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的孤立看待问题。学法律首先要学法理学,其次学习过程要把整篇法律放在一起读,最后要把多部法律放在一起读。
法理学说起来费劲,我懒得解释了。直接说第二和第三。
比如学刑法的时候,都是从总则学起。
来看《刑法》总则的条文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比如除了学《刑法》还要学其他民事法律。而《物权法》中规定的是: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那么,按最基本的文义解释,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这是一项行使权利的行为。既然是行使权利的合法行为,那就不符合犯罪概念中的”侵犯“这个词的含义,也不是故意犯罪中”危害社会“。
你接受了这一点,再去往下读,才能理解整个《刑法》说的都是对”社会“的危害,并不禁止你对”自身“的危害。
当然,为防止某些人钻牛角尖,要特别说明:对自身的危害行为,有时候也会危及社会。比如你把一辆车开到荒山野岭去烧,可能对社会没有危害;但是把车停在加油站附近烧,就危及社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