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
我觉得这个律师函能够基本规范使用法言法语,规范分析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和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并提出了两点明确的诉求。且没有使用“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在律师函上显得滑稽的言论。综合来看,水平要明显高于肖战的律师函。
我对这家事务所好奇,所以就到上海市律师信用服务平台上查找了一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信息(都是公开信息,不是隐私):
上海雨默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批准成立,至今是第七年。
只有三位执业律师,体量很微型。这种事务所往往相当于两三位主办律师的个人事务所,通过自己的人脉接单,然后办案,然后赚钱,所有事务都系于个人之上,没有复杂的组织架构和人员关系。这种事务所容易出现小而精的精品所,因为只要这两三位主办律师很优秀,整家事务所就会很优秀了。
这种小而精的事务所还有一个特点,就是个人色彩非常强。比如,这家事务所的名称来源,就是何雨默律师。而律所的负责人是郭子光律师,想必关系也非常亲近。这就是为什么这封律师函没有署律师的姓名——因为没有必要。
被误解是表达者的宿命
被表达是沉默者的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