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目前争议的焦点并不是年龄。
而是,几乎完全免责。
说白了,你大人罚的重一点,小孩罚的轻一点,大家是可以接受的。
而不是现在这种,因为年纪不够,就放了,管都不管,或者象征性的管管。
这是不能容忍的。
人做错事是要承担的,要付出代价的。
而不是因为年纪,就可以为所欲为。
过去,我们法律意识淡薄,从来不知道什么小于一定年纪杀人放火强奸都没事,要是知道了,不知道多少人要乐开花了,开来法律意识淡薄反而一定程度上是好事。那时候很多孩子都很调皮捣蛋,大人们总是告诉我们,干坏事要坐牢的,那时候我们信了。
现在,某些家长,执法者,律法制定者,所做的不是怎么去引导孩子,防止孩子继续滑向罪恶的深渊,而是想着保护活人的权利。
以至于对恶魔,不加以禁锢,反而选择保护。所以我们最终看到了有些人可以免费杀人强奸,然后被保护,生活在你我之中。
原本法律的存在不是单纯的希望恶魔自己变成天使,而是在一定程度上禁锢限制它。
你既然知道它自己或者它心里隐藏着恶魔,为什么不去消除它呢?不禁锢它呢?
我们不要求所有血债血偿,百分百偿还,至少任何人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所以年龄从来不是关键,关键是,你如何对待罪恶的。
这也是未成年人和正当防卫一直让我们震撼的原因,它们从根本上保护了犯罪者的权利。
我们不能容忍的是,法律成了罪恶的免罪符。
我们不能容忍的是,一些正义的实现是需要舆论的影响,甚至舆论影响也走走形式。
如此罢了。
补充一下,不满十四周岁,甚至未成年人犯罪从轻,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无关。
是刑法的锅,大家不要再让未成年人保护法背锅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好法,它保护你我的孩子不受伤害,大家千万不要再冤枉他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句话另外一层意思就是我们不满的,未满十四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 之一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总有一天,这些内容是会发生变化的,总有一天它不会再成为坏人为恶的防护盾。只是那一天或许依然是需要太多不可承受的代价。
我们的要求其实很低,很低,只是希望法律不是为了维护坏人作恶的权利并伤害好人。
未成年人犯罪,扶老人,正当防卫,或许还有其它。
愿,一切会越来越好,越来越完善。
我觉得要改变思路,不要光从罪犯年龄入手,而要从受害者年龄入手。
例如说:暴力侵犯小于14岁未成年人,从重处罚,且罪犯本人不得因为任何因素而免于刑事处罚。
我觉得效果会更好。
我觉得只是降低年龄是没有意义的,还不如从“部分类型的犯罪行为不做豁免”和“部分类型的犯罪行为仅仅豁免部分责任或处罚”的角度来考虑。
如杀人、强奸等性质恶劣、 结果惨重的类型,将不考虑因年龄条件而进行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