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真是一门精妙绝伦的学科,常常是我们研究了半天,但真要解释:“是什么” 的问题时,却难免手足无措。对此,为界定法律的概念专门写书,引起20世纪法学家打了三场大型辩论会(撕x现场)的,前牛津大学教授哈特,有过一句著名的“吐槽”:
“对于法律的有些方面,我们总是能够知晓但依然并不理解。许多阴影常常使得我们的知识晦暗不明,它们不仅在强度上变化多端,遮蔽光明,连投下这些阴影的障碍物也是纷繁多样。”
而法理学,就是属于我们可以知晓却很难理解的学科,界定法理学是什么的问题,就是“阴影强度变化多端的”一项高难度活动。
但人总是要挑战难度的,我也是人(笑),在正文开始之前,我先放上一个法哲学家们最通行、最简单的,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即:
法理学是有关正义的学说(die Lehre von der Gerechtigkeit),是对“法应当是什么”以及“正确法”(Richtiges Recht)的探讨。
而想要深入了解法理学,则需要了解她的上级学科,下行分支(法理学包括的内容),和现实关照(如:法理学与法官判决的关系),我会从这三个方面,尝试一一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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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理学的上级学科是哲学。法理学,是哲学在法律领域内的分支。
看到这里,你肯定要问,明明是法理学?这三个字,和哲学扯上了什么关系呢?
其实,法理学,法哲学,法学理论,理论法学,其实是同一门学科的不同叫法,她还有一个英文名字,叫Jurisprudence,法理学的学科创建人是奥斯丁,边沁在1783年也写过《法理学限定的界限》(The Limits of Jurisprudence Defined: Being Part Two of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而中文的“法理学”三个字,和哲学一样,经日本学者之手,进入了汉字体系。(答主注:值得注意的是,深入研究者会提出,这些概念有内部的细分,比如法哲学的英文名是philosophy of law,和Jurisprudence是不一样的,但必须承认的是,国内目前存在混用的状况,因此作为小传,大家大概了解到这个程度,个人觉得就足够了。中国在建国初期有过使用“法哲学”的情况,但是最后还是法理学成为了今天的主流翻译)
法哲学的日文文本写作“法哲学”(ほうてつがく),在十九世纪的时候,东京帝国大学出现了名为“法理学”的课程(该课程之前的名称是“法论”),这门课由年仅25岁的穗积陈重开设,讨论的内容,就相当于当时日本学界所称的“法哲学”。法理学,日文文本写作“法理学(ほうりがく)”,因此,传到中国的时候,我们选择了这位年轻人的“法理学”这样的叫法。
那么,这位年轻人为什么要改变学科的名称呢?这个问题,由穗积陈重本人,在他的《法理学大纲》一书中,进行了亲自作答。简单说,穗积陈重曾留学英国,因此受到梅因(Henry James Sumner Maine)历史法学派的影响,重视实证分析的法研究。但在当时的欧洲,法哲学领域是黑格尔思想的天下,更多的是以抽象及形而上学为特色。穗积陈重觉得,法哲学一词,过于强调一种形而上学的色彩,忽略了其研究法律根本原理之面目(可以发现,这样的观点有非常强的分析实证色彩),于是从她的英文名“Jurisprudence”开始思索,于是把“法哲学”翻译为“法理学”。
其次,如果要定义广义的法理学,或者说“基础法学”,那么,其研究内容实则非常广泛,细分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大类:
一、法律哲学和法理论。 【狭义的法理学】
二、法律之各种社会或自然科学研究。
这里用具体的学科举例子大家会比较好理解,比如:法社会学(除了人可以造法,社会可以造法嘛?)、 法经济学(经济理论可以解释法学嘛?)、 法律心理学(如:犯罪心理学等等)、 比较法学(比如对同一种行为在不同国家的不同界定,对同一种法律文本的不同理解等等) 、法律文化研究(獬豸作为一种神兽,到底长什么样?确定是独角兽嘛?【此处应该 @棠邑小廌 】“豸”到底有多少种写法?“法”到底有多少种写法?)、 法律性别研究(比如女性主义法学了解一下?)法资讯学(比如反恐怖主义法学了解一下?)等等。
三、其他与法律有关之基础理论研究。
这就是上面没提到的,但是又和法律基础理论相关的,就可以放在这里,一个兜底。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如果要定义“狭义的法理学”,或者说“严格的法理学”,那么其研究的内容,只有上述第一大类。
最后,法理学到底有什么用?法理学会影响法官判案吗?
我的回答是:法理学,是判决的一般组成部分,是任何依法判决的无声开场白。
这话不是我说的,这话是前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德沃金先生说的。而这个问题,其实就超出了本题“是什么”的范畴,能提出这个问题,说明你的思考已经从“是什么”这样的概念问题,进入了“为什么”这样的价值判断部分了,一个好问题往往标志着思考的深入,恭喜!
但是,你可能还是觉得很奇怪,这么抽象的东西,都是理论吗?这理论上的东西,到底要怎么指导法官的实践呢?到底要怎么在法理学和具体判案之间,划出一条线呢?
在这里,请允许我完整引用德沃金的话,结束这个回答:
"法律的一般理论肯定是抽象的,因为它们旨在阐释法律实践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结构而不是法律实践的某一具体方面或具体部分。除了具有抽象性外,它们是建设性的阐释:它们力图充分地说明整个法律实践,同时还力图在探明法律实践和对这种实践的最佳论证之间保持平衡。
因此,在法理学与判案或法律实践的任何其他方面之间,不能划出一条固定不变的界线。法哲学家们对任何法律论证所必须具备的一般要素和阐释基础展开争论。
我们可以从反面来谈。任何实际的法律论证,不论其内容多么具体和有限,都采用法理学所提供的一种抽象基础,而且当这些对立的基础产生矛盾时,法律论证就只能采用其中之一而反对其他。因此,任何法官的意见本身就是法哲学的一个片段,甚至哲学被掩盖,人们只能被引证和一系列事实支配,其情况也是如此,法理学是判决的一般组成部分,亦即任何依法判决的无声开场白。"
——[美]德沃金著《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第83页。
看完了这些,你就摸到了,法理学大门的小小门把儿了,你可能会吐槽,这好抽象,好难懂!确实,想要“登堂入室”的深入学习法理学,那少不了去阅读更为广泛、更不可思议甚至诘屈聱牙的,历代法理学大家的经典文本,这是严肃学者应该进行的,必须的事情(以脱发为代价,emmm),所以,真正想要做好法理学,是非常不容易的,这门学科可能不能给你带来最多的金钱,但是一定可以给你带来最多,最挑战人类极限的,最有趣的头脑风暴。
最后的最后,谢谢你——你的阅读和兴趣,就是对可爱的法理学的支持,而法理学现在作为一门学科,或许可能会有点“冷门”,但是法理学本身,并不高冷,想要继续了解,不妨试试找一个法理学的书单,然后翻开一本书,享受阅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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