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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的社会影响是不是很大?如果是,为什么不积极挽回?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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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答案都看了一遍,想点赞,但是又不是很认同一些观点,我有不一样的见解,还是自己写一个吧。

彭宇案影响大不大?肯定大。自从2006年以来,各路媒体的渲染下,不说别的,就连中学生写作文都经常引用来作为例子来使用。后面又出了很多这样的新闻,每一次媒体都不会放过任何可以煽情或者讥讽作为卖点的机会,大肆的翻炒冷饭。广东的小月月案就是例子。

我们能做什么挽回?

其实我们早就有挽回的措施了。

那就是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由四个要件构成:

一、侵权人有主观过错。
二、侵权人有实施具体的侵权行为。
三、被侵权人产生了实际的损害后果。
四、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这四个要件虽然没有直接了当写在条文中,但是却体现在整部发条中,尤其是特殊侵权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比如说: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这一条就是推定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的。

再比如说: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

然后我们回来,上述的都是特殊侵权,而彭宇案只是一般的侵权。一般的侵权案件,侵权四要件全部的举证责任都在原告方,原告方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以及不利的后果。

所以,如果彭宇案放到今天,老婆婆要告彭宇,起码要准备这四方面的证据,而根据当时的证据情况,我觉得起码两点是没有办法能够得到证明的,一个是行为人的过错,没有证据显示彭宇当时有过错,第二是侵权行为到底有没有实际发生,彭宇承认是第一个下车不等于就是彭宇撞了她,最起码的,老婆婆是自己摔得自己撞的还是被别人撞的还是撞得别人都无法确认,你必须先确认老婆婆一定是被人撞了,而附近没有了任何的其他人只有在车上下来的人有撞的可能,而彭宇是唯一一个在车上下来的人,这才足以说明侵权行为的实际发生,这是关联性问题。根据常理这一段论述摆在今天的侵权责任法中,分分钟是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或者再审的节奏。

所以我反对

DoonnerDie

的答案。当时没有侵权责任法,运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的优势证据原则和法官的自由心证这个判决能勉强说的过去,但是如果用现在的观点再为当时的判决去洗白,我就觉得不合适了。

可以说,2010年之后,倒地的阿婆放心的扶,不怕被讹。因为最核心的侵权行为她无法举证证明,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是彭宇案对我们来说印象太深刻,加之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媒体的引导又没做好(没新闻价值没噱头没动力),才会让时至今日的人们依然对扶老人心有余悸。

真的不用怕,放心扶。法律保护你做好事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之后,真的不会再有“按常理推断”了。




深夜写完,女票在一个钟前说了一句:“你就快变成第二个知乎上的警察叔叔

@一笑风云过

了。”然后就睡了。我哑然无语但还是默默地敲下这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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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论的疑问都比较有代表性的,在这里统一回答

Q:很多人担心走法律途径走诉讼花钱费精力,吃力不讨好,打赢官司之前饱受麻烦的侵扰。

A:首先发生被讹的情况完全是可以不理不睬的,用流氓的方式对待流氓,钱是不赔的了,有本事你去告我,出门左转法院在那边谢谢。

然后万一他真去告了,在他没有证据证明事实发生经过的情况下,完全都可以不去应诉,该上班上班去,该干嘛干嘛去。

Q:09年到现在还是有很多讹人的新闻出现?侵权责任法的作用没有显现。

A:这就是我最后说的,媒体的舆论引导没做好。讹人的情况时有出现,这就是彭宇案的后遗症,大家都怕了,所以息事宁人给点钱了事,反而嚣张了碰瓷党的气焰。但是碰瓷真正走到打官司的,我在各个公开裁判文书网中检索,并没有类似案例。

被讹钱的原因是彭宇案的影响,是当事人自己想息事宁人。并非执行机构问题。只要是碰瓷的你真报了交警他就灰溜溜的走了。

Q:质疑法理是一回事,判决是一回事?

