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就应该发邮件。是国内这帮孙子非要发微信,还搞出无数个群,还习惯发语音。妈蛋。
因为电子邮件受到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而短信一类的即时通讯并没有受到保护。
2010年,在United States v. Warshak案中,美国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裁定,电子邮件和传统信件一样受到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即,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出有相当理由的支持。
The court began by discussing traditional forms of communication such as letters and telephone calls. Each enjoys Fourth Amendment protection. This protection does not disappear even though intermediaries, such as the post office or a telephone company, are capable of accessing the content of communication. The court then stated that communication via email is akin to communication via letters and telephone calls because email is pervasive and can be personal. Furthermore, the court declared it would be incongruous to treat email, letters, and telephone calls differently because of the method of delivery. "It follows that email requires strong protection under the Fourth Amendment; otherwise, the Fourth Amendment would prove an ineffective guardian of private communication, an essential purpose it has long been recognized to serve."
Analogizing email to letters and telephone calls, the court declared that an ISP is the functional equivalent of the post office or telephone company. The government cannot compel them to turn over the content of communications absent a warrant based on probable cause. "It only stands to reason that, if government agents compel an ISP to surrender the contents of a subscriber’s emails, those agents have thereby conducted a Fourth Amendment search, which necessitates compliance with the warrant requirement absent some exception."
法院首先讨论了传统的通信形式,如信件和电话。每一种都享有第四修正案的保护。即使中间人,如邮局或电话公司,有能力获取通信内容,这种保护也不会消失。法院随后指出,通过电子邮件进行的通信与通过信件和电话进行的通信相类似,因为电子邮件是普遍存在的,而且可以是个人的。此外,法院宣称,因为传递方式的不同而区别对待电子邮件、信件和电话,是不协调的。"由此可见,电子邮件需要得到第四修正案的有力保护;否则,第四修正案将被证明是私人通信的无效监护人,而这是它长期以来被确认的一个基本目的"。
法院将电子邮件与信件和电话相提并论,宣布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功能上等同于邮局或电话公司。政府不能强迫他们在没有基于合理理由的授权的情况下交出通信内容。"唯一的理由是,如果政府人员强迫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交出用户的电子邮件内容,这些人员因此进行了第四修正案的搜查,这就必须遵守搜查令的要求,除非有某种例外"。
也就是说,电子邮件受到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
而即时通讯软件目前却没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更正:是美国联邦第十一上诉法院)认为发送短信(补充更正:被对方接收后)就没有合理的隐私期望:
On Tuesday, the Supreme Judicial Court held that no one can reasonably expect a sent text message to remain private – at least for the purposes of Article 14 of the Massachusetts Declaration of Rights (the Commonwealth’s equivalent of the federal Fourth Amendment). Under Article 14, the government usually needs special permission (a warrant) to search your property and possessions; property and possessions are protected under Article 14 if you have a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 in the object. In Commonwealth v. Jorge Delgado-Rivera, the Court held that a defendant did not have a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 in text messages sent to a third party, even if those messages passed between friends and even in an era where texting is as casual and intimate as talking.
最高法院认为,没有人可以合理地期望发送的短信保持隐私--至少就《马萨诸塞州权利宣言》第14条(相当于宪法第四修正案)而言。根据第14条,政府通常需要特别许可(手令)来搜查你的财产和财物;如果你对该物品有 "合理的隐私期望",那么财产和财物就受到第14条的保护。 在联邦诉Jorge Delgado-Rivera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对发给第三方的短信没有 "合理的隐私期望",即使这些短信是在朋友之间传递的,即使在一个发短信像说话一样随意和亲密的时代。
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挺滑稽的,就是美国在teams和zoom出现以前并没有合适的企业级即时通讯软件。
最早在谷歌的时候,谷歌除了邮件以外,你竟然只能用hangout来发信息和语音,大家有条件的可以去试一下hangout是一个多逗比的体验。
后来去微软,微软那个时候还没有完成teams,内部除了邮件以外只能用skype来交流,skype多么屎大家也可以自行体验。
直到19年微软才开始内部测试teams,当时真是惊喜若狂,不知道大家能不能体会到那种第一次用qq的快乐,虽然初版的teams bug超多,但是跟skype比也是鸟枪换炮了。
最后我觉得肯定有人会说,为什么不能用whatsapp messenger这种通讯软件呀,还有slack什么的。这个原因主要有二,一个是美国很多中小企业的信息化都是直接买的企业服务的解决方案,你买的东西里面有这个服务就有的用,没有就没有。另一个是美国企业正规化意识真的是比较高的,最近跟HOA打交道他们几十个人的公司都有自己域名的邮箱地址,但是我们领事馆的联系方式居然还是http://gmail.com的邮箱,真是呵呵了
邮件更平等一些,私密性更好。
微信群里更容易体现阶级,老板有一种一呼百应的快乐。
你们都没说到点子上。
在外企,也是邮件当微信发的。
国外办公电子化比国内早很多年,在国内企业有OA系统之前很久,国外已经用OA了。
这就形成了邮件沟通的传统,当时根本就没有即时通信软件,普通手机也不能看邮件。
这个传统一直就延续下来了。
在2G时代,入门的智能机已经有邮件功能了,就是为了办公的,黑莓也是这么发展起来的。
国内那个年代,移动网络很落后很落后。
只有年轻人用昂贵的移动流量,普通人的手机根本不开流量。
这个时候,其实已经有移动办公了,但是工具不是邮件,是QQ。
QQ号不是人人有,年轻人有。QQ年代,移动办公并不普及。
中国智能手机普及,是2010年后小众开始用,2012年以后开始普及,2013年千元机后开始大规模普及的。
一开始2012年,米聊还想和微信抢一抢市场,但是微信把QQ号和手机号直接注册。
最后,QQ用户直接到微信,有了大量基础用户。这些用户用微信没有任何障碍。
当时,短信还是0.1元一条的!
