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底下 @心之道 那厮的回答。
慈禧:“宁与友邦,不予家奴”。
辟谣:
这句话慈禧从来没说过,而且原句也不是这个
大学士刚毅曾谓语人曰:“吾有产业,宁赠之予朋友,而必不使奴隶分其利润也。” ———梁启超《戊戌政变记》
2.
满人贵族说:“我们不是中国人,而是中国的主人”
辟谣:
这句话我都不知道您是从哪段文献史料里摘抄下来的。而且再说了,您要是连“家天下”这个概念都不明白的话,那历朝历代的贵族皇帝都这么说。
3.
慈禧说:“清非中国,辫子不能去,辫子去中国不亡则大清亡。”“保大清不保中华”
辟谣:
首先第一句“清非中国,辫子不能去,辫子去中国不亡则大清亡”,这句话本身就是个谣言,民国知识分子刻意写的。其二,如果清朝真说过这话,还请您看看《大清国籍条例》
第二句“保大清不保中华”,慈禧从来没有说过这句话。这是一个汉臣文悌说的,当然原句也被民国“大师”们润色了一下。原句为:
曾令其将忠君爱国合为一事,勿徒欲保中国而置我大清于度外,康有为亦似悔之。”
后荣禄将其简化为
保中国不保大清。
说的是“保中国”好吗?
4.
雍正在《大义觉迷录》中写道:“朕以外国之君,保中国之事。”
辟谣:
能在看完《大义觉迷录》后写出这句话,就可以证明出你根本就没读过《大义觉迷录》。
原文为:
在逆贼等之意,徒谓本朝以满洲之君,入为中国之主,妄生此疆彼界之私,遂故为讪谤诋讥之说耳。不知本朝之为满洲,犹中国之有籍贯。舜为东夷之人,文王为西夷之人,曾何损于圣德乎?
顺便,再给您免费科普一下《清世宗实录》
我朝肇基东海之滨,统一诸国,君临天下,所承之统,尧舜以来中外一家之统也。
5.
乾隆说:“朕乃夷狄之君,非中国之人。”
辟谣:
这句话不管是在官修正史还是在野史小说里都没有这句话,我也不知道您怎么就发明出来这么一句话。
还有,我估计您不知道,乾隆是有多讨厌“蛮夷”,“胡虏”这种字眼。你要是能翻出来乾隆说过这句话的记录,我特么跪下来剃发易服。
乾隆倒是说过这么一句
中华诸统,永不断绝。(鸣谢 @螽斯 的补充)
6.
《清宫两年记》一书中提到,她的父亲告诉她,他们不是中国人,但却是中国人的主子。
请参考第二条辟谣,还有希望您能够读读这本书,在我的记忆里没记得这本书写过这类话。
请您一定要在黑清的时候有理有据,要不然脸真的会疼哦。
多说一句,黑清我不管,只求黑点儿有证据支撑的。
历史周期律。
自古无不亡之国。西班牙是第一代日不落帝国,荷兰是海上马车夫,葡萄牙和西班牙一起地理大发现,带英是4000万平方公里的真正日不落。法妖在太阳王和拿破仑时期也是欧陆霸主,磕磕绊绊摔到了今天。德三也做梦自己千年帝国永不灭。
沙俄曾经是欧洲宪兵,奥斯曼也是中东和近东的真主之剑,苏联是横跨欧亚的超级大国,美国不用说,到现在依旧是唯一的天朝上国,半疯癫半瘫痪状态都逼得某个战略定力依旧在苟。
清朝活了276年,还要怎么样?
你真要比活的长,李氏朝鲜活了500年,王氏高丽475年。大概相当于7个苏联的寿命。
所以斯大林应该去研究朝鲜半岛的长寿秘诀?
最新的解释: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2018年昆山反杀案引起广泛关注,并引发对正当防卫的讨论。今天(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十方面规则,来规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也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近年来,昆山反杀案、赵宇正当防卫案等涉正当防卫案件常常引发广泛关注,讨论激烈。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提出了十方面规则,也可以称为“十个准确”。
一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二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三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但是,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对此,《指导意见》第七条作了明确。此外,《指导意见》第七条还规定:“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四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五是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六是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七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八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要求“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九是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明确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涵义。第十六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
十是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我看到的最准确的总结。
总的来说,就是中国的高考相对公平,所以性价比极高,所以其他活动都可以适当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