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没什么问题,典型的Tort Law场景之一嘛。
看到需要救助的人,可以选择帮也可以选择不帮,但是选择救助了之后又有义务完成救助。
一切从案情出发,看完视频,我关注到以下几点:
1、饭局是死者李某岑组织的,席间没有人劝酒,死者喝至酩酊状态;
2、李某鸿没喝酒,送死者到其住处附近后离开;
3、死者下车后曾给其妻子打电话,但没告诉妻子自己的位置;
4、死者系在路边用铁链自缢身亡。
法院判决李某鸿赔偿7万元的理由是“没有尽到安全护送的义务”。
这个案子经历了一审二审,我猜在落槌之前,裁判者一定纠结过两个因素:
1、李某鸿没有把死者送“到家门口”、“交接给家里人”,从“尽到义务”的角度讲,并非毫无苛责的理由。
2、但是死者是死于自杀,在人们的常识认知下,自杀究竟是不是醉酒的人通常会出现的风险。
两个对抗的因素交错浮现,裁判者肯定有点挠头。甚至左右为难之下,各打五十大板、和个稀泥也是不鲜见。
但如果真的想做出一个较真儿一点的判决,我觉得还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再充实一下判决理由。否则只一句没有“没有尽到安全护送的义务”不仅让李某鸿觉得冤,网友的嘴你也很难堵得住。
1、当天到底喝了多少酒?什么叫酩酊?
查一下当天的饭店消费小票,看看四个人一共点了多少酒,李某鸿没喝,那么三个人每人到底喝了多少?所谓的酩酊状态,究竟是失去了意识?走不了直线?胡言乱语?还是仅仅有些醉意。这决定了李某鸿的“安全护送义务”标准门槛的高度。
2、调行车记录仪录音或沿途高清摄像头数据,看看死者的状态究竟如何?
关键是看一下死者在与李某鸿独处期间,情绪上是否有流露过极端倾向。李某鸿说死者在车上曾给一生意伙伴打电话,催讨欠款,但没说细节,自杀的动机总可以探寻一下。如果死者在车上时表现就很异常(比如暴躁、沮丧、亢奋),那么李某鸿的“安全护送义务”相应就要提档。
如果这两步都做了,即便裁判结果还是一样,但起码逻辑可以更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