QQ用户知道QQ跑流量就行了,而微信加入后,所有人都可以不用发短信了,这个时候国家提出降费,流量费便宜了。
结果,微信就普及了。
对于中老年用户,是第一次知道移动办公,可以直接发,它们以前连邮箱都没有。更没有QQ,但是他们都注册了微信。
这样以来,微信就成了他们唯一知道的,可以移动办公的工具,虽然这个工具不好用。
然后,就是美国人发邮件,中国人发微信。
第一天入职外企时
发现这里居然都用outlook沟通,开始是觉得挺麻烦的,又要写hi teams 又写 br,格式一般也是pls find the doc attached
但现在觉得这样挺好的,我在非上班时间,邮箱哪怕给大水冲了都不关我事,再找我也得明天九点见。这都是互相的,你那边所谓效率高,是要牺牲我的私人时间作为代价的,而现在中国私企所谓效率,都是要以牺牲私人时间为代价的。就见仁见智,我喜欢公司分开,公司的高效率毕竟是公司,我要保证我的生活不被影响。
至于有人所谓即时通讯,大哥,没人用了outlook就不用teams了,outlook邮箱是发正式文件的,teams是开会交流的,国外也不会顾此失彼呀。就好像有的评论区说邮件是人家资本主义遗留,你姓氏还高曾祖遗留呢,以前国外用邮件是因为当时最先进的就是邮件,现在有即时通讯人家也用呀。
就怎么说,邮箱➕teams这类软件比较贴合人性,微信属于比较私人的东西,你是我同事,找我出去吃饭唱k 微信没问题,找我谈工作,抱歉咱上一下电脑好吗。
事实上微信本质上也就是个邮件,只不过增加了两个限制:
加好友才能发,这种问题对邮件来说可以通过定制过滤规则来解决。
对方用任何支持邮件协议的软件都能收邮件,这就是极大好处啊。
微信与邮件的区别主要还是客户端表现形式的区别,从功能上并没有本质区别,做一个长相长得跟微信一样的邮件软件用来聊天也并非不可能,发文字发语音发文件都能实现,当然实时音视频通话以及扫码支付这种并不属于邮件系统的功能除外。
即时通讯跟邮件收发并无本质区别,只是用的软件不同而已。
所以你反过来想一想这个问题:用微信的唯一好处就是把对方绑定到了微信。这对产商有好处,对用户并没有好处。
两点:
一是欧美办公环境普及了电脑后,邮件就跟着普及了。而中国的办公电脑还未完全普及,手机就全员普及了,因此基于手机的办公APP,中国要比国外应用更广。
这个差异,类似于信用卡和移动支付,强大的惯性导致欧美的移动办公APP没有全面替代邮件。
二是微信的初衷恰好就是做个邮件... ...
信就是mail啊... ...
中国最优秀的邮件系统是Foxmail,Foxmail的创始人是张小龙,后来连人带产品卖给了腾讯,于是张小龙搞出来个微信。
马化腾参加2016清华管理全球论坛的时候,与清华经管学院院长钱颖一进行对话。其间,马化腾透露微信背后的故事,原来,微信最初就是一个邮箱。
他称腾讯很早接触手机邮件,用黑莓手机,不过最初只给高管配。后来想,能不能在QQ邮箱开发一个软件,让每个员工都能方便地使用手机邮件。于是就有一个小分队研发手机邮箱。而正是这个小分队最先把手机端的邮件、客户端改成微信。
“微信其实是邮件,是个快速的短邮件,只是它快到让你以为不是邮件。”
“微信”的名字是由马化腾发明,对此他坦言开始也并未想到。只是“当时觉得肯定应该叫什么信,那时微博很火了,我天天在想,后来就在群里说就叫微信吧,就这么随便定的。”
因为他们习惯发邮件的时候还没有微信这样的即时聊天软件
就类似于用信用卡的习惯已经影响了人们几十年之后,移动支付就很难发展
以前使用电话的年代,中国人习惯是打电话立刻找到人,即便是公用电话也有热心人去给你喊。因为我们理解的,打电话联系你这是一件立刻马上要办的事情。而外国人发明了答录机,即使人在旁边也会暂时不接,等到想回复了再打回去。双方都习惯接受这种“等一下”的模式。
进化到网络时代之后,中国人还是习惯与立刻马上找到你的联系方式,并且大家都遵守。在邮件和qq的年代里,我们感觉不够痛快,积极寻找那种立刻马上联系的感觉,于是顺利迎来微信这种即时通讯方式。如果微信回复不及时还要打电话提醒对方看一下微信内容,你看完了我们再继续通话。我是非常不喜欢这种立刻马上到,但是经常被讥讽为“机风不正”。
外国人习惯使然不肯接受立刻马上放下一切接电话回信息的模式,所以停留在邮件时代不肯接受手机即时通讯的方式。即使有手机,很多人也是调成静音模式或电子回复模式,等有空了再打回去。双方都自然接受。
这主要来自于习惯,当然也有文化的差异在里面。比如西方社会把公共场合大声打电话视为粗鲁,办公或会议场合打电话也是极为无礼。所以,很多人白天也会静音。
就我个人而言,非常推崇国外的“非即时”联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