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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山西临汾男子一脚使得 215 根河边护栏依次倒掉? 第1页

  

user avatar   liu-kai-94-14-81 网友的相关建议: 
      

据说这个古县正在评文明城,我觉得这个文明城舍它取谁?

你看看,这围栏,这质量。

十三年了,才有人真正试着踢它一脚。


user avatar   wang-bai-bai-43-56 网友的相关建议: 
      

看这个视频之前,我还以为他215根,一根根的踢的。心想这个人太无聊太恶劣了吧?

看了视频之后,哦,这铁链质量真好。得花了不少钱,托了不少关系才能买到吧?


user avatar   shi-bai-bei 网友的相关建议: 
      

几位高赞说“矫健”的,我不同意!

仔细看视频,那名男子很显然是看到柱子已经摇摇欲坠,担心有人倚靠后造成危险,所以用脚测试一下。

如果一脚下去蹬不倒,那就不必担心安全问题;

如果一脚下去蹬倒了,那他明显做了好事,何过之有?

就算他“矫健”,我也觉得他“矫健”得好。

不脚健一下,我们怎么可能知道那护栏是如此的矫情?


user avatar   ysang-24 网友的相关建议: 
      

说明铁链质量不错


user avatar   feng-da-67-58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个人的行为就是个文明问题,一般处理就是批评教育。

严重一点,顶天了,行政拘留三五天。

但是这个柱子的质量问题需要好好查一查。

这些柱子不能让这个人来赔。因为这根本就不应该是这一脚造成的后果。

这就好像说,有个人看大堤不顺眼,踢掉了一块护坡的石头,这是素质问题。一般就是批评教育。要是这人踢了一脚石头,结果整段大堤都塌了,那就啥也别说了,河务段自己去纪委汇报一下吧。用汉朝的话说,就是“请府君诣廷尉”。

什么?你还想让这个人赔河堤的钱?你疯了吗?

现在就是这个情况。行人踹一脚石柱,正常情况就是震动一下,处理也就是批评教育。这一下倒了那么多,他的事就可以先放一放了:

请问施工方这是怎么回事?


user avatar   softlu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个男的,应该按照一根柱子,以及左右连带的两根柱子,的价值进行量刑,该拘留拘留,该判刑判刑。剩下的,该找业主单位追究责任,这种又贵又容易坏的设计,一看就是为了虚增工程价格的选择。


user avatar   wang-shao-qi-49 网友的相关建议: 
      

学好数理化,走遍全天下。

连续未必可倒,可倒必定连续。


user avatar   zhang-lu-60-51 网友的相关建议: 
      

1月29日,在山西省临汾市古县,一男子对着公园中的一根石柱护栏踹了一脚,结果神奇的一幕发生了,周围的石柱护栏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一根接一根的倒下。

这一幕突发状况,不仅把周围群众吓得纷纷躲避,也让“涉事男子”显得有点措手不及,“弱小而无助”。

而网友们在看到这段视频后,并没有谴责该男子的不文明行为,反而一致夸赞男子大义凛然、以身涉险、功德无量、脚法清奇......

事情发生后,古县住建局于当日即发布公告,表示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对事发地采取临时管制措施。

出于法律职业病,我询问了一下古县的朋友,并在临汾市工程建设招投标网进行了查询。涉事公园是临汾市古县“蓝天碧水、十里长廊、相如公园除险提质二期工程”中的一个项目,即“十里长廊铁柱子更换为石柱子,数量1300根,安装铁链9093m”。

另外据了解,“蓝天碧水、十里长廊、相如公园除险提质二期工程”整体工程尚未完工,但“十里长廊铁柱子更换为石柱子,数量1300根,安装铁链9093m”项目目前已经竣工,但未进行验收。

作为一名经常做建筑工程案件的律师,接下里我将试着用我的建筑学知识、法律知识、社会学知识来分析一下这起事件:

一、因果关系分析

01、男子的一脚是否具备足以产生破坏石柱栏杆整体构造的因果力?

