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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应该怎么学?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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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学过七年法律、从事数年司法工作的过来人,首先想说两句话:法学学习是个终生的事业,山重水复之后是柳暗花明;法学学习需要适当的方法,方法不对,努力白费!

下面把这些年的经验教训分享一下,重点回应如下几个问题:阅读什么、如何阅读、读到什么程度、避免哪些误区、如何实践以及部门法学习的重点等,重在为法学入门提供实际操作而非空谈理论,但愿有所启发。

要学好法学,关键是要做好以下几步:大量阅读、深入部门法学习、充分社会实践。

一、大量阅读

我在刚刚学习法律的时候,没有人指点应当学什么、怎么学、学到什么地步,仍然延续了中学时的学习方法——拿着一本教材死记硬背,满足于做简答题、填空题或者判断对错。在入学后一年内,图书馆都没有去过几次。大学四年时间里,我的考试成绩很高,但总感觉没学到什么,心里空空荡荡。有一年春节,一个朋友带着家人来找我询问交通肇事罪的有关问题,我竟然啥也说不出来。《刑法》我已经学过了,却连这个并不复杂的案件都解决不了。看着人家失望的表情,心里真不是滋味。我甚至于深深怀疑,我起早贪黑地学了个啥?

读研以后,在仍旧不能入门之时,有幸拜访了一位国内著名的法学家。我问他:最开始学习法律,到底是应当集中精力学习几本教材,还是应当大量地阅读?他不假思索地回答:当然是大量地阅读!无须多谈,我想起了我的同学一箱子一箱子地买书,没事就钻图书馆……当时我还不屑一顾,你的成绩有我高吗?唉,惭愧之至!

受法学教育现状的局限,一个刚刚进入校园的法学专业的学生,入校时的知识储备是远远不够的,知识体系是远远不完善的,必须通过大量的阅读来解决这个问题。

那么最重要的问题来了。读什么书?如何阅读?这应当是一个刚入学的有心计的法学生面临的迫不及待的问题。

(一)读什么书?

法学是个终生的事业。如果立志学法,需要耗费一生的精力和心血(看看法治发达的国家,那些白发苍苍的大法官大检察官,相信能有这个体会)。一个法学生,需要广泛涉猎经济、政治、哲学、文化、社会、逻辑、历史等等各方面各领域的知识(之所以如此建议,可以想想为何法治发达国家的很多高校在本科阶段不开设法学专业),因为法律的实施和实现必然是以错综复杂的社会生活为依据,只有对社会生活做出全面和深刻的认识,才有可能实现法律和社会生活的良性对接,找到法律能够立足的土壤。而且更重要的,是在入学的一两年之内,充分掌握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知识,这是以后学习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各个部门法的必要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没有扎实深厚的法学基础,以后必然处处掣肘,不是分析不着边际,就是逻辑混乱,或是空洞无物。

校长徐显明先生曾经描述哈佛大学法学院(或是耶鲁大学法学院,记不清了)学生的学习经历:从入校第一天起,就在导师的指导下阅读指定书目。每天阅读n页,每月……每年……几年下来,一共阅读了多少本书。毕业时,学生普遍感觉这几年过得好累呀,但是回头看看满屋子的书籍,却有满满的成就感。我再想想自己大学四年,读过的能够说得上名字的书,不过就是一本《民法学原理》,但是早就忘得一干二净。

其他领域的专著,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在法学理论基础也是法学入门方面,推荐几部专著。这些精品著作,都是从一个或多个侧面建构了法学学习所需要的法的本体论(法的概念、内容、形式等)、价值论(秩序、自由、正义等)、方法论等内容,值得花费较多时间和精力仔细研读(内容简介和具体链接就不再介绍了,有兴趣的学弟学妹可以在知乎搜索我的另一篇回答《大学应该如何学习法学》zhihu.com/answer/164160)。

柏拉图《理想国》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罗尔斯《正义论》

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

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柯克《美国秩序的根基》

《四书》

熊十力《原儒》

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东西文化及其哲学》

费孝通《乡土中国》

(二)如何阅读?