A:其实当时的判决是基于优势证据原则,其他答案有法官说了,这个认定是没错的,只是中间的推导过程伤了国人的心,到现在这个法律基础没了,国人还担心法官和稀泥,这也是彭宇案的后遗症和影响,而事实上,法官判案大多数都是公正的,这个社会没有那么多人有关系可以让法官冒着职业生涯的险来乱判的。至于你说会不会有不公正的情况,就像说每个行业都有坏人,每个国家都有腐败一样的问题了。

Q:判决书上写的是公平责任,而我大谈侵权责任?

A:侵权责任里面就包含有公平责任原则,在侵权方和损害方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但是存在事实的侵权行为),是可以要求事实侵权行为方承担公平责任,这是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但是这个案子一来本就没有确定侵权行为有没有实际发生,二来当时的法官也没有侵权责任法可以参考,只能根据一部简单的民法通则和若干可怜的司法解释来做出判决。所以我谈侵权责任和法官的公平责任其实是一回事,只是当时那个法官没有这个法律作为参考,只能按民事一般法理来说。

最后补充一下,我女票说我是第二个

@一笑风云过

警察叔叔大哥,并不是因为说我像他这么正义,而是说我沉迷于知乎,没抽出时间陪她,尤其是她都准备上(x)床(x)睡(o)觉(o)了。⁄(⁄ ⁄•⁄ω⁄•⁄ ⁄)⁄

我不是象牙塔里的警察同志,我是有两年实务操作经验的民事律师,都是职业经验之谈。

最后再总结一下:

1、当时的判决基于当时的法律来说其实勉强说问题不大,问题在于推导的过程和理由,难以令人信服。
2、现在虽然有了侵权责任法,可惜大多数人受彭宇案影响,让碰瓷得逞。加上媒体引导,以至于恶性循环。

————————————————第二次更新分割线——————————————————

有不少人纠结于侵权责任法的第二十四条,双方均无过错的,根据公平原则承担责任。我们说四要件,四要件,就是四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所以这个法条是这样理解的:存在事实上的侵权行为,存在事实上的损害后果,并且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还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双方又无过错的情况下,为了公平起见,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而彭宇案、扶老人案、碰瓷案,均无法证明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要素不完整,也就根本不存在要考虑主不主观过错的情形。

有人说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有冲突。首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其次新法优于旧法。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本来就是弥补那民法通则的不足,开宗名义说了侵权民事行为参照本法。我的理解不是民通的132条完全不再适用,而是在侵权民事行为中不再适用。

最后再次补充,提主问彭宇案的影响,答:影响深远至极。有无挽救措施?有,有人大制定的法律保护好心人。法院现在在审判过程中是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

有人说做好事惹官司做不起,OK那就不做呗。

有人说就算不打官司有些流氓老人带着一家几口无理取闹赌啊闹啊就报警啊。闹一次报一次。

要是感慨做好事成本高,那就不做呗。你又感慨道德沦陷世风日下,我该说什么好呢?

广州市出台新的中小学生守则了,其中有教导学生,见义勇为要量力而行,先确保有能力保护好自己。

其实不早说学生,成年人也是,见义勇为、做好事也需要量力而行,你觉得怕成本高,怕应付不来,OK可以不做,这就是量力而行。而有能力应对的,比如我,我是果断的,坚定的,会去扶的,因为我知道有法律保护我做好事的权利,这也是量力而行。

=============第三次更新分割线=======================

本来都不想再更了,因为有什么该说的都说了,不过看到这样的评论,我真的不更不行了,虽然我打心底里觉得回应这种言论真的是浪费时间。

然则我们“法师”天天去法院开庭是作法捉妖的?你现在没被人砍死是因为有我朝法律,你借钱了有期待别人还是因为有我朝法律,你不会随便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搜身不会随意被破门而进家门都是因为有我朝法律。请不要把逛网易的智商带来知乎。

另一位朋友说,说这么多没用,需要有判例。我还真的利用检索工具认真检索了一下,发现真没有相关案例。原因我觉得一个是如果是职业讹人的碰瓷党,有这心思去跟你打官司还不如去多碰几次瓷,何况他心知肚明自己赢不了;另一个原因是之前法院立案是审查制,初步的证据材料都不足是立案不成的,也就卡住了没能真正走到判决的环节。(现在实行立案登记制不知道会不会有类似情况)

