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在网络直播带货中,通过评论、弹幕进行反馈互动,理应被视为新的媒介形态中一种对商品提出意见的方式,加以保障。
在这一基调下,要落地还需要解决一些现实问题:不删除评论,但如果用水军控评、让个人消费者真实评价无法得到展现,应该如何处理?对此,《管理办法》提到了,网店除了不得删除差评之外,还不得通过「好评前置」的方法误导消费者。但需注意,「控评」未必就是将好评前置,用中性评价、大量无意义内容刷屏同样可以打压差评。
当然了,法律未必穷尽所有的可能性,否则会流于僵化;《管理办法》留出了一定的弹性,在实践中遇到问题还可以边跑边填坑。
强制提供回看功能也是不错的想法,能够为消费者针对虚假广告维权的举证工作提供便利。之前我在知乎提到过,带货主播正行走在法律一个空白地带,他们在实质上承担了类似产品代言人的工作,但却没有充分承担起相应的义务。
根据广告法,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的自然人,是广告代言人,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对于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简单来说,广告代言人必须要真正使用过自己推荐的商品,而且出了事要跟着一起担责。目前,带货主播算不算广告代言人依然存在争议,有零星的裁判文书认为属于,但还需要进一步立法加以阐明。
对于知名网络主播来说,他们对于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要作用,消费者对他们的信赖需要得到保护。提供直播回放,至少能在程序上更加方便固定证据,另一方面,也需要推进立法,明确带货主播的法律性质,两条腿走路,给鸡汤也给勺,这样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