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简单啊。
因为正当防卫的概念目前只针对强度达到具有潜在的严重肉体伤害之威胁的武力范畴,且只允许在暴力实施过程中反击,不允许事后报复。
家暴双方的武力通常存在巨大差距,如果施暴方使用了不弱于上述尺度的暴力,则武力值逊色许多的被施暴者,基本上不具备当场暴力反杀的能力,而事后报复又是不允许的。
说人话就是:
你打不过人家,怎么正当防卫?
但你要是因为打不过而选择偷袭,那就不是防卫,而是犯罪。
你没办法,不想偷袭,只能去报官,这时候官府又会告诉你,清官难断家务事。
你想离婚,法官冠冕堂皇地说,没有证据证明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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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就是,你打不过,又不能偷袭,报官也管不了,离婚不拖到断气离不了。
一个完美而绝望的闭环。
——这就是“涉及家暴的正当防卫如此之少”背后的真实恐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