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祭奠一下,这是司机宇宙的大爆炸奇点,两年之后一系列荒诞不经的故事的肇始……
你只是脖子被划了一刀而已
而她却差点没赶上飞机!
当车辆行驶至京哈高速时,她们同行三人均显出困意,并且其中一名女生已经睡着,陈某因为紧张过度,误以为是网约车司机给她们下了迷药,所以拿出了水果刀挟持司机于某并要求停车,在此过程中,于某颈部被划伤。
该案中,陈某是因为紧张过度,误以为是网约车司机给他们下了迷药,所以陈某的行为是假想防卫,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对对方造成伤害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车辆行驶在高速路上,且陈某拿出水果刀挟持司机于某要求停车的行为,至少是个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的治安管理行为,甚至理论上是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构件的。因此,该案至少是个治安案件甚至是刑事案件。那警方的调解、甚至还给钱把她送回家行为自然就欠妥了。
另外,“虽然陈某的行为的确过激伤害到了他人,但是考虑到案发的原因和其所造成的后果较小,另外其还小正在读大一,又身在异地,不想因为此事对她这样一个正在人生成长阶段的孩子身心产生更多的负面影响”,这句话好熟悉的感觉。前几天那个刚满18岁无证醉驾无牌摩托也是这么说的,最后那个被免于刑事处罚,就是下面这个案件:
前往温州的高铁上看到这个问题,很有现实意义,挨个儿说说,
民警:
知乎上的学生居多,所以感觉到男生、女生面临相似社会问题时得到的对待不一样。我作为一个离开校园多年的叔叔,可以设身处地的为民警说一句,遇到这种危害结果不大的案子,确实会选择调解。
而遇到身在异乡的求学女大学生,天然的会心生怜悯,不放弃做一个陌生小女孩的英雄的机会,就如当年杨过对小郭襄的宠爱,成年男人对小女孩的宠溺或许只有到了年纪的老男人才会明白,有时不由自主、无法抵抗,不过那不是油腻的爱。
司机:
司机是这件事情最大的受害者,无缘无故被轻微伤,还耽误了自己赚钱的工作时间。
这是滴滴打车这些年的安全隐患所累积而成的负面市场反应,从这个角度来说,平台也存在一定的补偿司机的责任。
至于女孩的责任,如果司机也是如民警般的大叔,原谅是他的选择,任何人没有口舌他的权利。
女孩:
除了女孩,小男孩在遭遇相同的情况时,只要这张face不是特别着急,年长者也会报以社会的宠溺。
这种宠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容忍年轻的男孩、女孩犯一些不严重的错误,这个不严重主要体现在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这种危害行为就不在人的裁量范围,而是由法律调整。
成长的道路有时候是残酷的,天然的保护伞终有一天会烟消云散,每个人最终都需要成长为一个为你的行为承担责任的人。
如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你趴地上嚎啕大哭,尚可解决问题,让你度过危难。但这非永久之计,你若学不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觉得自己的过错总是情有可原,你会放大自己的任性。
社会不是家里,旁人不是父母,沉溺在这种撒娇的解决方式中只会让自己越陷越深,无法长大,犯大错时面对只剩律法的裁量时,是一个方寸尽乱的巨婴。
正当防卫:
见诸报端的各种暴力和惨剧,让正当防卫逐渐的进入了大众的视野,从之前的鲜有的正当防卫案例到如今的法律明确正当防卫的各种情形。
不得不说,这又会产生一个弊端:正当防卫认定的逐渐扩大,会催生假想防卫、事前防卫的出现。
而题中的女孩就是活生生的例子。
我看这描述,像是这女孩有了突发的旅途综合征,所以真要较真的话,也不好办。
我一直以为只有无良媒体才会在法律问题中强调性别,原来知乎也是。
看看高票「女孩的宽容」;「男孩的苛刻」;哗众取宠、毫无意义的抖机灵,真是感觉大半夜像吃了只苍蝇。
不多说了,讲三个点:
一、法律层面
假设新闻报道无偏差,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造成损害的行为对应的法律概念叫「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一种,由于行为人对是否存在不法侵害存在事实认识错误,导致其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产生误判,故成立假想防卫时,应以事实认识错误阻却故意成立。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假想防卫中,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是对不法侵害的反击,是一种有益社会的正当防卫行为,故不能成立故意犯罪。
