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的案情通报里两大隐藏信息你看懂了吗?
今天福州晋安检察院对网传见义勇为的赵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大家拍手称快。但实际上这份案情通报里,语焉不详,回避了两项重大法律性质的认定。
1、 赵某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昨天晚上晋安公安以“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赵某,当时我就在朋友群里说了,公安定这个罪是认为赵某防卫过当,皮球踢给了检察院,看检察院怎么处理了。
今天通报出来,我注意到了一句话“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是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
可能很多人看到这句话就认为赵某板上钉钉是“正当防卫了”
我们看一下法条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20条第2款“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是不是和案情通报里的措辞如出一辙。这条规定,就是我们通常说的“防卫过当”,而且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构成犯罪,但是处理上可以“免除处罚”。
而正当防卫的规定是“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不构成犯罪,所以说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完全两码事。
到现在第一个问题出现了了,这样的案情通报是不是说司法机关仍然认为赵某不是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
2、 赵某到底构不构成犯罪?检察院不起诉到底是因为不构成犯罪不起诉,还是构成犯罪但是不起诉。
可能很多人看了结果,检察院不起诉了,肯定就是不构成犯罪。
其实不然,检察院三种不起诉情况中,其中有两种,一种是法定不起诉,一种是酌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就是,认为这个人不构成犯罪,当然不能起诉。如果赵某被认为是正当防卫,那么就是没有犯罪事实,应当法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是认为这个人虽然构成犯罪,但是情节不严重,可以在处理上通过不起诉免除处罚。
在酌定不起诉中就有一种情形根据“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20条第二款)”,对嫌疑人不起诉。
好了,那么问题来了,检察院到底适用的是哪一种不起诉方式,这个直接决定了司法机关对赵某的态度:“他到底构不构成犯罪”?
两个问题梳理完了,结合上下文,案情通报里的措辞和“防卫过当”的法条规定高度重合,在不起诉的问题上又故意没有表述清楚是哪种不起诉?
那么司法机关的真实态度是什么样呢?赵某到底有没有被认定为犯罪呢?
大家自己评判。
最后看了一下文末的落款,原来这个案情通报是公安发的,好像瞬间明白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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