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本科生,本来没有资格对罗翔的法律素养做任何质疑的。
不过请允许我对罗翔的这一段讲课进行质疑。
罗翔说,在孕妇生孩子的时候,保大保小,是老公决定,请恕我不能同意。
这里面有一些基本的法理:中国的法律,胎儿出生以后才算人,之前不算。
如果按照罗翔所说的:保大保小是老公说了算,那么这等于是为了一个还不算人的胎儿牺牲孕妇生命,这根本不合理。
且老公有资格决定妻子的生命吗?这不是荒谬!
这本来是依据基本的法学知识都应当知道的,根本不需要医学知识,中国连安乐死都不允许,怎么会允许出现危及产妇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