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张三,我刚才犯罪了。
我看到街上一个人拿着华为P30PRO,这个人很丑。我想:“这个人这么丑,拿着这么好的手机,我这么帅还拿着诺基亚,这合适吗?”
肯定不合适啊!
我一个箭步上前,一把就将闪耀着金色光芒的赤茶橘华为P30Pro抢到了手里,大步走开。只留下一张丑脸在风中懵逼。
是的,我犯罪了。
在政法大学学习的四年,让我明白,这是抢夺罪。过去只要判个三年就行,但现在,一切全变了。
在最近一次修法中,我国刑法典进行了一次小小的修改,所有罪名全部没变,唯一改变的就是,所有犯罪一律死刑,不论罪名性质情节,全死刑。
修法后,全国所有监狱被关闭,监舍全改成了学校,我的母校政法大学,兼并了周围一个大监狱,再也没人说她小了。同时,所有在押犯全部被枪毙——没错,这次修法有溯及力。
同时,我国子弹脱销,甚至要从国外进口。风风火火的枪毙犯人运动持续了一年,开火葬场的全赚得盆满钵满。
我现在街上,手里拿着刚抢来的华为P30PRO。
我犯罪了,马上要被枪毙。
逃?逃哪去?不到一个月就要被抓住。还是回家等死吧。
回家的路上,我又看到一张丑脸。这个丑脸竟然拿着一台8848!!!
8848,那是何等的存在?
钛合金边框,荷兰小牛皮包裹,我必须拥有!
一个羊也是赶,俩羊也是放,反正要死,死8848可乎!
我又一个箭步上前,故技重施。到这次,没那么容易了。那张丑脸竟然敢反抗!
在政法大学学习的四年,由于课要抢座位要抢食堂要抢,我练就了一身好武艺。一个跪腿得合勒,丑脸应声倒地,鲜血直流。我也顾不得那么多,抄起路边的板砖就给他开了瓢。
我终于得到了8848!
什么?我杀人了?so what?反正就是一个死呗。
在拿着8848回家的路上,我又看到一个美女。
我老张还没娶媳妇呢,我又一个箭步上前……
(完)
失 期 法 皆 斩
引言: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人的心灵就像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越来越麻木了。生机勃勃的欲望力量使得轮刑在经历了百年残酷后,其威慑力量只相当于从前的监禁。
——《论犯罪与刑罚》切萨雷·贝卡里亚
我们是一个文明的国家,做事都要承担后果的。我们经常说,做人要有担当,意思是你做了什么事,就要承担做这个事的后果。在刑法中也一样,你犯了罪,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刑法和刑罚来说,如果说我们仍然认为严刑峻法就是解决矛盾的良药的话,说明我们还没有走出“中世纪”,不妨看看下面的这句话。
“对刑法(这里主要是指刑罚) 的迷信, 是各种政治迷信中最根深蒂固之一种。如果说, 在智识未开的古代社会, 这种观念还有一定市场的话; 在当今文明社会,刑法迷信应当在破除之列。”——陈兴良
顾名思义,犯罪就是指实施了违反刑法规范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有三个特点: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法行为都有社会危害性,犯罪只是危害性最大的,也是最严重的行为;
刑事违法性,即违反《刑法》(违反《刑法》叫犯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叫违法,不一样的哦);
应当受刑罚处罚性,即当罚性,犯罪的危害达到了应当受到刑罚的程度;
第一,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无明文规定的处罚不为罪。”
在现代刑法理论中,包含了一个非常关键的内容:禁止有罪类推(一个人在法院审判前是无罪的);
第二,刑法平等适用原则。
也就是说要求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不应受性别、财富、社会地位、民族、宗教等与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无关的因素影响。
第三,罪责刑均衡原则,国外称“比例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行为人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犯多大的罪,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比如一个学生在学校犯错了,如果他上课睡觉,他的后果就是老师批评教育,但是如果他在学校殴打同学,后果可能就是留校察看。
所以,不同的行为对应不同的后果,不能一概而论。一个学生上课睡觉的危害不能和校园暴力划等号吧,既然不能,那么他们受到的后果也就应该不一样。
我先声明,对于死刑,我是支持的,我不主张废除死刑,因为我认为这是抵抗反人类行为的最后手段。
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不可不杀,不可多杀,不可滥杀。一直采取的是慎杀政策。
死刑确实能防止罪犯永远丧失再犯的可能,但是死刑是有负作用的。
第一,死刑会助长人的残忍心理,让人们缺乏对生命的敬畏,这一点在《规训与惩罚》的第一部分写的清清楚楚。
对于罪犯所犯的罪行,我们应当予以坚决的斗争,但是对于每一条生命,我们应该敬畏。
也就是说,一个人有社会性和自然性,对于他在社会性方面所犯的罪行,我们应该予以斗争和追究;对于他的自然性,也就是说自然赋予他生命的权利,我们应该慎重地剥夺。
我多说几句,现在的年轻人为什么戾气这么重?
