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乎有点偏题,但是这个问题不限于律师,而是做刑事案件中都很容易犯的通病:混淆“证据能否认定事实”和“事实确定后的法律适用”。
或者可以说,这个错误的根源是思路不清晰:找不到案件重点是什么,需要解决什么问题,按什么顺序解决。
比如,有人问我一个案件:检察院指控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主要案情是某A有天晚上在酒吧喝酒,和旁边的人吵起来了,于是他打电话叫了某甲,某甲又叫了某乙丙丁等人到现场,乙丙带了铁棍,他们到现场酒吧后,就跟对面的人吵起来,最后打起架来,对方有一个人被打成轻伤。现在甲辩解说是对方先动手,自己是正当防卫,而且说自己当时根本没打对方那个人。你觉得这个案件甲能定吗?
我:当时是对方先动手吗?
有人:双方都说是对方先动手,但是酒吧老板说确实是被害人这方先动手的。
我:那双方打斗持续了多久?
有人:几分钟吧。
我:被害人的伤是谁打的?
有人:甲说自己没打,但是被害人这边两个人都指证是他。
我:有监控吗?
有人:监控看不清。
我:那证据就是1:2,极有可能是他打的吧?
有人:不,在场还有一个证人,是酒吧的服务员,说某甲当时站在他旁边,没有动手。
我:哦,服务员是中立证人,而且这种证言也比较可信。那某甲应该是确实没动手了。
有人:嗯,所以……无罪?
我:甲打电话叫人过来打架吗?
有人:甲说他打给乙说的是怕对方打我们,叫他找几个人过来撑场面。但是我觉得他说的是假的。
我:你怎么确定他说的是假的呢?
有人:因为乙说甲在电话里叫他叫几个人,并带上工具。既然有叫乙带工具,那至少对于打架有预期,至少也是放任的故意吧。
我:如果事先有预谋,那不管甲有没有动手,他作为组织者,与实际动手的人都成立共同犯罪啊。你根本不需要纠结被害人是不是甲打伤的这个问题了。
有人:但是被害人这边也有人承认说,他们当时是对某A放了狠话的,说让某A等着瞧,他们马上叫人过来。所以某A才叫了某甲。
我:……那你这个是聚众斗殴了。压根不是故意伤害。
有人:我查了被害人这边的通话记录,确实有打电话叫人。但是那个被叫的人说当时被害人是叫他带人过去,但是他那时候很困,接完电话又继续睡了,根本没过去。
我:哦。所以你认为呢?
有人:所以我觉得某A叫某甲过去,可能确实只是过去撑场面防着被对方打。我觉得排除不了这个合理怀疑。
我:那某A自己是怎么说的?为什么没追究他?
有人:某A在逃。
我:那么你的疑问到底是什么?
有人:我就拿不准某甲到底能不能定罪。
我:矛盾的起因是什么?
有人:因为某A路过他们那桌的时候,捏了被害人女伴的脸蛋,还搂她肩膀。
我:那矛盾起因的过错都在被告人这方,他们这是逞强斗狠的寻衅滋事罪吧。
有人:但是检察院认为某甲只是被叫过去的,不清楚前因,所以还是按故意伤害来指控了。
我:那你现在还有什么疑问呢?