还有很多朋友说四川那个什么举家搬迁退回好人奖什么的啪啪啪打脸,我觉得和医闹差不多性质,为什么医闹?你以为他们抬尸体横在医院门前之前没咨询过律师吗?恰恰相反,他们咨询过太多律师,太明白如果好好的走法律途径必定是输才会去闹,讹人和碰瓷也是一样的道理,碰的就是你虚,你虚了就赶紧息事宁人赔点钱了事,就像医闹中的医院方,赶紧悄悄赔点钱,结果医闹更加凶,结果讹人的更加狂。这不是法律的错,也不是执法者的错。

还有人说新闻天天播,那么多例子,却没有一个“强奸不成反被草”的大快人心的案例。我觉得跟飞机失事差不多。有一段时间飞机失事报道得很多,大家觉得坐飞机不安全了。其实飞机是最安全的交通工具,事故率最低。(现在可能让位于中国高铁了)报道出来的特例是少数,讹诈不成的是多数。毕竟明知会被反草还坚持去强奸的人是少数中的少数,更何况是那帮精过鬼的碰瓷党。

我国的法律有用吗?有用。

谁说有屁用,请先过我这关,再过我身后茫茫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那关。

那天我国法律没用了,我就转职做法师。

=============最后一次更新分割线=========================

是不是我不加黑字体就不会找重点了?好吧那我加黑让阅读障碍者着重看。

对于那些说法理是这回事,实务操作是另一回事。我想说,你们想象中的是那回事,而实务操作就是这回事!

君不见我们在一般侵权的案件中律师是如何艰难的取证的,被人侵权的当时保留证据的人太少了,还有各种其他的证据,律师要去取证那是难的。按评论中的这些人的逻辑,是不是我们的取证都是多余的,只要在法庭上作作法,夸夸其谈,或者叫当事人各种闹各种赌,就可以胜诉了呢?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实务操作就是讲证据。

认为法院判决不讲证据的才是幼稚。

这种论调真是让广州执业的9000几名律师哭晕在厕所。我们表示不那么严格讲证据规则的司法才是理想化啊!

成都老人讹小孩缺失让人愤怒,偶尔有些讹人成功的也让人无奈。不排除有些法官确实和稀泥。但是因为一个案件全体否定中国司法界,不觉得因噎废食吗?所以抓了一个刘志军就整个政府都腐败咯?所以政府没p用就应该解散咯?能不能不要带着网易的智商来逛知乎?

有些人就是这样,你好心给他们普法吧,他说中国法律没鸟用,讲潜规则。等他们遇到麻烦了,哭哭啼啼来找律师说当初不知道。对于这种人吧,我想说,就算法律给了他们足够的保护,他们也不会去扶老人!

06年的司法环境可能真的不能跟现在比。现在全国法院联网,所有的判决文书都必须在网上公开接受大家的监督了,每个公民都可以查得到,想弄虚作假也不那么容易了,理由也不能再写得这么牵强了。真的要枉法裁判真的没键盘侠想象的这么容易的。

当时没有法律了一堆人喊着要有法可依。有法可依了,又说公权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我说有二审再审救济途径,他们说做个好事这么麻烦。我说那你嫌麻烦就不做吧,他们又说道德的缺失沦丧啥啥啥。


给阅读障碍的人再说一次,扶不扶,量力而行。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我从来没有鼓吹过要大家一定要去扶,我是说,现在去扶了不怕被讹因为有了相关法律的保护

那个说下个套然后大家被讹之后请律师然后创收的同志,我真的呵呵了。亏你还说家里有司法职业人员还说自己是学法律的,不觉得羞耻吗?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觉得麻烦不敢扶的就不扶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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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个我父亲的事。

我家住八楼,六楼有个行动不便的老太太平时没人照顾,都是左邻右舍照应着没出事。

十几年前老太太还在的时候,有一天我父亲下班回家,爬到六楼听见老太太求救,进去一看有劫匪进来打劫了老太太,一片狼藉,我父亲一看赶紧拿小灵通报警。

当时是晚上八点半,接线员接了电话,我父亲说哪里哪里有人入室抢劫,接线员就开始问我父亲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被害人是谁,住哪里,身份证号,和被害人什么关系。半天不问现场是什么情况,也不问老太太有没有受伤。然后高潮来了

