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哭别哭,摸摸头~
如果你的陈述属实,那么即使是同行,我也是认为张法官的言论有不恰当的地方。
但是,站在法官角度,某些必要问题还是得确认的。譬如你说的证据问题,赔偿医疗费肯定有侵权基础事实,肯定有相应的医疗费票据。如果是交通事故则应当有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如果是其他的侵权行为应当有报警记录或者就诊病历之类。不可能两个人啥都不带就来法院说要调解支付医疗费,法院要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
即使立案时有提供证据的复印件,但是仅凭复印件也不能认定案件事实,需要你提供证据原件核对的。其他法官不看证据原件,可以说法官信任你,也可以说法官没有严格履行事实审查的职权。张法官要看证据原件,可以说他缺乏信任,但也可以说张法官严格依法办事。
至于金额和起诉时不一致,这也是应当考究的地方。是否变更诉讼请求?赔偿项目是否确认?是否只赔偿医疗费之后其余费用就无须支付了?有没有代垫医疗费的情况?这些都是需要法官查明的。也就是说,这些都是要律师庭前向当事人了解清楚的。
所以,接别人的案件,得了解清楚案情,得准备好证据材料或者嘱咐当事人带齐证据材料。不要以为调解只是两个人的事情,是很小的事情。调解如果只是两个人的事情,你们双方自己签协议就行啦,签完协议让原告来撤诉不是更方便?你们既然要求法院在你们的调解协议盖章确认,法院就得好好审查协议内容。否则,你当司法公信力和强制力是说着玩的么?
我干司法民工也有一段时间了,虽然不少同事都说我工作时脾气比较好,但我自觉还是有很多次发脾气骂人的。
譬如那些开庭时才当庭说没有承保记录的保险公司代理律师,譬如那些一问三不知的律师,譬如那些迟到大半小时还没带证据原件的律师,譬如那些当庭提供一叠材料说是证据、既没有证据副本又没有证据清单和页码的律师,譬如那些对着一个月前已经送达的证据说需要回去向当事人核实后再答复的律师...你们觉得这些律师该不该骂?
我一直认为律师与法官的地位是平等的,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应该互相尊重。然而既然对方不尊重我,那么我也不需要再尊重对方。所以题主,以后遇到张法官也不要害怕,做得严谨细致一点,然后如果张法官还是借题发挥的话,你就有理有据地怼他好了。
做律师不会怼人怎么行,这是必备技能呀!
为知友们补充更多信息:
学生校门口喝下11盒牛奶
网传视频显示,两名身穿蓝色校服的学生蹲在学校门口,一箱拆开的牛奶放在地上,他们拆掉吸管,将牛奶一盒盒喝掉,牛奶箱已空了一半。围观的路人纷纷劝说他们别再喝了,知情者称,事发于9月11日,涉事学校是四川达州渠县的达州外国语学校。
随后,“学生带牛奶入校被拒蹲校外喝半箱”登顶某社交平台热搜榜。有网友认为,学校有规章制度可以理解,但一刀切的方式并不合理;还有网友质疑,学校禁止学生外带食品是否与校内小卖部经营有关联。
官方简介显示,达州外国语学校,2006年6月创立,是所封闭式寄宿制学校。2016年9月13日,四川省教育厅正式批准达州外国语学校为“四川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涉事校长名下多家公司
官网显示,达州外国语学校现任校长向黎,生于1973年,中共党员。先后担任渠县酒类专卖局执法大队队长、渠县蔬菜公司总经理、党总支书记、渠县长原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渠县砂石总场总经理,渠县东方外国语学校董事长。
政协渠县第九届、第十届委员、渠县第十七届人大代表。现任四川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四川省陶行知研究会副秘书长、达州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主席、达州市书法家协会常务理事、渠县流江书画院院长、渠县书法家协会副主席、渠县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主席、达州外国语学校党委书记、董事长、校长。
记者通过天眼查发现,向黎校长除了是达州外国语学校的法人代表外,其名下还有文旅集团、餐饮服务、乡村旅游、农业公司、酒厂以及砂石场等,共15家公司。
9月17日,记者多方尝试联系向黎校长未果,随后拨打该校多个固定电话,均无人接听。
教科局:没权限调查校长名下企业
9月17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了渠县教科局,据政策法规股杨股长介绍,事发后,他们调取了该校的视频监控,走访了两名当事学生。达州外国语学校为保证学生食品安全,禁止外带食物进校园。
视频中的两名学生是初一新生,听路人说该校严谨学生带校外食品进入学校,学生担心牛奶被没收,于是在学校对面路边打开牛奶开始饮用。门卫发现围观现象就去劝阻,把剩余牛奶拿进保卫室,并通知家长把剩余牛奶带回去了。
渠县教科局已约谈涉事校长,校长表示立行立改,并责令学校修改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管理制度。
针对向黎校长名下的企业,杨股长表示目前并没有进行调查,“作为教科局没有权限。”向黎作为民间个人法人,他具备开办其他企业的权利。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律师分析认为,目前并没有法律禁止民办企业校长经商,比如开办公司企业等,但是对于这起事件来说,即使学校内部有规定禁止学生外带食品,但是该做法简单粗暴,且容易造成学生心理阴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来源:猛犸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