有人:我就确定不了某甲能不能定罪,感觉他的辩解也有道理啊。
我:你把卷宗给我看看。(翻完后)首先,事件矛盾起因就是被告人这边引发的;其次,虽然被害人叫人,但他们叫的人最终没有过去,在矛盾激化为打斗的情况下,是被告人这边三四个人拿着铁棍围着被害人两男一女,指着他们辱骂、挑衅,这种情况下虽然被害人先动手,但不代表被告人这边就有正当防卫的权利;最后,虽然你无法确定某A叫某甲找人来到底是打架还是防止被打,但是从具体打斗的前后过程来看,某甲事前参与了挑衅,整个打斗过程都在现场,事后也与乙丙丁等人一起逃跑。从这些客观表现来看,某甲显然已经与实际打人者达成合意,属共同犯罪。所以他在整个事件中就是故意伤害罪。
有人:嗯……你说的也有道理,我再想想看。
这其实是很简单的案件,但是整个案件中,有人的思路一直局限在某个细节如何认定、某甲的辩解能否成立上,而且,他在涉及关键事实的时候,并没有作出自己的判断,而迷惑于各方面的证据内容存在冲突,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一方面,他认为某甲的辩解是在陈述一个“事实”,但是另外一方面,他又把这个“事实”的成立等同于“法律适用”的成立。但是,某甲仅仅是对于某个事实细节的辩解,而他辩解的这个细节是否成立,也仅仅是判断相关法律关系(正当防卫、故意伤害)是否成立的一个判断因素,但不是决定因素。
在判断正当防卫时,除了某甲抗辩的“对方先动手”之外,还需要全盘考虑整个事件起因,矛盾如何激化,具体打斗过程的持续时间,被害人在先动手之后还有没有继续打,等等。
在判断故意伤害时,除了某甲抗辩的“我没打伤人”之外,还需要考虑犯意的提出、合意、某甲对具体打人过程的参与程度和地位作用、事后的反应,等等。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无论控方或者辩方提的意见,一定要先确定:他们是在对事实认定有不同看法,还是对确定的事实如何进行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前者是运用证据得出事实的过程,后者是法律解释和逻辑三段论对比的过程。
但是,由于在实际判断案件的过程中,往往是两者相结合,思维不清晰就容易造成混淆。比如这个案件中,到底某甲一方是否处于正当防卫时间,既需要认定相关事实,又需要对相关事实进行法律适用上的判断。
总体来说,分析一个实际的刑事案件,需要结合控辩各方的意见,但是不能局限在他们的意见中,而需要跳出这个局限,从整体、宏观上,结合他们的意见,归纳焦点,然后针对这一焦点来确定相关的细节事实,再判断相关事实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适用。
比如有人的这个案件,思维上的顺序就应该是:
某A在酒吧与被害人发生纠纷,于是某A叫了某甲,某甲叫了乙丙丁,共同在酒吧打伤被害人。
无论什么刑事案件,在初步需要了解的事实都包括:起因,过程,结果。
这需要通读证据材料,形成自己大概的判断。再结合经验、专业知识,以及各方意见,初步确定它都涉及哪些法律适用。
1、明确都涉及哪些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2、根据法律适用上的区别,确定都需要明晰哪些具体的事实细节
A、聚众斗殴要看有没有“聚众”和“相约斗殴”。但本案中,双方打电话叫人来,都没有证据明确证实“叫人来打架”,显然在侦查过程中也没有考虑这个侦查方向,所以没办法证明“相约斗殴”。
B、寻衅滋事。它与故意伤害的区别主要在行为人主观上是否“逞强斗狠”,这一判断在现实中受主观影响较大,本案的证据往哪个罪名都说得通。但控辩双方都没有在这一问题上发生争议,那在这种左右皆可的情况下,自己也不要去主动挑起这个争议。
C、故意伤害罪,它在犯罪事实上,需要确定某甲的具体地位、作用,通常需要查明事前、事中、事后的具体行为。
D、在情节上,正当防卫能否成立,需要看当时被害人的具体行为如何,是否在法律上可评价为不法侵害,以及被告人是否处于正当防卫时间。
3、根据这些法律适用对事实细节的要求,再回头去揪证据,看能否支持或排除某个观点。
上面已经细述了排除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不认定正当防卫,以及认定故意伤害的理由,不再重复。
最关键的就是在这一步,需要不断比对各种证据上的细节(尤其是以言辞证据为关键时,还需要进一步判断说法是否真实),以确定案件事实是什么,再根据这一事实确定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适用要求。
在思维清晰、找到自己需要解决什么问题之后,才是根据这些争议所涉及(需要)的具体事实细节:综合证据——得出事实细节——推断该细节是否符合法律适用的各要素——确定法律适用能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