前些年读了一些书,花钱买了不少书,但是对于读书学习法律知识,始终有一种门外汉的感觉。后来看了国内外一些大家对于读书的个人体会,深受启发,总结出来,分享给痴心的学弟学妹。

第一,阅读应当有所选择,千万别读二流以下的书。这是近现代新儒家代表人物徐复观先生的切身体会,也是我这样菜鸟的切肤之痛。二流的书,包括一些比较著名学者的论文集、随笔,初学法律者也许甘之若饴,但是回头看看,往往丢了西瓜捡了芝麻,得不偿失。个人意见,上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前10余年,大陆学者在大陆出版的法学学术书籍中,精品太少,很多类似于街头小报、杂文集。初学者在这方面一定瞪大眼睛,提高分辨能力。一位老师在上课的时候曾经提到了这个问题:有的英语好的学者直接从外国拿来学术观点和分析,当作自己的理论;英语不好的直接从港澳台拿来,真正原创性的有世界影响的学术主张并不多见。

所以建议尽量选择国外名家的专著。如果本人外语水平高,直接阅读外文原著实在是最好的选择。次之,选择国内法学大家名家在较早时期翻译的著作。由于译者的水平不同,不同的版本对初学者影响很大。以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为例,曾经见过三个译者的不同版本,读起来的感受差别巨大。

第二,切忌浅尝辄止,贪多求快。曾经见过有的同学买书,可谓汗牛充栋。拥挤的宿舍里,他自己放了两三个书架,推测总计有二三百本,但是到毕业的时候,书架上的书很多尘封了,读过的书也像新的一样。

我的导师曾经谈过读书的问题,至今记忆犹深。他说,读书最忌讳之处在于:别人问他看过某书没有,他信誓旦旦地回答看过了;别人再问这本书写的什么内容,他支支吾吾半天说不出来!别人说是不是写了什么什么内容?他一拍脑袋说“哦,对对对,是的是的!”这样的读书其实不是读书,简直是在浪费时间!自己似乎废寝忘食,弄得痛苦无比,其实一点收获都没有。在读书的过程中,也许有所体会,但是随后就忘得一干二净,自己折磨自己干啥?

郑永流老师曾经说过:一本好书,花费几个星期的时间去研究,都远远不够。我补充一句,一本价值不大的书,在上面花费一小时的时间都是浪费。知乎上、论坛上有些帖子所言的“每周看n本书”,应当不能适用于学法者,而只适用于消遣者。微信聊天的时候曾经碰到过一位信心十足的群友,声称自己一年读了300多本书,三番五次要加我。我请教了几个问题后,直接回复他“你还是别加我了”(允许我笑一下哈哈哈)。在此引用徐复观先生拜谒熊十力先生的一个典故:1943年,徐复观身着陆军少将军服拜谒熊十力,请教该读点什么书,熊十力推荐了王夫之的《读通鉴论》。徐复观说这本书早已读过了。熊十力面露不悦之色,说你并没有读懂。应该再读。过了一段时间,徐复观再见熊十力,谈了许多对本书的批评。还未说完,熊十力破口大骂:你这个东西,怎么会读得进书!……你为什么不先看出他的好的地方,却专门去挑坏的;这样读书,就是读了百部千部,你会受到书的什么益处?譬如《读通鉴论》,某一段该是多么有意义,又如某一段理解是如何深刻,你记得吗?你懂得吗?你这样读书,真太没有出息!这一骂,徐复观称之为“起死回生的一骂”,经由这一骂,徐复观改变了读书的方法,终成为新儒家的一个著名代表人物。

我曾经看过马长山先生的《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这本书是20世纪以来国内学者所写的比较好的专著之一。在看第一遍、第二遍的时候,有很多地方看不明白;看第三遍、第四遍,感觉到这本书中理论的丰富、论述的细致;看到第五遍、第六遍终于有所体会;看到第七、八遍以上,才对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之间的推进关系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前前后后,在这本书上拖了一年多的时间。看冯友兰先生的《中国哲学简史》也是这个体会(那种认为此书“浅显易懂”的观点,不敢苟同,难道是我真的太笨了吗?)。

第三,要讲求方法。试举几种。一是读书的过程中做读书笔记,对书中的关键观点、词句展开自己的分析,此时可以在书中的空白处留下足迹。二是做小卡片,把书中的一些精彩的论述或者词句摘抄下来,在卡片上注明出自哪本书哪一页。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经常复习,而且以后写论文的时候方便引用,免去了许多查找的功夫。三是经常交流。可以跟同学开读书会,也可以在论坛、群交流看法。闷头读书有如闭门造车,多多听取不同观点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四,要经常练笔。书读得再多再细,如果不能落实到纸面上,那就是茶壶里煮饺子,而且,思绪得不到整理,杂乱无章,很快会把学过的内容忘光。大学的时候,本系一个同学从大二开始就在各类刊物、网站上发表小豆腐块,当时我虽然羡慕,却没有警醒,依旧埋头于自己手中几本教材不能自拔。现在,这个同学已经成为国内著名学者,我却仍然在某个单位浑浑噩噩得过且过。初始练笔不限形式、不限体裁、不限字数,只要有自己的想法就可以下手,随笔、杂文、论文、评述、综述都可以选择。发表以后,不要害怕批评,因为任何批评都可以促进分析论证的全面深刻或者心理素质的强大,如果你已经对网上的杠精视若无睹,心中不起任何波澜,那么恭喜你,人生已经成功了一半。

