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方律师读一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其实我国早在2001年版《婚姻法》就规定了:
第二十二条【子女的姓】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并且,与欧美、日本女性结婚改夫姓相比,我国是少有的明确立法保障妇女姓名权的国家。
干脆孩子一开始没名字,孩子未成年可以随便叫,张姓父亲叫他张XX,李姓母亲叫他李XX。
等孩子成年了有民事行为能力了自己取名,决定姓什么。
咱们先来明确一点:在中国,一个人本来就是可以随母性的,法律保护这种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甚至可以姓曹,只要不被爸妈打断腿的话==
而且,这不是最近才有的事情,早在《民法典》施行前,婚姻法第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另外,提案声称要让「妇女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随母姓的,任何人不得干涉」,其实,前面一条也不需要单独立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已经对「姓名权」做出了立法: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硬要去解释提案的意义,我倒觉得可以关注一下这两方面:
1、减少更改姓名过程中的不合理限制;
当子女成年,对相关行为的法律和社会意义有了充分认知、有能力承担后果之后,选择改变自己的姓名,是依法行使姓名权的体现,任何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局限。(目前,公民想要办理改名,还挺困难的,各地规定不一样,个别地方门槛较高、手续相对繁琐)。
2、在为子女冠姓时尊重配偶意愿,不得使用欺诈、强迫或者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决定子女姓氏。
这一点虽然很难确保执法到位,但至少可以倡导形成夫妻互相尊重对方意愿的社会风气,避免在经济、社会地位上强使的一方滥用优势地位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如果存在一方趁人之危、滥用经济手段实现关于冠姓的约定,应当允许另一方主张合同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而无效。
这样说,是不是更有建设性一点。。
坚决反对这个建议,民法典本来就规定了“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所以父母双方的冠姓权是平等的,没有必要特别强调女方的权利,否则就构成事实上给女性特权了,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至于说现实随父姓的更多,难道大家还不知道什么原因吗?不是因为女性普遍追求上嫁所导致的吗?男性买房买车还出彩礼,在孩子姓的问题上,自然有更大的决定权,女性不愿意的话就去下嫁不就得了?
至于某些女权说只有女性能够生育,所以女性在子女冠姓上应当优先的,你有本事就去把法律给改掉,否则男女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你没有资格要求优先……而且你们如果单身生育的话,本来就可以独享冠姓权,不还是自己经济条件达不到,所以不愿意去做,那就别在这里妄想了……
事实上我是鼓励男性不结婚的,这样也不用和女性在所以冠姓权问题上扯皮了,真没有任何意义……想要孩子自己去国外也就几十万,还不到买房的首付,相比结婚省钱多了,把钱花到自己孩子身上,要比花到女人身上合算多了……
百姓们别吵啦
我网上搜了一下哈,给你们看原文
我国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六条中,则明确规定了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主要考虑到夫妻男女平等,夫妻双方对其子女的姓氏应有同等的决定权。而且又考虑到中国人基于传统上子嗣观念,每当连生女孩后,还想生男孩,这样做,不但有违家庭计划生育原则,也不利于母亲的身体健康,增加家庭负担。规定子女可从母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遏制无节制生育的弊害。
看到没,平等的冠姓权为什么开始了,为了限制生育,更好的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当然也是因为女人光生孩子不干活国家发展不起来)
因为不管生男生女都可以让自己的姓氏血缘传承下去,就可以接受独生女
但是冠姓权这个词啥时候出现的呢,2017年,开始推广二胎了,女人和这个女人的父母都觉得觉得,“那好吧,再生一个随我姓,也算是延续血缘了”
然后,重点来了,现在什么情况,哎女人觉得社会对自己不公平,凭什么生两个我才有一个传人,生孩子伤身体,还不能耽误打工挣钱,工作带孩子两个都干太累了,那干脆一个都不生了,多轻松多健康啊
那生育率当然就不行了,这个时候社会就要开始给福利了,前段时间提议说要男性休产假,又说要给补贴,但是这些政策也没法纯让女性获利啊,毕竟生不生最终还是女人决定,所以要有到个人身上来的利益才行啊
这个时候冠姓权来了,多好的政策啊,又不用财政补贴,又不用挑战资本家的利益,空空荡荡一个姓,就会让一些女人和她们都父母,都想要一个传人,我这里俗称“凤的传人”,女人也可以有皇位继承了,就愿意生了
政治上的东西,都是为了社会发展服务的,马儿吃饱了才会干活,女人有好处了才会生
我们在这里吵吵男女对立男女平等,人家脑子里想的又是啥呀
我看要不这样吧,规定所有孩子出生时都不准冠姓,等孩子到了法定成年的年纪时再自行决定跟谁姓或者那个都不跟,父母各恁本事。
以我自己为例,我就是一个冠母姓而不是冠父姓的人。
为什么?