直接问为什么要报警,是不是你干的,不是你干的为什么要报警,我父亲听了人都傻了然后破口大骂,接线员听了让我父亲呆在现场别动,马上有警察来。

反正到后来12点我父亲也没回八楼的家,在周围邻居的作证下也没进局子

热心市民见义勇为?反正我家是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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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冲浪时间较长的老网民,我只想说,我在新闻里见过的彭宇太多了。

彭宇案的社会影响大,可能是因为他把“不是肇事者却救人与常理相悖”写在了纸上。

在之前,“不可能有人无端行善”只是一个暗逻辑。

听说过“他胃疼关你什么事”吗?

以下引自宁波晚报2009年9月16日报道:

昨天,网友“善良的被骗”在缴了1万元罚款并声明放弃申诉的权利后取回了自己的车。他写的帖子题为《无辜私家车被课以黑车罪名扣押,扣押过程野蛮暴力》,10日发表在爱卡上海论坛。

  网友“善良的被骗”,也就是白领张军(化名),他是圣戈班集团中国磨料磨具公司的市场经理。他在帖子里描述了事件经过。

  9月8日中午1点多,他在路口等红灯时,一男子问能否带他一段路?张军拒绝,因为马上就要到达工作单位所在的闵行开发区了。但白衣男子继续央求,说自己肚子很痛可能胃有毛病等不到出租车,他家就在前面不远。张先生心一软就答应了。其间张还表示有事马上要到公司,要白衣男在前面下车。白衣男提出给他10元钱,张说不要。

  张按其要求停车时,男子伸手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当时他第一反应是碰到强盗打劫了。张军称自己当时被双手反扣,还被卡住脖子,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要他交钱才能拿回车。他想打电话报警,电话也被抢走。

  张军说他年收入超过20万元,当时正赶往公司去参加一个内部会议,怎么会去开黑车挣钱呢。

  张军称,自己随后打电话到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投诉,对方问他为什么要让不认识的人坐车,张说那个人说自己胃疼得厉害,对方继续质问“他胃疼关你什么事?”

  张军第二天到交通执法大队的上级部门闵行区建交委交通科反映情况,一位姓王(音)的女性工作人员接待了他,“王女士回答说这些不是执法大队的人,是一些协管人员,并坦率地说觉得我运气比较差。”张把这段对话录了音。

  张军开始上网发帖,并不停地跟帖报道最新进展。他的帖子被韩寒在博客里以《这一定是造谣》为题转载,引发更为广泛的关注。

  9月11日,他又到上海建交委要车,交通科的万科长说,没有雇社会人士诱骗车辆,“没有这种人”。“那很有可能是一部分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在配合执法”。

  9月12日,张军在跟帖里表示,“如果是因为拿车,要写《认罪书》我也只会写:我错了,我不该有同情心,不该三十多了还这么天真,不小心就带来不认识的人,我一介平民还想和雷锋同志叫板。”

  最后妥协交钱领车

  但他没有真的这么写。他说,因为急于拿车,他妥协了。昨天,他还是按贴在柜台栅栏上的标准声明写了:“我放弃陈述、申辩”。另外他还要在《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判决书》上签名。缴了1万元罚款、200元停车费之后,他终于把车领了出来。

  帖子在爱卡论坛几天开出了80页,成为最热帖,很多网友都表达了愤慨甚至悲凉,担心这样的事情会让人们不敢帮人、不敢做善事。

  爱卡论坛资深网友“东方银欧”等网友都说,如果遇到这样的事,自己也会中招,但以后“不能再听任自己同情心发作了”。

  张军说,女儿始终不能理解为什么爸爸帮助别人还会被人害,他自己也在考虑是不是以后不要“多管闲事”。

还有我之前有回答提到过的孙中界,也是因为好心让人上车却被诬陷开黑车,最终断指自证清白。

他在接受大河报记者采访时说

我很想帮助这些人,可我再也不敢轻易停车了,我已经为这付出一个手指的代价了。

远的不说,最近我还看到这么一条新闻

事情发生后,横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此事是个误会,并不是碰瓷,老人以为是黑衣小伙将他撞倒的,在警方的调解下,双方解开误会,现在已经和解。

这回是得亏有行车记录仪。

你猜小伙子下次还会做好事吗?