建议学法者从写随笔入手,就某一个现象、案件、热点结合所学发表看法,只要观点犀利独到、论证深刻有力、语言新颖风趣,不愁没有受众,更重要的是,这是夯实法学知识的重要一步。

知识累积到一定程度之后,可以试着写学术论文。论文是反映学术水平的最重要指标,要求很高。从实体上来说,一篇有见地有价值的论文所涉及到的,必定是他人未能涉及或者论述不够深刻有力的领域。郑永流先生说过一句非常经典的话:做学术,首先要找到别人理论的终点,并以此作为你的起点。但是找到别人的终点就是一个非常困难非常艰苦的过程。所以,写论文必定是建立在大量阅读并对某个学术领域非常熟悉的基础之上。从格式上说,论文涉及到结构、排版、字数、字体、字号、引用、注释等很多问题,每一个小问题都有具体详细的要求。建议,从最初开始,就养成注重格式的习惯,以免发表论文时丢三落四。如果你在法学论文上能够应对自如,下笔有如神,恭喜你,大功告成!

二、深入部门法学习

据说,每年大学毕业的时候,都有不少人回想起自己大学四年热衷于觥筹交错、游山玩水、谈恋爱、玩游戏,法律知识却一无所得,都会失声痛哭!如果这几年没有打下深厚的法学基础,却能在各个部门法上用力日久,毕业时总有收获以撑撑门面;如果仅仅在人际关系或者情商上费时费力,以后或许会在工作中取得成功,但是,底子空虚会让你无比遗憾!

不管以后是从事司法实务,还是律师实务、企业法务,各个部门法的学习都是重中之重。这其中,适用范围最为广泛、同社会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当属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民诉、刑诉、行诉三大诉讼法。对于部门法的学习,我实在是惭愧得很,仅仅对民法和刑法学习谈点体会吧。

(一)民法学习体会

在学习民法的时候,大学老师上课时照本宣科,自学又不得其法,几年下来跟没学一样。读研时听了江平老爷子慷慨激昂的演讲、台湾学者曾世雄先生的诙谐幽默和娓娓道来,以及方流芳等学者的论道,才初步了解民法学的根基之深、范围之广。如果按照“民商合一”来立论,还包括了公司、票据、海商、破产等等,距离现代生活更近,距离亲身感受却更远,一下子难度更大了。那么民法学习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1.直奔民法学高峰,别在山谷徘徊

民法学先进和发达的国度主要是法国和德国,以德国为甚。法国缔造了反映自由资本主义观念的2281条《法国民法典》,拿破仑奉为“圣匣”。他在被囚禁于圣赫勒拿岛的时候,回忆起自己亲自参与制订的这部民法典时说过一句非常经典的话“我一生中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四十多次胜仗,因为滑铁卢之战抹去一切美好的回忆。但有一样东西不会被人们忘记,他将永垂不朽。那就是《拿破仑民法典》。

德国人以善于理性思辨著称。自蒂博特和萨维尼于1814年开始进行民法典的论战,历时80余年,直到1896年才正式出台反映垄断资本主义观念的《德国民法典》,洋洋洒洒2385条。《德国民法典》创造出“潘德克吞”体系,抽象出“意思自治”“法律行为”等概念,引领了全世界民法典的发展方向。

想要深入学习民法,可以围绕法、德两国的民法研究,尤其是要关注成为法德民法共同根基的罗马法、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对于国内法学研究而言,可以重点关注民国时期的著名民法学者史尚宽、梅仲协、王宠惠等学者的理论著作以及当代学者江平、王泽鉴等学者的作品。推荐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王宠惠《德国民法典》。

2.加强案例研讨,切勿闭门造车

民法学说到底,还是一门应用的学问,不管学说如何高深,总归是为案件解决提供理论指引。因此,时时关注热点民事案例,或者到“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查找、研讨典型案例,也是十分关键的一环。

我学习民法的时候,曾经对“孳息”的确定和归属产生疑问。比如:果树上的果子应当归谁所有?这个问题本身就是个“坑”啊哈哈!果树上的果子还不是法律上的“孳息”啊,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当然归果树的所有人所有了。

