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地区的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在香港特区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特区的宪法性法律(宪制性法律),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规定制定并授权的国内法。
PS:《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性质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并授权的国内法,它们是全国性法律,对全国都适用。
但,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施行地区 是 特别行政区,中国内地任何公民和组织 只有在 处理涉及特别行政区事务之事项 或 内地之事务与特别行政区之事务相互有交集 的时候,才能适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举例言之,中国内地的中央机构、中央部委,在处理涉及到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时候,就需要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避免逾越法定权限 或 违反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之有关规定,避免越权滥用中国宪法已经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项法定自治权力。】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全国性法律之性质 和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等特别行政区施行 并不矛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当于中国内地的什么?
内地并没有与香港特区基本法类似法律地位的法律。【PS:这里系特指 只施行于某特定地区的国内法,且是宪制性文件的情形。 譬如,内地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宪法性法律,是国内法,但民族区域自治法并非只施行于某一个特定地区,而是普遍施行于全国所有的民族区域自治地区,且该法对全国适用。所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律地位并不类似——当然,我这里并不是谈论它们的法律位阶。】
只能说,香港基本法在香港地区的法律地位,功能上近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内地和香港、澳门特区的法律地位。
4、德国基本法(联邦德国基本法)之所以称为基本法,是因为在制定的时候,联邦德国的“立宪人”(制定宪法的群体)宣称其所制定的法,是德国过渡时期宪法,不是正式宪法,所以自称“基本法”(即以此标榜此法律的过渡性、临时性),要等到德国重新统一,再制定“最终宪法”——但事实上,在联邦德国、民主德国在1972年互相承认以后,《联邦德国基本法》已经失去其过渡性、临时性。
5、至于刑事犯罪的问题,一般是通过签订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进行。
比如 香港居民在香港地区对香港本地籍居民犯罪,逃至内地潜藏的情形;
香港居民在香港地区对中国内地居民犯罪,逃至内地潜藏的情形;
香港居民在香港地区对外国籍公民犯罪,逃至内地潜藏的情形;
中国内地居民在香港地区对香港本地居民犯罪,逃回内地的情形;
中国内地居民在香港地区对中国内地居民犯罪,逃回内地的情形;
中国内地居民在香港地区对外国籍公民犯罪,逃回内地的情形;
香港居民在中国内地对中国香港籍居民犯罪,逃回香港的情形;
香港居民在中国内地对中国内地居民犯罪,逃回香港的情形;
等等等等。
参考资料:
⑴ 内地与香港刑事司法协助研究_爱学术
⑵ 中国内地与香港刑事司法协助原则浅探_爱学术
⑷ 内地与香港共有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协调_爱学术
⑸ 内地与香港刑事司法管辖比较研究_爱学术
⑹ 中国内地与香港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建立与实现_爱学术
摘录:
①协助缉捕和移交案犯;
②区际刑事裁判的承认和执行
③交换犯罪组织情报、代为调查取证、送达刑事法律文书等刑事司法协助
6、至于民商事问题,一般也是通过签订区际司法协助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进行。
参考资料:
⑴ 内地与香港司法协助介绍
⑵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的进展与前瞻_爱学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