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一段:第二章 洗清泼在儒家头上的脏水⑥
故此,尽管礼教中确有对妇女贞洁的要求,但若为这些要求,把妇女逼迫至死,或终身凄苦,则是对儒家之曲解了。理学家倡导妇女从一而终,也并非全如一些人想象的那样,出于把妇女当成男性附属品之逻辑。实则按他们的看法,某种程度上,男性也应从一而终。
张载《经学理窟.丧纪》曰:
“夫妇之道。当其初婚,未尝再配,是夫只合一娶,妇只合一嫁。今妇人夫死而不再嫁,如天地之大义。然夫岂得再娶?然以重者计之,养亲承家,祭祀继续,不可无也。故有再娶之理。”[7](此段话亦被朱子所引用,见《朱子全书》第23册《朱文公文集》第3016页)
张子之意:夫只应该娶一次,妇只应该嫁一次。既然妇人死了丈夫之後,不应再嫁;那丈夫死了妻子,也不应再娶。只不过现在男方需要承担养亲承家,祭祀继续之任,所以才可再娶。此段话的立论基础是以女性与男性之人格对等,所以才说“夫岂得再娶”,还需额外找出男性可再娶的理由。虽最终仍少不了往男尊女卑的方向倾斜,但与视女性完全为男性之附属品而言,终归有所不同。
至于程颐语录里,则确有“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这样相当极端的表述。但唐棣所编的这卷语录相当可疑,这与程颐本人写的文章,以及其他弟子编的语录中程颐的观点有直接冲突矛盾。纵使唐棣非有意歪曲篡改,也难以排除其记载有断章取义,省略背景的情形。我疑心,程颐的本意或是讽喻男性士大夫应视气节高于生命,结果记录者不明其意,弄成了完全针对女性而发的议论。
在此问题上,程颐自己写的文章应比弟子整理的语录更能体现其本人的真实思想。程颐给父亲程珦写的传记《先公太中家传》的部分内容被朱子收录到了《近思录》卷六“家道”中,这段文字如下:
“先公太中讳珦,字伯温。前後五得任子,以均诸父子孙。嫁遣孤女,必尽其力。……既而女兄之女又寡,公惧女兄之悲思,又取甥女以归嫁之。”[8](程颐原文出自《河南程氏文集》卷十二,《先公太中家传》,见《二程集》第651页,《近思录》仅仅选取了该文和家庭有关的一小部分,在“先公太中讳珦,字伯温”与“前後五得任子”之间原本有很长一段内容,这里与《近思录》保持一致,故不用省略号。)
程颐郑而重之的记载了其父接回寡居的甥女,助其再嫁,作为其父乐于助人的例证之一。朱子也特地从二程文集中选取这段内容,收录到《近思录》中。其实已可说明程朱对于寡妇再嫁的问题,并非那样苛酷森严。
在《朱子语类》中,师生间还有对这个事情的讨论:
问:“取甥女归嫁一段,与前孤孀不可再嫁相反,何也?”
曰:“大纲恁地,但人亦有不能尽者。”[9]
朱子的意思大概是原则上说寡妇不应再嫁,但人情上讲也不能完全这么办。
在《朱文公文集》中,朱子则说得更明确:
“夫死而嫁,固为失节,然亦有不得已者,圣人不能禁也。”[10]
既然圣人不能禁,那常人自然更不必禁了。朱子甚至有更进一步的看法,不但丈夫死了,妻可再嫁;即便丈夫活着,如其不成器,妻子也可主动离弃。《朱子语类》里有这么一段讨论:
“建阳簿权县。有妇人,夫无以赡,父母欲取以归。事到官,簿断听离。致道深以为不然,谓夫妇之义,岂可以贫而相弃?官司又岂可遂从其请?”
曰:“这般事都就一边看不得。若是夫不才,不能育其妻,妻无以自给,又奈何?这似不可拘以大义。只怕妻之欲离其夫,别有曲折,不可不根究。”[11]
也即某地一妇人,因丈夫贫穷,父母打算让她回家,到了官府,判决允许其和丈夫离婚。朱子学生不以为然,认为夫妇之义,怎能因为贫穷就抛弃对方呢?官府又怎么能批准其请求呢?
朱子的看法却开明得多,如果丈夫确实不才,不能养活其妻子,那又怎么办?这种情况就不能光用大义来苛责妻子了。当然,如果因其他原因要离婚 ,还是应该仔细探究一下。
其实程颐也有类似宽容的看法,丈夫要和妻子离婚,也不应过于张扬妻子过恶,而要让对方离婚後还能有再嫁的机会。
程子曰:
“古之人绝交不出恶声,君子不忍以大恶出其妻,而以微罪去之,以此见其忠厚之至也。”“如必待彰暴其妻之不善,使他人知之,是亦浅丈夫而已。君子不如此。大凡人说话,多欲令彼曲我直。若君子,自有一个含容意思。”
有学生问:“古语有之:‘出妻令其可嫁,绝友令其可交。’乃此意否?”
程子回答:“是也。”[12]
(这段程颐师生之间的对话,亦再次佐证了对唐棣所编语录中程颐说过“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真实性的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