至今对一个案例记忆犹深:张某养了一头牛,送到县里的肉联厂杀掉。他跟肉联厂达成一项约定:杀掉后,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所有,牛肉按每斤若干元的价格卖给肉联厂。工人在处理牛下水的过程中,发现了50克牛黄,卖给药店后得款若干。张某听说后,索要出售牛黄的钱款。问:出售牛黄的钱款应当归谁?当时法院判决张某与肉联厂平分。

这个案例曾经引起热烈的讨论。一些法学名家也参与进来,各抒己见。有的主张依张某产生重大误解为由,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肉联厂返还;有的主张肉联厂依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有的主张牛黄属于天然孳息,应当归原物所有权人所有。

我非常赞同第三种意见:既为孳息,应当归原物所有权人所有。简单分析一下供各位批判。(1)牛黄属于牛身上长出来的好东西,既然已经脱离牛,应当属于天然孳息。要知道,只有同原物相脱离,才叫“孳息”;如果还未脱离,那也是原物的一部分,是不能称之为“孳息”的,当然谈不到归属的问题。(2)牛黄只能在活牛身上长出来(这个浅显易懂的道理实在内含大学问),死牛或者一堆牛下水摆在那是不长牛黄的,只能长苍蝇啊!因此,在对其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牛黄应当归属于活牛的主人张某,而不是死牛或者牛下水的主人肉联厂。

案例是活生生的生活事实的再现。如果一味地低头拉车,而不会抬头看路,辛苦学到的东西必然空泛无着。曾经问过一位英国留学归来的学姐:你们硕士期间学习什么?她说:从进校开始就研读案例。这种学习方式真是让我大开眼界。后来想想也正常,——那是判例法国度的必然作法。对于目前大陆法系倾向明显的国内的民法学习,其实也不能脱离这个路子,毕竟,诸如“诚信原则”“缔约上过失”“揭开公司面纱”等概念、原则或者相关规定的出台,很大程度上不正是基于相关案例提出的挑战吗?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断接近的今天,判例法的归纳方式也应当为大陆法系借鉴吸收,这是确保同样案件同样解决的必由之路。

(二)刑法学习体会

民法的内容包罗万象,错综复杂,逻辑结构似乎并不清晰,对于像我这样的反映迟钝、脑子进水的笨鸟,学起来真是头疼。但是刑法的层次就清晰多了:犯罪、刑事责任、刑罚。而且,打打杀杀的多刺激多好玩儿!不要想象经常接触血腥的图片会吃不下饭,看几次习惯了就好了。

对于刑法学来说,近些年可以关注的一个重大现象就是犯罪构成“四要件”向“三阶层”的转变。我国自从1979年刑法典开始,在犯罪构成方面即采用了前苏联的“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一脉相承近30年。代表人物包括陈兴良、赵秉志等。本世纪初,以张明楷先生为代表,主张“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三阶层”理论强势登场,并在司法考试当中全面铺开。对于有志于刑法理论研究的同学可以特别关注。

1.全面搜索法律法规

在刑法学习过程中,除了学习法律的共通方法比如上面所说的之外,一定要关注与该法条、该罪名有关的所有法律法则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注意法规、司法解释尤其是各种特定罪名的解释、立案标准、量刑意见的协调对接,各种法规适用的先后顺序、是否仍旧生效等等事项。对于刑法适用而言,《刑法典》其实仅仅规定了原则性的框框,比如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个简单罪状如果不能结合各种理论、司法解释、立案标准、量刑意见,简直不能适用。

以伤害案件的办理为例,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等,甚至还需要查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的会议纪要、各地区法检的配套规定等等,工作量远远超过对《刑法》相应法条的理解。在此,必须注意法律法规之间的逻辑性、兼容性、补充性问题,注意效力高低、生效失效时间等问题。所以,一个刑事案件的办理,需要的能力是综合的,知识面要宽,考虑问题要全面,一个关键性的法律法规未能注意到,都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学习法律,岂是易事?

再举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为例。《刑法》对附带民事诉讼没有规定,因为这主要属于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但是《刑法》第三十六条作出了赔偿经济损失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注意“赔偿经济损失”与“赔偿损失”之别,这可是法考经常考的知识点!答不上来的“咣咣”撞墙!)。但是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范围、数额等事项未作任何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明确了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赔偿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言,未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列入赔偿范围(在制定该规定时考虑到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数额比较高,如果列入,往往使得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更加难以赔偿到位,所以将这几项排除)。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中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明确: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可见,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办理,是个比较复杂的过程,一个罪名下面好多陷阱,稍有不慎就会翻车。

