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讲,很难取证。越是重视证据规则的制度,就越难以认定。其实,如果某人在看到前方20米处有交警,只需立即停车熄火,锁车,扬长而去。最多车子被拖走,违章停车而已。
运用这种规避行为,判定酒驾,进而追究刑事责任更是困难。因为疑罪从无的规则和刑诉方面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的存在,让这非常困难。
个人认为,酒驾入刑还是立法技术低下和立法者懒惰的表现。看似考虑了公众利益,但恰恰是在更深的程度上颠覆社会公共利益。动辄使用宝贵的司法资源去惩罚酒驾,甚至追究刑责,至少在经济社会中是不恰当的,也经不住成本收益分析。
从更宏观地视野来看,这种规避行为是一种进步的表现——不怕钻空子,因为钻空子至少说承认法律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