就这还想挽回什么?

我已不再年轻,言辞不再犀利,却还希望黑白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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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大家相反:

彭宇事件最让我愤愤不平的恰恰不是法官的判词,而是后来传言彭宇向记者承认撞人。


首先:根据和解协议双方不再对外谈论此事,逻辑上情理上法理上彭宇更不可能接受采访,并承认自己撞人!

后来一查果然,是一个法委书记几年后,接受记者采访[替]彭宇承认的。


公然违背协议。考虑和解协议还是保密的,内涵颇深。 天若昭彰,真理永存,公道自在人心。

补充一点当年的信息:

指正彭宇"承认"的唯一的证据原始笔录"意外"丢失了,嗯,神奇的是他们居然知道原始笔录会丢,事先用手机把他照下来,更神奇的是,拍下来的居然是誊写后的口供。最最神奇的是照片是老太太的儿子拍的。其中的内涵不言而喻。

再者:协议内容既然是保密的,原告撤诉,和解内容未公开,彭宇最后赔偿1万的消息大家是怎么知道的?又一个据内部消息的媒体透露的。建议公开协议。重审此案,相关不合规的人员一律追责,以正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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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虽然没有说“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的原话,但是这段话恰恰就是表达了这个意思:不是你撞的,你就应该把撞人的人抓住让他来扶,结果你没抓住人又去扶了老太太,那你就是撞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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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总是拿着彭宇承认撞人的报道在说事儿,下面我只是说说我的看法


从网上找不到任何彭宇亲口承认自己撞人的采访、视频,有的只是南京政法委书记刘志伟的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独家专访时的说法。奇怪的是,彭宇案最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要求当事双方均不得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法院要求双方均不得发表相关言论,那何来彭宇在事后亲口承认自己撞人?而且关于彭宇“亲口”承认撞人,媒体也只是有这么一句表述而已

“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何时、何地、哪家媒体在哪里对因为什么事儿进行过采访?不得而知。。。

反观网络上流行的最广的报道中,接受采访的是南京政法委书记,而有关彭宇承认撞人的说法也是从他口中流传出来的。为什么这唯一的真相会从他的口中说出来?其实这很简单,从这位刘书记的职位来看就很清楚了,他是政法委的书记,而政法委是法院的领导和监督机构,这就好比手下小弟出事儿了,大哥脸上哪有光彩?

这次“彭宇亲口承认撞人”的报道,是真是假无所谓,彭宇承没承认更无所谓,反正彭宇不能就此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即便你啥都不管说了也不怕,反正我说真就是真,更何况还有一帮学了法律却只会生搬的条文的人给官方洗地。

所以,关于彭宇承认撞人的报道无非是政法系统的一次事后的危机公关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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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判决的问题不在于事实如何,正义与否,问题在判决书本文与法律精神相违背,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违背了证据和证明的规则、违背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也没有达成社会效果,给本案的判决书差评也毫不过分。

附判决书链接:

南京彭宇案判决书(完整版)

1、公序良俗

法律的价值有很多,公平、正义、诚实等等,但法律的最高价值应当是“秩序”。正所谓“枪炮作响法无声”,没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法律的作用根本无从发挥。我们国家的民法向来提倡“公序良俗”,提倡好人好事,《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换言之,法律应当“善待公民”。

然而彭宇案的判决书却对公民提出了过分的要求,让好人不敢做好事。判决书说:“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在这里,法官提出了“实际情况”和“社会情理“,然而这两个标准是十分模糊的,当有人需要帮助时,情况通常十分危急,以至于普通人没有足够的判断力去思考”实际情况“是什么,”社会情理”又是怎样,这样的情况下,公民面对着两难的选择:帮,则使自己陷入危险的状态;不帮,则使别人陷于孤立无助的境地。在两难之下,明哲保身成了唯一的选择。正如有人说的那样,扶不起,我还躲不起么?