动不动就打打杀杀的,看似满腔热血,实则缺乏对生命的敬畏。在自然法中,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很多人谈到武器,动不动就咬牙切齿的,天天谈天说地,想象各种武器的性能,没完没了。
现代步枪只需要一发子弹,无论打不打到你的脑袋上,只要打中你,绝对让你生不如死。
这些东西是什么?是杀人武器,是毁灭一切的东西!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无论是用到谁身上都是灭顶之灾,我们应该反思为什么人类越来越会制造杀人武器,而不是想着怎么去杀人。(别给我杠什么世界形势)
你就想想,战争真正爆发的时候,你愿意扛起上战场吗?当破片炸弹把你一条腿炸到血肉模糊的时候,你会不会厌恶战争?
第二,死刑难以纠正。我国每年死刑复核都很严格,怕的就是杀错人,有期徒刑判错可以给国家赔偿,但是死刑呢?人死能复生吗?
第三,死刑过多会丧失震慑力。
我国刑法对有悔改、想弥补罪行的人是比较宽容的。俗话说得好: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对于主动中止犯罪的,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主动投案自首的、立功的,可以减轻、从轻处罚......
为什么?这就是要给罪犯改过的希望,为的是改变他们,如果每种犯罪都是死刑,那么将不会有人中止犯罪,也不会有人主动自首,我们的社会将遭受更大的苦难。宏观上,我们看到的只是数字,但对于每个家庭来说,无论是罪犯还是受害者,他们都受到了沉重的打击。
ps:
第一,并不是每一个毒贩都判了死刑。
第二,对于受害者的安抚和罪犯的制裁,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追究:首先,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要求其受到刑罚处罚;其次,受害者及其家属可以要求罪犯给予民事损害赔偿(比如精神损失费、医药费等等,因为罪犯侵犯了受害者的权利)。
在刑法领域,只能由国家进行,在民法领域,国家只充当裁判者的角色,不予干涉。所以,刑事方面的制裁,只能由国家进行,但是民事领域的补偿,可以由受害者方面来进行追究。
这两个领域互不干涉,也就是说,即使受害者家属谅解了罪犯,不要求民事损害赔偿,罪犯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谅解,并不会100%产生减刑或从前处罚的判罚。
立法者不傻。
对于累犯,我国《刑法》第65条就写得清清楚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对于屡屡犯罪的人来说,会得到相应的惩罚的。
犯了罪当然要承受刑罚,在刑法理论中,对于一般人来说,刑罚的本质是痛苦。
我们为什么要科处处罚呢?我国刑法理论采取并合主义,即相对报应刑论: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以报应刑限定刑罚上限,以目的刑减免刑罚;
而刑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犯罪、预防犯罪。
死刑只是处罚犯罪的方法之一。历史已经证明,死刑,并不能消灭犯罪。
我们再说说之前讨论很激烈的判不判“人贩子”死刑,固然,人贩子非常可恶。但是死刑真的解决问题了吗?有多少人真正作过人口贩卖相关方面的研究,多少人是盲目跟风呢?
强奸、贩毒可以判死刑对吧,但死刑真正减少了强奸罪的发生了吗?现在贩毒的人越来越少了吗?
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杀人,真的能解决问题吗?社会秩序的稳定是一个高深的学问,不是一个死刑就可以解决的,如果一个死刑就能解决一切犯罪,稳定社会,还要法学家干什么?真的觉得他们不懂吗?
在封建社会,不存在平等,不承认人权,杀人当然是最好的方法。可是,现在是二十一世纪。
说到这里,是不是明白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什么通过率那么低,因为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做法律工作。
百姓真的是很天真的,只要有人在高处振臂高呼,大家就跟着一呼百应。这也就是《乌合之众》中谈到的群体心理:情绪化、低智商、无异议。具体结合历史:我们可以想想法国大革命为什么一波三折?法国的共和国之路为什么那么艰难?
什么是犯罪、犯罪的构成要件、应该承担什么刑事责任、应当如何判决......这些问题真的很高深。
法学,没有你们想象的那么容易。刑法论、犯罪论、刑责论,每个部分都有很大的学问。
真的建议大家有时间去读一下《规训与惩罚》,好好了解一下现代的权力和控制体系,多读读法理学、法哲学方面的书。
人的生命,既属于自己,也属于国家。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这应该是非常慎重的问题。
“杀人”解决不了问题。
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
法律的威严,在于承担犯罪后果的必然性,而不是承担犯罪后果的严重性。
我们也应该对法学、对生命,心存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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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初中生,也该有基本思考问题的能力
你上学迟到了,学校门卫记名扣分,那为什么不直接开除你?一了百了。
你上课困了趴桌子上打个盹,科任老师看到了把你叫起来批评两句,是不是把你开除更好?还能省下不少口水。
后来你满十八了,在家里惹到父母生气,父母不训你,直接让你滚出家门断绝关系,再敢回家就报警。
失去了父母资助的你勤工俭学读大学,因为太累了在寝室休息而让同学帮忙答到,不巧的是学生会挨个查人,你因为旷课一次被学校劝退。
本科毕业证都没有的你找不到体面的工作,只好去工地搬砖,没干过重活的你累的腿脚发软坐在地上休息,恰好工头看见你偷懒,直接让你卷铺盖滚蛋,其他工地知道了你偷懒之后决定永不叙用。
失去了所有生活来源的你被逼无奈去超市行窃,只是为了偷一块面包,但是被超市的保安发现讲你扭送到警察局。
警察叔叔们决心清理社会上所有犯罪的人,于是以盗窃罪起诉你。
面对法院的审判你无力辩驳,在陪审团的商议下一致通过对你盗窃罪的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押赴刑场的你因恐惧和愤怒大声质问:“一次犯罪就要毁掉一生吗?”警察说:“犯错的人要被否定,犯罪的人需要死刑。”
那司法和执法人员犯罪(比如办错案)是不是也要死刑?
