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藤摸瓜反腐败的好机会啊!
她爸是企业老板,
女儿上个大学可以行贿650万刀,
那一个药品的批文会出多少呢~~
都能贿赂到美国去在国内能干净?
建议中纪委赶紧去查一下。
对了,行贿是犯罪,
在美国行贿国内也可以追究的。
也许这是中国以后反腐败的一个新方法
每次看着着这造假的人被打脸,
我的内心都充满了喜悦和快乐。
只要是中国人,
无论在世界的任何角落触犯刑法,
都可以依照中国法律进行惩处!
具体条例如下: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完全发生在境外的犯罪进行追究,
不但有法律依据,
还有案例支持。
西双版纳新闻网 来源:西双版纳新闻网 编辑:王晨至 2018年09月16日 10:10
本报讯(杨承福) 被告人李建某、汤天某等人特大制毒团伙案,经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7月30日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根据7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近日,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犯制造毒品罪对被告人李建某、汤天某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李光某、李金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岩某、赵某、周健某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自2015年6月,被告人李建某、汤天某组织被告人李光某、李金某、岩某、赵某、周健某等人在缅甸邦康勐康大酒店7楼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中,李光某、李金某先后负责制毒工厂的管理,岩某、赵某、周健某等人分别负责加工、包装、机器维修等事项,被告人李建某还为部分人员配备了手枪。2016年5月18日,州公安局民警在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司法委警察局协助下,在勐康大酒店现场抓获正在制造毒品的被告人李光某、李金某、岩某、赵某、周健某,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半成品129493克、甲基苯丙胺水溶液49732克、咖啡因15793克及一些制毒设备。随后抓获被告人李建某、汤天某,并从李建某住处及丰田轿车内查获苯甲醇、氢氧化钠、香兰素等制毒原料及配剂共95404克。同年5月21日,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司法委警察局将该案件移交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处理。
经州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有关证据证实。
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7名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制造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律,且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均构成了制造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7名被告人犯制造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7名被告人的犯罪地及居住地虽然不在中国境内,但中国政府已经加入了联合国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承担条约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我国司法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予以追究。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按照7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及认罪态度,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以前都是抓外逃贪官,
这次来个抓个行贿的,岂不妙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