本案的判决为助人为乐者添加了过高的义务,提高了公民帮助他人的成本,从而给了社会一种不良的指引,让社会原有的公序良俗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严重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给本案的法官下一个”缺乏民法精神“的判断毫不为过。


2、证明规则

我国实行”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明标准和”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明规则。

”高度盖然性“意味着如果有一方的证明达到了明显的优势,那么应当以该方证据为准。

”谁主张谁举证“意味着z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主张某一事实存在、障碍和消灭的一方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那么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彭宇案中,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法院据以认定彭宇碰撞老太太的证据有二,其一是所谓的”生活生活规则“;其二是”询问笔录“复印件。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举个例子,甲汇款1w元给乙,然后甲主张该笔汇款系借款,要求乙返还,而乙主张该笔借款系赠予,拒绝了甲的主张,那么法院根据该条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汇款系借款而非赠予。也就是说,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主张存在缘故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法官两次运用所谓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第一次法官推论开门的瞬间,没有旁人,因此老太太要么是自己跌倒的,要么是彭宇撞到的,被彭宇撞倒的可能性极大。第二次法官推论彭宇不应该无缘无故借老太太钱,因此他给老太太的钱一定是”赔偿款“。

我们看到,第一次的所谓”生活经验法则“并不能推定出另一事实,而只是一种可能性,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第二次的所谓”生活经验法则“则对公民提出了一种极为恶毒的猜想,要求彭宇自证清白,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正常情况下,法院要么认定这是一笔“借款”,要么认定这笔款项缺乏法律上的原因,属不当得利。走前一条路是正常的选择,即除非有其他证明,否则一笔转账将被认定为借款。

第二件证据的证明力极为微弱。首先,”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X称其没有撞到徐XX;但其本人被徐XX撞到了。“也就是说,彭宇在笔录中的主张是老太太跌倒的是撞到了他,而不是他把老太太撞倒。其次,”询问笔录“的存在形式是电子文档,属于复印件,效力比较弱。最后,”询问笔录“的原件已经毁损灭失,真实性存疑。要硬伤的话,这个询问笔录的战斗力约等于5,不能再多。

如果说一开始的时候双方的证明力是50:50,那么现在原告方得到了战斗力为5的证据一项,双方的证明力大约为55:45,这样的配比显然是不符合”明显大于这一要求的,法院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认定彭宇没有撞到老太太。

有人提出,彭宇在后来的采访中承认自己撞了老太太,然而这已经与本案无关,本案关心的是老太太作为原告能否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彭宇的侵权责任成立,如果老太太不能完成证明责任,则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

总之,客观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谁都无法了解,我们只能依靠证据形成“法律事实”,作为一名法官,眼里除了法律事实,没有别的事实存在。

3、”不告不理“原则————

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不告不理有两层含义,其一,当事人不起诉,法院不得主动作出判决;其二,法院必须在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作出判决,而不能超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前者好理解,就是“民不举官不究”嘛。后者可能一般人就毕竟迷糊了。后一种不告不理又包括种类和数额两种情形。

甲被乙打了一顿,构成侵权责任,但甲偏偏要诉乙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乙“违反了社会契约”,法官大囧,于是向甲释明,如果甲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侵权责任,将有可能胜诉,但如果坚持违约责任,则必败无疑。甲坚持违约责任,那么法官只能判决甲败诉,乙不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直接判决乙承担侵权责任。

再假设甲被乙打了一顿,花去医药费1000元,甲起诉乙要求乙赔偿888元,因为比较吉利,法官看了发票之后向甲释明他有权要求1000元,但甲不听,于是法官最多只能支持888元的赔偿款,而不能自作主张让乙赔偿1000元。

在本案中,法官就超越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裁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法官却判决被告承担公平责任。

根据本案判决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0460.7元、护理费4497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3000元、伙食费 34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残疾赔偿金7198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使用的是”赔偿“一词,可以判断老太太主张彭宇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判决书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因此,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也就是说,判决认为彭宇应当承担“公平责任”,也就是支付补偿金。

