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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男子杀死自己的妻子犯法吗?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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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看情况,我就知道在一种特殊情况下丈夫杀死妻子不犯法: 捉奸在床

不过这里一定要注意“无罪杀妻”的时间和空间限制,都很严格的哦。

有三个案例:

案例1:

通州有个人,老婆和人通奸,于是他就赶到现场去捉奸,结果他老婆还维护奸夫,奸夫于是顺利逃走,苦主大怒,追而杀之,顺便把老婆也杀了。

注意刑部和大理寺是这么判的:既然当时已经抓住了奸夫淫妇,还将其杀死,那么应该判处绞刑。

但皇帝反对:既然在通奸之处、通奸之时将其杀死,应该无罪。

庚辰,通州民被人奸其妻,即奸所执之,为其妻所护持而逸出,追杀之,并杀其妻。
刑部拟以罪人已就拘执而杀者,法当绞,大理寺详审以闻。
上曰:既奸所获之当时杀死,其勿论。

其实这里稍有不严谨之处,这个绿帽兄其实是在奸夫已经逃脱的情况下追杀出去将其杀死的,这就有些朦胧模糊了,其实判绞刑也很合理,不过这也可以看出当时的社会风气,是允许苦主行私刑的。


案例2:

京城有个叫栗洪的人,老婆被邻居(老王?)给奸了(没说强奸、通奸),于是和自己的哥哥栗永将奸夫抓住,然后给“炮烙”处死了,然后砍下奸夫和妻子的头颅告官。

刑部、大理寺是这么判决的:奸夫淫妇已经被逮住,还将其杀死,当判绞刑。

皇帝认为判罪不当,命令改判,于是改为:夜深无故进入他人家里,对方已束手就执还将其杀死,按律判徒刑。

丁丑,宥刑部尚书董方、大理寺卿宋旻等罪。
初,京民栗洪被邻人奸其妻,与兄永执而炮烙之以死,乃斩其首并妻首告官。
刑部问拟,人已就执而杀者,律坐绞,大理寺评允以闻。
上以拟罪不当,令改拟。
至是拟夜深无故入人家,己就执而擅杀者,律坐徒。
诏可。
方等服罪,宥之,仍戒令今后必原情定罪,再犯不宥。

这操作着实有些可怕啊,妻子被人奸污(未知是通奸还是强奸),竟然用炮烙折磨死奸夫,砍下二人头颅,完事了只判徒刑?奸淫他人妻女的代价好大啊


案例3:

金吾左卫带俸都指挥刘玉和官妓鬼混,还留宿在妓家,久而久之,老婆空虚,自有邻居老王来帮忙,奸夫淫妇其乐无穷。然后时间长了,刘玉也发现戴了绿帽,于是趁夜到二人通奸之处杀了奸夫,并刺其妻,但妻子没被杀死。于是兵马司逮刘玉和官妓并上报。刘玉妻子娘家于是诬告刘玉为了妓女而杀妻。

刑部判决:杖刑赎罪,外调差遣。

丁卯,金吾左卫带俸都指挥刘玉昵官妓,留宿于家,久之,邻人有通其妻者,玉觉,遂夜于奸所杀邻人,剌其妻,不死。兵马司执玉并妓以闻,妻家因诬玉为妓杀妻。
刑部鞠问,事白,坐杖赎罪,调卫差操。

刘玉这里比较危险的就是有和官妓鬼混的污点,于是被妻子娘家诬陷为“为妓杀妻”,这要是成了他的罪就大了。这里还有一点,刘玉在当时没杀死妻子很可能是个失误,给了妻子及其娘家人操作的空间。


综上,可以看出古代对奸淫他人妻女及通奸淫乱这类事情的判案标准和价值取向,鼓励苦主在“奸时奸所”将“奸夫淫妇”当场杀死,且对女子极不友好,即使妻子很可能不是通奸而是被奸,在这种情况下丈夫杀妻,多轻罪或是无罪。

对于苦主绿帽侠来说,应尽量少有过错和污点,尤其是要注意在通奸之时通奸之地就地将其杀死,尽可能地不要迟疑,那么无罪的可能性极大。不要在对方束手就擒或是已经逃逸的情况下追杀、入室杀人。

最后,推荐一下邵氏早期的风月片,很多这种通奸、捉奸的戏码,尤其是李翰祥导演所拍的一些片子,有过比较生动的演绎。我记得有部片子叫《风月奇谭》,三段式,其中有个故事叫《捉奸记》,讲的是美艳老板娘与街对面铁匠铺的王大锤通奸,绿帽老板几次三番捉奸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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