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确认了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决定》十五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决定》十六条: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实际上,这并不是说之前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就不能当作证据使用,只是之前微信微博之类的电子证据适用范围、采信条件、采信原则、可接受的证据形式及提交方式等在实践中不够明确——换言之此类电子数据是否满足被法院采纳的条件,跟法官的理解和自由裁量具有很大关联性,也存在不确定性。
因为《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微信、QQ聊天记录,邮件等可以作为证据直接使用。
以微信举个例子,之前法院在采信微信相关的证据时,法官需要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微信使用者的身份进行分析认定。而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则可以通过双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比来分析是否存在删除篡改关键内容的情况,并据此作出事实认定——然而这个操作过度依赖于法官的经验,可能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此次决定的颁布无疑是可以减轻各方负担的,对于律师举证和法官裁判无疑都是利好消息,但个人理解补强的还是微信微博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至于关联性、真实性之类的事情,还是需要依托于取证的方式方法和法官的自由裁量。
要是说产生什么影响,这算将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固定化吧,后续这类电子证据只要能证明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法院就可以采纳。
个人最近在读这本书,其实对实务里证据运用部分写的挺有启发的:
其实一直可以用,微信微博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几个关键点,很多人会忽视。
1.最好能保留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即该手机的聊天记录原始记录,而非截图。
2.在截图的时候,可以同时做一个录屏的证据保存,以防手机丢失或者损坏。
3.在截图的时候,除了要截图聊天内容,还需要对聊天对象的基本信息界面截图或者录屏保存。
4.聊天记录要做到前后连贯,不能截取片段断章取义。
5.在刻意引导对方聊天以便于取证的时候,尽量做到少说多问,让对方多说,因为说的多的一方错的也越多。
6.为了防止对方截图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其实我们可以养成发语音的习惯,说话的时候尽量少用肯定的语气。
7.如果微博微信聊天证据极为关键、非常重要,随时有灭失风险,影响案件的胜败,可以在第一时间拿着手机去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携带户口本、身份证、手机即可。
人类的大脑实在太神奇了。
我出生以来,它24小时不间断工作,但却偏偏在考试的时候,大脑会猛的开始循环播放各类沙雕歌曲。
不会的题越多,想起的歌词越多。
题目越难,想起的歌词越沙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