侵权责任和公平责任是典型的互斥关系。侵权责任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以”过错“为基础,无过错则无责任。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

公平责任以当事人”无过错“为前提,这就排除了”过错责任“的可能性。

公平责任以”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为必要,这就排除了”无过错“责任。

总之,公平责任和侵权责任只可能是二选一的,法院超越了原告"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被告承担”公平责任“,这显然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原则。

PS:本案按照公平责任来判,说明法院觉得彭宇有没有撞到老太太并不重要,撞,你也得掏,不撞,你也得掏,公平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也就是说,谁弱谁有理


4、社会效果

人民法院案件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案件审理的结果不仅直接决定了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法治意识的认同,而一个国家制定法律,设立包括审判机关在内的各种国家机构,正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国家运转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因此,人民法院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同时,必须综合考虑各种社会因素,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总之一句话,为了安抚”民意“,为了社会和谐,法院有时候会做出一些违背法律规定的判决,更多的时候是利用调解的形式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做出讨好民众的判决。

从法律效果来看,彭宇案已经是失败的典型。

从社会效果来看,彭宇案的失败是史诗级的。

我很想邀请该案的法官来谈谈的他的考量,因为我实在很难理解本案判案的逻辑。

身为一个法官,你首先应当遵从法律的规定。

身为一个官僚,你首先应当考量社会的稳定。

客观的真相有那么重要?重要。

实体正义那么值得追寻?值得。

但——

谁能决定客观真相是什么?

谁又能决定怎么样才正义?

我们不是神,只是卑微的人类,我们没有时光机器,可以回到过去看一看,也没有什么特异功能,能够看透世间公平正义。我们所能做的最好的事情,就是严格地按照程序,让当事人充分地举证,在必要的时候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程序正义之下,所得到的法律事实哪怕偏离了客观真相,我们也应当坚决守护,在程序正义之下,所得到的裁判结果哪怕心中不爽,我们也应当信仰它,尊重它。

就在今天,2015年9月8日,我接待了一位当事人,他与人合伙11年,没有立下任何字据,只在每年年底分一次红,一直相安无事,直到合伙企业的地块拆迁,拆迁的巨款被合伙人私吞,他才着急。但因为无法提供任何书面材料,法院判他败诉。他不甘,他愤懑,他也知道他缺乏证据,但他就是不甘心。我们对这位当事人很同情,但没有办法,事实不会说话,我们只能相信证据。

法官已经用离职给我们作了一个交代,但彭宇案却持续发酵,在此我想引用培根的一句话,希望法院的同仁能够深思——————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英]培根《论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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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只是一个开端,天津的许云鹤等案件是他的后续,这并不是法院判决奇葩,这恰恰是我国立法理念的体现。

和奇葩的交法原则一样,让有钱的人出钱,救助没钱的一方,比让全责的一方自己承担伤残后果更有利于政府。

听不懂吗?

很多人违反交通规则,落个重伤,又没钱救治,给政府施加压力,你得判对方赔钱,要不我就死在政府院里,或者干脆拉到医院,我没钱,政府敢不敢看我等死?

一个老太太,自己摔了,只能自认倒霉,你去扶她,好,她到处撒泼耍赖,找各种部门,施加压力,这不是给政府添乱吗?

几个案例判下来,没人扶了,最多就是多死几个人,政府可以少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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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大宸

我是淮南师范学院的一名大三学生,今早扶了一个摔倒的老太,看到情况严重就给她拨了120,结果老太家属赖上我了要我全权负责,监控显示我跟老太的距离是不足够撞上她的,但是后面的部分是监控死角,没拍出来。寻求今早路过师院大门口对面的目击证人,请给大学生一个公道吧。谢谢了

2淮南·淮南师范学院新区


新鲜热辣的的案例。

不知道上面谈笑风生的各位认为现在法律已经能很好解决的法律专家能给他提供什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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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至少对我来说,很大很大。

