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发挥法律对潜在犯罪的阻遏作用,需要考虑两个维度:
一是惩罚的严厉程度,二是惩罚的不可避免。
比如,要想减少酒后驾车行为,一方面要将醉驾通过危险驾驶罪名入刑,在驾照科目一考试中加以强调,让民众明白会面临怎样的惩罚;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大对酒驾的检查执法力度,避免因为公众普遍感觉查得不严而产生侥幸心理。
对于电视台播出的节目来看,一方面要发挥彰显法律威严,劝退潜在犯罪者的宣传作用,一方面也要兼顾受众喜好,维持收视率,那么在「惩罚的严厉程度」和「惩罚的不可避免」这两点上自然容易着墨于后者。
一来,后者故事性更强,比分析犯罪的竞合、犯罪的加重情节、数罪并罚中刑期的计算、累犯等特殊情形等等更具吸引力(毕竟能把这些讲得生动直观的,除了罗翔老师之外其他人还真不一定行,而且作为央视或者卫视法律节目,有的时候也不方便敞开来抖机灵);
二来,用更多的时间强调罪名的严重程度,其实边际收益未必高。对于普通人来说,知道干什么会被关起来,已经足够劝退了,至于关五年还是七年,其实相对不容易在感官上造成很强的差异,受众也就是听个数,继续大谈特谈未必会产生太大的改变。
再说了,要是真的要通过强调惩罚的严厉程度,过于细致地描绘牢狱生活的可怕、死刑执行的细节,那社会导向还要不要了?毕竟我们还是要讲监狱对人的改造效果、兼顾不同年龄的受众情况,真吓坏小朋友留下童年阴影怎么办==
综上,法制节目的这种安排,其实是为了达到阻遏犯罪所采取的理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