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为什么这位“副院长”要这么说?
在之前的回答里,我曾经说过,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强奸情节”的认定!
如果经过司法鉴定存在“强奸”行为,那医院脱不了干系!
但如果不存在“强奸”行为,那不管是医院,还是那个护工,最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而不会触犯法律!
所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实际上,医院和那个护工是“一条绳上的蚂蚱”。那位“副院长”这么说也不奇怪!
在描述里提到:“医院的内部通报”详细讲述了事情发生的经过!最大的可能是,医院里有监控摄像头!整个事件的过程都被摄像头录了下来!(当然也不排除是医院通过护工的描述了解的情况!)
如果是有监控摄像头的话,应该把这位女精神病人入院之后的所有行动轨迹,特别是与这位护工接触的情况查清楚,看看是不是有所谓的“产生感情”的机会!
而且通过医院内部通报反应的情况,我想起了这么一幕:
这位护工,即便是不存在“强奸”行为,也有重大的“诱奸”嫌疑!如果是这样,医院同样是要担责的!
最后,我对女精神病人的家属的遭遇感到悲哀,从媒体报道来看,这位女精神病人的丈夫和他妻子并没有太多的“夫妻生活”,可能是婆婆不希望自己的儿子打光棍.........毕竟家里条件很差,却遇到了这样的事情........
结婚是为了什么?为了结婚而结婚,真的好吗?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