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航空公司)承担何种责任?
1、 在国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中,承担对旅客、行李和货物的过程中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航空公司。
航空公司在不同的公约体系下,承担不同的责任。根据1929年《华沙公约》的规定,承运人责任的规则制度为过失推定责任。即指对发生的损害,因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的存在,即推定承运人有过失,从而减轻或者免除被害人即乘客对于承运人过失的举证责任,由承运人承担无过失的证明责任。
由于《华沙公约》以及附属公约、议定书属于各自独立条约,并非所有《华沙公约》的缔约国都签署了后续公约、议定书,给各国的法律实践带来了大量的法律冲突。因此在1999年,国际民航组织牵头在蒙特利尔召开会议,通过对《华沙公约》及其体系之下配套公约和议定书的替代性国际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
在《蒙特利尔公约》采用了两个层次的归责制度(two-tiered recovery system)。即第一层次的严格责任与第二层次的推定过失责任。
严格责任:除因旅客自身的健康原因所引起的伤亡之外,不论承运人是否具有过失,承运人不得免除或限制责任,均需承担赔偿责任最高限额为113,110(约合人民币1,209,174.72元)特别提款权的旅客伤亡责任;每名旅客1131特别提款权的行李责任以及每公斤货物19特别提款权的货物责任。(2010年)
推定过失责任:如果承运人在承运期间存在过失,则承运人承担无限额的赔偿责任。
飞机制造商(比如波音公司)是否承担产品责任?
任何飞机在投入商业运营之前应当取得航空管理部门的适航许可。适航的飞机应:
(1)飞机始终满足其型号设计要求;(2)飞机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在排除承运人对于飞机的维修保养以及飞行员的过失之后,如果飞机本身的设计、制造不符合适航状态。作为买方有权向买方即飞机制造商提出承担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或者就停飞产生的损失向波音公司追偿。(波音787锂电池故障,波音对一些航司进行过赔付)
同样作为航空旅客,可以在美国就波音公司提出侵权损害赔偿,监管方FAA与承运人埃航作为共同被告。(美国的判例对于产品致人伤亡的赔偿金判罚额度相当之高,这方面还希望有了解美国法的大佬解答。)
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乘客未购买保险的情况下由谁赔偿?
首先,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国际航空旅客的人身伤亡是在承运人责任限额之内无条件赔付的,即作为承运人的埃航对每一位旅客赔偿人身伤亡损失113,110SDR。
PS:我国《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为每人最高40万元人民币
同时,若航空旅客购买了航空意外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向航意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旅客获得的保险赔偿不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因此未购买保险的情况下,由承运人赔偿。
飞行员及机组工作人员是否与乘客的赔偿有区别?
机组成员同样会由航空公司购买航空意外险,除此之外还有工伤保险等保险安排。尚未从有关法规或国际公约中找到类似于旅客赔偿的规定。
5.不同国界之间的航班,诉讼管辖、适用法律又该如何选择?
《蒙特利尔公约》对于国际航空争议解决的司法管辖规定了五种管辖权:
继承了《华沙公约》已有的四种管辖权:
(1)承运人的住所地;
(2)承运人的主要营业地;
(3)运输合同订立的承运人营业机构所在地(若合同在中国订立,中国旅客有在中国提起诉讼的可能性。)
(4)航程的目的地
(5)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住的住所所在国。
在法律适用方面,中国的做法以及国际法准则是,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立法。因此若旅客家属在中国提起诉讼,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84与《民事诉讼法》第2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应当适用《蒙特利尔公约》。
.加入《蒙特利尔公约》的成员国和非成员国之间的航班如何确定赔偿限额?
《蒙特利尔公约》定义的国际航空运输指的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
所以,根据公约的规定,出发地、目的地和经停地点三者有一个为成员国,《蒙特利尔公约》即有对该航班的管辖权。赔偿限额依照《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
欢迎其他答主对该问题进行补充!
相关法规:
《华沙公约》第28条
《蒙特利尔公约》第2条、第21条、第33条、第46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