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人长期服用镇痛类处方药,本身就不是什么好事,不仅会让人上瘾,更会导致身体各机能异常,难以掌控自己的行为,更何况当天还是超量服药,所以可以推测,出事之前肇事司机刘某北已经失控,开车出事是必然。
虽然之前有很多人(包括本人)认为这就是“毒驾”,但官方肯定要用词严谨,所以肇事司机刘某北只能是“药驾”。不过,这不影响判罚,因为无论是“药驾”,还是“毒驾”,造成严重后果都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
4人死亡10人受伤,如此严重的后果,法院肯定不会轻判,肇事司机刘某北判罚结果不是死刑,也是牢底坐穿那种。因此,法律层面没多少讨论的,不过可以通过这起恶性交通事件,顺便科普一下“药驾”。
“药驾[2]”是指驾驶员服用了某些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产生嗜睡、困倦、头晕、耳鸣、视力模糊、精神紊乱、兴奋不安、反应迟钝等不良反应,导致动作协调能力下降、注意力分散、测距能力减弱,从而影响刹车、挂挡、转方向盘等判断,却依然驾车出行的现象。
世界卫生组织列出了七类影响安全驾驶的药物。这7大类药品包括:
1. 对神经系统有影响的催眠药物
如安定、氯硝安定、佳静安定等苯二氮药物药物,以及各种抗组胺药物(例如最常见的抗感冒药),服用会让人产生乏力嗜睡、头晕目眩、视力模糊、反应迟钝,严重一点的是眼球震颤、耳鸣和幻觉等影响安全驾驶的不良反应。
2. 有恶心呕吐反应或变态反应的药物
有恶心呕吐反应或变态反应的药物的范围比较宽泛,引起恶心的药物包括抗肿瘤药物、抗菌药物、非甾体抗炎药物等,但又不仅仅限于这些,服用后会造成用药者的出现恶心呕吐、过敏性休克,必然形成驾驶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3. 止痛类药物
主要是指阿片类药物,例如吗啡及衍生物、可待因、芬太尼、右美沙芬等,长期或是大剂量服用,不仅上瘾,还会导致视觉障碍、呼吸抑制、幻觉、精神松懈,平衡感失调等严重影响安全驾驶的不良反应。
4. 兴奋剂
如含有咖啡因、麻黄碱成分的药物,长期或大剂量量服用会令人精神亢奋、心跳加快、呼吸急促,情绪易激动、易怒等不良反应,不利于驾驶者保持平和的心情,无法集中精神安全驾驶。
5. 治疗癫痫药物
主要代表有苯妥英钠、苯巴比妥钠,这类药物同样依靠抑制中枢来发挥药理作用,服药后会对人的思维、反应、行动等造成一定影响。
6. 抗高血压药物
抗高血压药物需要长期服用,不频繁更换、常规性地服用药物后开车还是相对安全,但如果突然停药,或是药剂量不适宜,则会令用药者的血压出现波动,进而导致头痛、眩晕、视力障碍、反应迟钝等症状,从而影响影响驾车。
7. 降血糖药物
与高血压类似,降糖药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同样存在“药驾”的可能。某些降糖药物会造成血糖下降较快,甚至出现低血糖的情况,比如胰岛素、磺酰脲类降糖药,这两类药物较容易引起血糖过低,甚至会有休克等严重的意外事件出现,用后不应驾车。
尽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确规定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但由于宣传较少,所以常常被司机们忽略,甚至根本不知道服用后会产生严重影响安全驾驶的不良反应。
此外,我国法律针对“药驾”的处罚力度也很低,未肇事仅处警告或罚款。希望此次事件之后,交管部门可以加大对“药驾”危害的宣传,以及提升处罚力度,让“开车不吃药,吃药不开车”同样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