那么,为了自己不被判死刑,最稳妥的就是不办案。
“是自杀,不存在刑事案件”,“是经济纠纷,建议直接去法院民事诉讼”,“感情纠纷,不予受理”……
我不立案,不就不用办案了嘛?包括我在内,谁都不会被判死刑了嘛。
是不是似曾相识?
你看跟谁比了。
撒旦先生不如桃白白是板上钉钉的事儿。基本上可以认为战斗力数值低于100。
但撒旦有很多可圈可点的地方:
1.空手劈14片瓦片,然后手很疼。
我估计我顶多能劈一片,手还得肿好几天。
按我战斗力只有5来算(干农活的农夫从理论上讲应该比我这个常年码字的强),那么撒旦应该大概有5×14=70的战斗力。
2.被沙鲁扔飞几十米,脑袋着地,落地后只是皮外伤。
3.被小特兰克斯打飞,直线飞出去,脑袋撞墙,仅皮外伤。
这两条换成正常人足够致死。而撒旦基本没啥事儿,可见战斗力不低于初登场战斗力只有10的小悟空。
我认为撒旦应该约等于参加天下第一武道会的小林,可能稍微弱一点。
至少在中国,它被写进法律,是没有法理依据的……
目前为止,反对虐待动物的道德论证有二(规范伦理学学派很多,但已经稳定成型的反对虐待动物的道德论证只有这两个),一个来自于功利主义,另一个来自于德性伦理学……
功利主义的论证:
动物的效用可以和人的效用相互比较
只要动物的效用损失足够大,就会超出虐待动物者获得的效用
如果要实现总效用的最大化,那么就应该为了动物的效用而牺牲一定量的人类的效用
因此,虐待动物是不道德的
但我们可以发现,同样的一个论证,也同样可以得出结论“交通防护栏在火灾时成为了阻挡动物逃离火场的墙,因此为了动物火灾时的安全,应该牺牲人类平时的交通安全”,这是澳大利亚的动物权利组织实际主张过的,理由和上面完全一致……
而如果我们不认为澳大利亚的动物权利组织的主张是正确的,那么就有理由否定最开始的大前提“动物的效用可以和人的效用相互比较”,进而也顺延着承认“虐待动物无法被功利主义所反对”,进而,上述论证无法成为我们对虐待动物立法的法理依据(尽管它可以成为澳大利亚这样的国家对虐待动物立法的法理依据)……
德性伦理学的论证:
一种行为如果表现出德性的缺失,就是不道德的
同理心是一种德性
虐待动物的行为表现出了同理心的缺失
因此虐待动物是不道德的
看起来它终于支持了动物权利主义者的主张了,但是非常遗憾的,一旦动物权利主义者支持任何一种对虐待动物者的惩罚,甚至包括社会谴责,就已经同样表现出了同理心的缺失(他对他要求惩罚的对象没有同理心,这和那个虐待动物的人没有区别)……
因此,即使从这个论点能论证虐待动物的不道德,但是,任何主张对不道德者进行惩罚的人,也必然是同等不道德的(因此,这种思想要求废除死刑,要求把监狱犯人待遇提高到旅馆水平,因为不能用监狱来惩罚犯罪者,而只能将其与社会其余部分隔离),因此它无法成为我们对虐待动物立法的法理依据(尽管它可以成为已经废除了死刑并且监狱的生活质量较高的国家对虐待动物立法的法理依据)……
因此,综上所述,虐待动物在中国进入法律,是缺乏法理依据的,甚至哪怕是进入道德的伦理依据,都十分可疑……
因为——绝大多数在中国反对虐待动物的人,都不认为有必要逐步拆除高速公路的交通防护栏以保障动物的通行,不认为有必要逐步走向农业全盘有机化不使用任何除草剂和杀虫剂,更不认为应该废除死刑并且把监狱的生活质量提高到旅馆的程度——而这些措施,在禁止虐待动物的国家,是值得探讨的,有很多的支持者,甚至有些已经成为了现实……
我不认为有必要逐步拆除高速公路的交通防护栏以保障动物的通行,不认为有必要逐步走向农业全盘有机化不使用任何除草剂和杀虫剂,更不认为应该废除死刑并且把监狱的生活质量提高到旅馆的程度——因此,我是肯定会拒绝动物权利保护法的,这在任何国家,我都会认为它是个立法机关根本不懂道德而导致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