古县住建局发布的公告中对该男子脚踹栏杆之行为的措辞为“用脚飞踹,导致该石柱断裂”。但是在我严谨的看过几十遍视频,并逐帧分析后,发现古县住建局的公告中有几处措辞有加重涉事男子责任之嫌。

首先、古县住建局公告中的“踹”改为“蹬”更为适宜。

根据我在字典中的查询,踹和蹬看似一样,其实是有区别的:“踹”是指侧对着对方,脚是横着的。而“蹬”是指正对对方,脚是竖着的。

视频显示,男子在抬腿时是正对护栏,脚是竖着的。所以,男子应该是用脚”蹬”护栏,而不是用脚”踹”护栏。

其次、应当把“飞踹”中的“飞”去掉更为适宜。

飞踹是指利用助跑及起跳的惯性,带动腿部力量,把力作用到目标,根据视频显示,男子既无助跑,也无跳起,故不存在“飞踹”或“飞蹬”。

最后、“石柱断裂”改为“石柱倾倒”更为适宜。从视频中显示,石柱并不存在中间断裂,而是直接被从根部拔起而倾倒。

请记住,以上不是咬文嚼字,这是个法律问题。因为从因果关系上来讲,普通人“飞踹”一脚理论上来说是可以“撂倒”石柱护栏的,但“蹬”一脚一般不至于“撂倒”护栏。普通人一脚理论上可以让“石柱倾倒”,但一般不会一脚就让“石柱断裂”。这是判断“黄飞鸿再世”还是“豆腐渣工程”的重要考量因素。

02、石柱施工质量是否有问题?

根据石柱护栏的安装规范,石柱护栏在安装时应当是先挖基槽底座,再铺水泥砂浆,然后水平线放入石柱护栏,铺平垫稳后勾灰拟缝,最后清理周边泥土、杂物。

但从视频中看涉事石柱护栏,倒下的石柱底部没有任何钢筋的痕迹,貌似是用胶水粘贴的(限于视频模糊,可能导致误认,最终结论以官方调查为准)。请注意,用胶水粘贴石柱不是我的玩笑话,因为现在用胶粘石柱护栏的的施工工艺已经很常见了,用的这种胶水叫理石胶,是专业粘大理石用的。

但问题是这种工艺一般不是单独使用,而是在使用胶水的同时在石柱里面插钢筋以固定。只用胶水不用钢筋这种粘贴法,就好像黄宏的小品台词,“玩个坑,埋点土,数个一二三四五,自己的土,自己的地,要种就种人民币”,这不开玩笑呢吗!

另外,石柱和石柱的构造也是不一样的,如果是用下图这种圆形石柱,由于上面轻下面重,类似于不倒翁,所以具有稳定性,即使它的底部偏离,也因其自重较重,不至于翻滚。


但视频中的石柱是长方体形,上下部受力均匀,再加上冬天石柱柔韧性差,是很脆弱的。在底座粘贴不牢的情况下,男子的一脚给了石柱上半部分一个力,导致石柱上下部分受力不均,直接倾覆,再加上石柱与石柱之间有铁链相连接,在重力的作用下,石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依次倾倒。

综上,从因果关系来说,男子的一脚似乎不足以产生使石柱断裂的后果,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是工程质量问题。而随后官方的回复也似乎印证了我的分析。

二、施工质量的法律责任承担

如果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从法律上来说,责任承担主体无非是四个: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由于本次事故并未引起人员伤亡,故不涉及到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目前官方的最终调查结论也尚未出具,所以具体是哪一方的责任与问题,尚有待最终确认,简单贴一下各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以便对号入座:

01、建设方

建筑法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设计方

建筑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施工方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监理方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事件善后问题。

世界就是如此奇妙,男子不道德的一脚,居然踢出了一个“善良”之果,如果不是男子这一脚踢开了工程质量神秘的面纱,古县人民很可能就会发生人身损害、财产损失。

张律不才,也曾因为开庭去过四次临汾古县,古县“天下第一牡丹”的名号不要只局限于临汾地区,也许古县政府可以从这个热点事件做点文案。

所以我建议古县住建局在“十里长廊”工程竣工验收时,委任该男子为“名誉监理工程师”,在竣工验收时由该男子对修复后的石柱护栏进行“试踢”,并予以官方宣传,如此不仅可以成为一段佳话,还可展现、宣传古县政府与领导的执政魅力。

(全文完,感谢阅读,如果觉得不错,还请点赞、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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