我奶奶家更有钱,所以在结婚和婚后小家庭出资上,她们做的更多,而他们特别想要一个和自己这边姓的孙子。
有人注意到了,那不是奶奶,妈妈的妈妈是外婆。
不好意思,因为出的钱更多,她从今天开始就是奶奶了。
所以你也可以看到,在市面上,不是没有和妈妈姓的小孩子,有的,并不少,但不是因为他妈妈觉醒了,而是因为他妈妈家更有钱,更舍得花钱。
那有的人说了,我们都是普通家庭,他家出钱买房,我家出钱买车,这种情况怎么算呢?
其实也很简单,四个字:后续投入。
生了娃,是婆婆带,还是丈母娘带?
要买学区房差钱,是男方家里支援的多,还是女方家里支援的多?
就单纯看小两口,是男方的收入对家里经济支撑更大?还是女方家里支撑更大?
那是不是要看这孩子是跟男方姓还是女方姓了。
所以冠姓权其实不光是男性强烈主张,他说他的,他说我们祖上一贯如此,他又说了,钻戒是西方骗局,彩礼是文化糟粕,其实这些东西本质都是不想出钱,想白拿嘛。
你是不是要觉醒,觉醒可以,觉醒就是搞清楚,这些东西不是免费的,你要,你出后续的钱,同理,女方要,女方家多出钱。
你是独生子女,但你爸爸妈妈可不是,家里得有房有投资吧,到时候分给谁?很直接,分给和自家这边姓的小孩。
我个人完全支持这种公平竞争的冠姓权争取。
但认真说的话,冠姓权的问题之所以会引起这么大争议,是因为以前没有这么系统的讨论。
这就好像之前支付宝开始收转账手续费一样,大家不适应是因为这事以前没有,突然新增了项目,然后这个讨论还很容易家里鸡飞狗跳,尤其是男方爹妈鸡飞狗跳,所以大家的普遍态度都是比较排斥,而这种强烈排斥很容易被女拳拿来做文章。
不要排斥这种讨论,大大方方地谈论它,用你觉得合理的理由,不露怯,认真聊。
我觉得有意思的地方在于,女拳大部分都是diss男性,反对结婚生子的,她们甚至看不上已婚已育女性,把她们叫做婚驢。
所以冠姓权这个归属权问题矛盾的地方就来了:一个没结婚没生孩子的女拳忽悠已婚已育的家庭为了这事吵起来,是不是很荒谬?
她都不提倡结婚,没结婚哪来的孩子?然后她来教你做事,仔细想想,不觉得很奇妙么?
你猜猜她的目的是让你享受自由?还是就爱看你家起火?
好好想想吧。
没有人干涉啊,结婚之前把这事商量好就行了,不要结婚以后要来搞一些幺蛾子。
法律领域,有一个概念叫做「宣示性条款」。
所谓宣示性条款,是指部分法律条文仅仅展示、彰显某种观念价值,并不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等要素,也不直接调整社会关系。
宣示性条款的意义在于弘扬价值理念。
典型的宣示性条款如《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学生应当刻苦学习、增强体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关注老人精神需求」,都更近似于一种价值倡导而非细则规范。
方燕代表的建议(妇女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随母姓的,任何人不得干涉)也是一种宣示性条款。
很多答主提到,《民法典》中早已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因此方燕代表的建议与现行法律相比,并没有产生实质意义上的改变——这个说法没错,但是并不能导出对建议的批评,因为法律的设置除了强制功能外还有指引功能,立法建议不必须对现有立法作出改变,宣示性条款的价值倡导本身就有独立的意义。
方燕代表显然认为,尽管从现有法规看,子女随父姓、母姓均可,但这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在社会观念和实际运行中,随母姓会受到远比随父姓更多的外部压力和干涉,因此有必要通过单设条款再次强调子女随母姓的权利。
这个观点是否成立,我不了解相关领域,不敢妄言,但只以本题答题区来说,似乎非常符合实际。
以上。
整天吵吵这个,太无聊了吧……
要我说,干脆规定谁的姓稀罕跟谁姓得了。李王张刘陈都比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总人口还多,就不要抢了。
如果两边稀罕程度差不多,就根据最近一次人口普查的结果,应该有各个姓氏的人口数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