉”法律问题,劳动法规定的是违背员工意志的加班才违反劳动法,那如何判断违背意志?很简单,你自己说呀。所以说自诉型,也就是你要去举报,才会有人管,否则,劳动监察大队在你们公司楼下他们也不管。杀人放火这类公诉型案件,不需要当事人说,警察见了就会管,但加班不是。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大家不说?
因为不值得。举报了公司,就不能待下去了,那就要重新找工作,要么性价比没现在好,加班搞不好也避免不了,何必折腾。所以一般也没人去做。所以结果就是没人管
在外企的时候,HR特别把劳动局当回事,加班记录都保存的整整齐齐,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每个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以至于我坐井观天地以为所有企业都遵守了劳动法。
后来到了三线城市一家很大民企,学习华为的奋斗者精神,经常阶段性的要求每周三天加班到十点,一个月的最后一周才是双休,其它周都是单休。
在所有领导和员工的努力奋斗下,公司入不敷出了,开展了员工优化活动,不支付一分钱补偿。考虑到该公司跟当地政府的密切关系,大多数被优化员工都自认倒霉,算了,只有一个员工不信邪,提起诉讼。
近日有幸拜读了二审判决,大意就是加班费是一分钱也不应支付的,因为员工周末到公司上班了并不意味着是公司要求的加班;虽然有录音证明领导说了“你被优化了,别来上班了,赶紧找工作吧”,但是领导始终没有说出“裁员”二字,所以也不能算裁员的…
看我这份判决,我一面感叹中华语言文化之博大精深,一面惭愧自己对于劳动法的无知。
究竟要不要按照劳动法要求执行加班,还是国家竞争力和劳动者权益的平衡。对于互联网企业或者一些其他脑力劳动来说,加班未必意味着高效,但是对于更多的体力劳动来说,加班确实就出活,支付加班费或者955会丧失一部分国际市场的优势。
但是,究竟是劳动者奋斗为了国家富强还是国家富强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让劳动人民幸福。什么才是目的,值得深思。当然,你也可以说,国家富强了,劳动者就幸福了,但这有个前提就是分配制度的公平,要非常公平。
评论区的各位亲朋故旧实在是很不克制,我只好关闭评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