就在上上周,早上,我一如既往站在朝阳妇产医院对面的眉州东坡打车上班搬砖,一个满脸皱纹白发苍苍的老婆婆走到我身边。

她费劲说了半天,我摘下耳机听了很久才听明白:她风湿发作了,关节疼,问我能不能扶着她往前走一段。

老婆婆眼珠都是浑浊的。

我本能掐了烟就要伸手扶。

手伸一半,身体里像突然有个人拉着我。


我以前常常喜欢跟人吹逼,哥是什么人:

小时候对头隔着防盗门捅西瓜刀我拿棍子回捅;

老爸被绑我一个人抱着存折首饰逃到亲戚家;

长大在拉各斯领着基督徒和穆斯林打群架;

一个人蹲在茫茫黑人堆里,看着民兵扛枪走过身边;

在马尼拉一个人蹦上吉普尼跑到贫民窟转悠;

采访菲部长动作过大保镖手按在枪上;


年轻血旺,总觉得老子tmd怂给你看?

那天,怂了。

表情都是僵的,把老婆婆扔那,掉头就走。


一边走,脑子里一边闪过一大票被讹的报道。

第一个,就是南京彭宇案。


没什么好辩解的,这就是懦夫的行径。

当天下午难受,打了点钱给朋友支教的学校。算是为我那颗脆弱矫情的心脏做一点点挣扎式的补偿。

但你就是再给我十次机会,我想我也是掉头就走。

我不敢,莫名的不敢。


一义士受辱,则万众齐喑;

一善人蒙冤,则天下心寒。

不求国家引导,但求下次再有人因公认之善行而获罪,法律部门能否详查细审、明列证据、严合逻辑、公诸大众?不说百姓伏理,至少也要有说法可依吧?

否则,公序良俗,真的很像股市的信心,一崩盘,不知何时见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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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大不大?

我记得自己是06年买车的,那时候还没行车记录这种东西。彭宇案后没两年,有一次,我听同事聊天,知道了市场上出现叫行车记录仪的东西。再过两年,行车记录已经是私家车必备配件了。也算中国特色了。

我身边也发生了两件事印象特别深刻:

第一件,14年我在云南出差,有次周末在曲靖的街道出来采购东西。迎面走来一位老太太,下台阶时,突然摔倒了。这老太太还向路人伸手:拉我一把!那时候路人瞬间像看到了鬼一样,瞬间都躲得远远的。我也躲啊,我那时候害怕极了,万一这老人讹上我怎么办?那我这辈子岂不是毁了。杠J和道德婊别跟我BB,真到那时候,我就问你怕不怕?

第二件,有天下午,我在家休假睡得正美。突然我妈打电话给我,电话里泣不成声,话都说不清楚,半天我才听明白一件事,我爸出事了。我妈哭着要我过来,我问你在那啊,我妈那时候彻底慌了神,说了半天都说不清楚。我问你身边有没有人,她说有,但是没人敢接电话。于是让我妈手机外放,我在大声询问下,才问清了地址,立马驱车前往。

原来,我父亲和我母亲去附近新华书店看书,我爸蹲在地上看书,看的时间太久。老年人身体又不太好,起身的时候,一整贫血性眩晕,就眼一黑,一头栽倒到地上。顿时把我妈吓得六神无主,我妈年纪也大,扶不起我父亲。周围人无人敢上前帮忙。我妈拼了老命才用背部把我父亲顶起来,给我打了电话。我到场后,也没怪其他人,换成我,我也不敢上去扶啊。当即背起我父亲往医院跑。好在没大碍,但是嘴唇被磕破了,缝了几针。

你问彭宇案影响大不大,影响就是这么大。现在大家看到有路上跌倒的老人,都避之不及。谁都不敢去冒险。谁敢自己的全部身家去赌这老人会不会讹上自己?

如何挽回?

抱歉,现在的法律,对碰瓷,讹人,污蔑人的惩罚力度非常小。那些碰瓷的,几乎是无风险。只要成功一次,就能日进斗金。好人如果没有石锤的证据就百口莫辩。我记得前两年有谁号称成立什么见义勇为基金。有用吗,本来好心拉一把路边的人,要弄到最后对簿公堂,就算最后不用赔钱。被浪费的那些时间,精力,谁来赔偿?污蔑人只要一张嘴,可是要自证清白却要跑断腿。谁还会再去做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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