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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男子当庭吞下证据被罚 5 万元,如果销毁证据影响到案件审理的话,此类行为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第1页

  

user avatar   tang-da-shuai-40-13 网友的相关建议: 
      

旁边律师懵逼的表情看的我好想笑,实际上就算该书证原件未经法院审核,法院也完全可以认定对方的主张成立。

因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若书证在一方当事人控制之下,则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由对方提交。

若对方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一方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所以不管是不是当庭吃,吃掉证据都没有任何意义,只是当庭吃的这种行为会让法官感觉自己被侮辱,然后默默的把处罚额度提高而已,毕竟罚款多少法官说了算。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如果吃掉证据的行为是被他人唆使的话,那么唆使者的处罚可能会比当事人的处罚更重,因为唆使者不仅会被罚款,甚至还可能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如果不懂相应法律法规的话,尽量不要在庭审中玩骚操作,否则后果可能是很严重滴。

有问题可以尽管吻我嘛。


user avatar   yan-bao-bao-36 网友的相关建议: 
      

别笑,世上的愚蠢之人不止这位一个,这类新闻我见过好几个了。

以为把证据吞进肚子里就能赢官司的,都是些24k纯法盲。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控制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证据规定》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即使被吞的证据不是经过法庭质证认定过的证据,即使本案因为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被吞无法质证,法院判决时也可以由吞证据的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无视法庭庄严,当庭毁灭证据,属于妨碍诉讼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法庭审判秩序,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和破坏。

至于如何处罚,法律规定的也很明确,可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user avatar   gua-niu-gua-niu-deng-deng-wo-20 网友的相关建议: 
      

赵.薇都凉了还模仿小燕子呢?

从小看电视看多了吧……

这么重要的证据以为法院不会备份吗?

难道是早上没吃饭,吃点纸压压惊?

害……可以冲刺一下年度沙雕新闻了。

纸张大多由木头稻草等物质制成。吞纸这件事并不会对身体造成什么伤害,而且纸里面含有大量的膳食纤维。

膳食纤维虽然好,但这吃法有点贵了吧?

五万块钱说没就没了,用这钱买点智障药不好吗?

我理解不了,但是我大受震撼,能吃一口五万的纸,我还是给他点个赞吧。。


user avatar   nsyncer 网友的相关建议: 
      

男子网上查询攻略。

发现卡bug攻略可以吞下证据直接通关。

男子进入法庭副本。

男子进入bug地点。

男子使用了bug。

系统对男子进行了惩罚。

男子:攻略不是这么写的。

系统:那攻略是1840年写的。


user avatar   yu-ben-guo-w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看了那么多法律界大神的解释,我觉得太专业了!我就来翻译一下,让更多的人能看懂!当然,如果有说的不对的地方,欢迎法律界大佬友好指正!

其实,这事就2点:

1.当堂销毁证据违法,需要根据情况罚款,受教育,甚至进监狱!

2.当堂销毁证据不但不会让判决对自己更有利,还可能起反作用!

举个简单的例子:假如题目中那个男子吞的是对方提供的“欠条”上面写着,那个男子欠对方80万,X年X月X日还........

如果那个男子没有吞这个欠条,法院需要对“欠条”这个证据进行“认证”!

但这个男子一吞.......这下好了,法院完全有理由认定,欠条是真实的,连认证都省了........


所以,“冲动是魔鬼”千万别自作聪明!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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