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世界范围来看,仅仅存在独家经营协议本身不构成垄断,关键还是要看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损害了竞争。
我可以现在就跟楼下的小吃店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约定在之后进行知乎内容营销合作的时候只能推荐该餐厅的「大饼卷翻天」菜品(详见图 1.1),不能推荐其它产品和服务。显然,网络上有大把大把网红 KOL,全国范围内卖卷饼的更加多如牛毛,我们都没有市场支配地位,我不给其它品牌打广告,不会导致餐饮行业营销做不下去,这种协议爱咋签咋签,私意自治。
但如果我运营着全国市场份额最大的互联网广告投放平台,与中国最大的餐饮集团就达成独家协议,不得除了「大饼卷翻天」之外的任何产品投放广告,那么就有可能违反反垄断法了,关键还是要看市场支配地位和对竞争的影响。
题目中说的独家经营,一般涉及「纵向协议」问题,例如产业链上下游的商业主体达成协议,成为「独家供应商」「独家经销商」的关系。
对于这类协议,在美国和欧盟反垄断法中有一种「基于效率的抗辩」(efficiency defense), 以此类协议有助于增进市场竞争为由,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
的确,独家经营有的时候对消费者有好处。还是围绕卷饼的例子来说 -- A 企业想把卷翻天大饼卖到非洲,但凭借自己的资源和渠道实现不了;此时,B 企业表示,我熟悉非洲业务,可以帮你在当地做推广,但有一个条件:你在三年之内,必须给我埃塞俄比亚的独家经营权,不能让其他经销商在埃塞俄比亚卖「大饼卷翻天」,否则我无法保障自己的投资能得到回报,这生意就不做了。
在这个例子中,正是因为有独家经营地位的激励,B 企业更有动力把大饼卷翻天做大做强、冒着更大的商业风险布局非洲业务;埃塞俄比亚的消费者,因此不再依赖英吉拉来卷各种东西,享受到了更加丰富的商品和服务,对于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福利都存在积极意义,反垄断法应当网开一面。
但也有的时候,独家协议可能会限制竞争。例如,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就列举了一种情况:如果一个电商平台通过「屏蔽店铺、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限制特定商家在本平台的经营,从而实现了商家在电商平台之间的「二选一」协议,让每个平台上的消费者面临的选择更少、让商家可以因为在平台内缺乏竞争而肆意涨价,那么就有可能涉嫌垄断。
归根结底,错的不是独家经营本身,错的是危害市场秩序、伤害消费者,是否构成垄断,要看形式,也要看实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