交通肇事罪罪名本身就存在着立案标准、量刑意见、同危险驾驶罪的区分与选择适用、附带民事诉讼等问题,涉及到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诸多领域,多个司法解释、意见、纪要,法理学中规范效力、合目的性解释、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等理论……法条浩如烟海,你因何偏偏钟爱那几条而排除了其他法条?谈恋爱时的选择对象都比这个多吧?你如果证明并非是自己的偏执(比如“肚子痛”哲学)而是科学论证的结果,那么是如何做到的?可以想见,想把这一个法条学明白,需要的时间与精力简直不可想象。但是,惟其如此,才会真正学到知识,才能实现理论与实务的对接,而非仅仅学到点杀L绝技。

2.格外注意罪名区分标准

多个罪名的区分,比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未遂,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比较困难。此时,掌握相应的区分标准是十分重要的,这涉及到罪名认定并直接影响量刑。对前述两罪名而言,可以参考的标准包括: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打击的力度、事件的起因、双方的关系等等。依此标准,使用木棒多次用力打击被害人头部,虽然未能打死或者经抢救脱险,但是单纯从客观方面来看,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比较合适;同样的行为,但是打击没有固定部位,而是一通乱打,或者刻意避开头部、胸部等关键部位,即使被害人死亡,还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比较合适。前几年曾经有个真实案件。一个护士砍自己男朋友30多刀,但是刀刀避开关键部位,所以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类似的情况在盗窃、侵占、诈骗等罪名中比较常见。要注意的是,相关罪名的区分标准不能僵化适用,而应综合考虑(基于此点,我始终觉得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尤其是裁判过程中的作用有限)。

上学时在学到犯罪主观方面时,一个案例曾经争论了很久。嫌疑人在朋友家玩,看见一支气枪。他拿起枪,推上铅弹,打了几枪,感觉没什么意思。看到前方不远处有几个小孩在土堆旁边玩耍,于是设想打到土堆上,造成尘土飞扬,吓一吓他们。他一枪出去,不偏不倚,把一个小孩打死了。对其应当如何定罪,是间接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同学争论得很激烈。那时候刑法老师说了一句经典的话:男同学判断罪名往往比较准确,即便错了也容易改过来;女同学则相反,如果认定错了,会一条道跑到黑,很难改过来。我把这句话记得很清楚哇,因为到现在我还是觉得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较合适啊!

3.注意各个术语的特定含义及当下个案的适用问题

比如,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作为盗窃罪的入罪标准,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何为“凶器”?必须解释后才能适用。不管怎么解释,请在刑法中坚决排除女性独有的2个宝贝,那绝对不是“凶器”的!容易理解的是,携带管制刀具、枪支认定为“凶器”问题不大,那么,一个水暖工下班时候穿着工作服,身上挂着螺丝刀、钳子、扳手等工具,临时起意,趁人不备,夺取了一个美女的包包后跑掉,是否应当认定为抢劫罪?这样的问题,绝对不是背诵几个法条或者司法解释、看过几个案例就能够解决的。

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是用常用的数百个汉字编纂而成,由数量如此之少的字符来概括千变万化错综复杂的社会生活,必然造成一词多意,因此必须结合当下个案作出合适的解释。在解释的过程中,可以参考的资源主要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先例以及特定时间、特定地域的特定理解或者风俗习惯等等。在此,为了解释的合理性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解决,并且案件的裁判方案能够得到事后审查,还是推荐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这本书是整理思路以尽可能保证案件解决方案科学合理的重要参考用书。

三、充分社会实践

社会实践的作用毋庸讳言,“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既可以培养人际交往能力,开阔视野,也是理论对接实践的一个良好渠道。

法学生可以充分利用寒暑假,到公检法、律师事务所、企业进行实习,或者参与导师科研、进行田野调查、组织模拟法庭。强世功先生到陕北衡山县曾经的“法律不入之地”观摩“炕上开庭”,可以作为法学生从事社会实践的一个优秀典范。

在此,可能会有法学生认为,去实习都是从事订卷、打字、整理材料等事务性的工作,没啥意思,学不到什么。个人觉得这种想法实在大错特错。不要说是实习生,就连刚入职的正式工作人员,也不可能立刻在法庭上“舌战群儒”,都得经历像师傅带徒弟的过程,才能慢慢上手。只要自己在从事事务性工作间隙多看卷、多思考,闲暇时间跟师傅多请教,肯定能够学到不少在书本上、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比如《判决书》的实际写作方法。

四、结语

写这篇长文挺累,看这篇长文肯定也不轻松。但是,可以想象,法学的学习比写这篇文章要难千万倍。还是那句话:法学是个终生的事业!如果你想在这个领域有所成就,请拿出浓厚的兴趣、坚定的意志和百倍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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