通说一般认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以过失犯罪论处(《刑法》第十五条: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如果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
本案涉及的过失犯罪中,较为接近的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据《刑法》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可以看到,仅仅划伤颈部(新闻描述「伤势轻微」)不满足其中任意一项情形,不构成重伤,亦不能入罪。
因此无论行为人是老人、小孩、男人、女人,只要新闻报道的「假想防卫」及司机伤情属实,均不构成刑事犯罪。
目前的几位高票,不过是煽动情绪、挑唆对立而已。
(还有一些答案竟然把司乘纠纷作为类案展示,真是莫名其妙)
二、公安处理层面
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应主要考察司机受伤的民事赔偿责任,新闻报道中的「调解」一词恐有不当。
依据《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第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由于划伤颈部的行为并非故意,也很难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此处应当按照第三条第二款「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本案不是公安治安调解的范围,公安的行为更类似处理案件时的「劝解」。
公安的行为也只是处理案件过程中的劝导,而非行使治安调解的职务行为(当然,这种做法不违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的总体要求,此处不是批评只是厘清);新闻报道未提及治安调解需出具的「治安调解协议书」及「于某情绪稳定后也谅解了陈某」两处也可以与上述观点相互印证。
三、需要注意报道中一处细节
新闻报道中提到:
现场民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案件调解,希望可以让陈某也能搭上回家的飞机。
但由于当时驾驶员于某情绪较为激动,现场无法调解,便回到队址进行进一步处理,由于处理案情需要,最终陈某没能赶上飞机。
这一段非常明显地表现出,尽管处置民警希望让陈某搭上飞机,但并没有因为这种倾向影响案件处理及正规程序;在驾驶员自愿谅解前,民警始终恪守原则,进行案件存证、处理工作,陈某也因此的确未赶上航班。
本次事件中,民警的处理情、法兼具:
法不容情,处置民警并没有因为对陈某的同情僭越程序,(只就新闻稿来看)也没有强迫受害人的自由意志。
情法兼具,在受害人谅解、受案工作了结后,民警用自己的私人财产自费为行为人购买了返乡机票,无可置喙。
另外也一说,只就本案而言,谅解意见不影响司机事后通过司法途径追究民事责任,民警花不花自己的钱,司机追不追自己的钱,都是他们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无需我们多加置喙。
以上。
我的回答一向不能满足很多读者的情绪需求,估计这篇也不能。所以我也躺平算了,只谈干货,不做心理按摩。
事实上现在我们(我在回答里会不自觉带入宣口这个角色,老读者可能比较熟悉,怕新读者不了解所以说明一下)面临这样一种进退维谷的窘境:
偶发极端事件是事实,提升公众安全意识也是需要,但现在看来,度是个问题。我把这句话再拆解看讲讲。
偶发极端事件是事实。三个关键词。偶发,类似于之前滴滴两起乘客命案,以及各地的各种侵害女性的刑事案件,放到全国大总体下,确实是小概率事件。极端,相关案件可以说是集合了多种抓社会舆论眼球的元素,让人印象深刻,甚至对有些人(比如独身在外的青少年女性)来说就是不寒而栗。事实,这些事件确实是事实,捂是捂不住的,主流不报,各种添油加醋往小黄文方向走的民间消息就会满天飞。
提升公众安全意识也是需要。总体上警力吃紧、一线警察同志负担很重,是个基本国情。天网、雪亮,也是近几年才完善起来,好多基层的雪亮现在还在建设当中。提升老百姓,尤其是从发案率来讲易受侵害群体的自我保护意识,也确实是现状下的一个代偿性办法。一个惊弓之鸟划伤了司机,在有关部门的考核指标中,绝对远好过一起性侵杀人案,这可以说是一个苦涩的现实。
但现在看来,度是个问题。任何涉案宣传都有个度的问题,整过头了就是惊弓之鸟,但不同案情,这个度的水位不一样。比如反电诈宣传,假如整过了,可能就是大家对各种电话信息都疑神疑鬼,明明真的是政府部门来的陌生电话,事主也不信结果误事了。但如果是涉及到题目中的这种案件情景,安全宣教整过了,这个惊弓之鸟的反应,可能就会伤人。对比一下,同样是整过了,后果差异很大。
更麻烦的是民间叙事,对于这种涉性刑事案件,是最热衷于传播的。各种添油加醋,还言之凿凿地讲现在男女比例下有多少男性被迫单身之类的,追求惊悚效果和无所不在地恐惧感。这种民间叙事传播,现在又搭乘了手机移动化阅读的便车,更容易影响到基层青少年女性人口。
在我们这些宏观宣传管理工作者的视野中,大多是危害国家民族的风险,类似于上述这样的问题,真的很细节很细节,细节到我们都不会注意,但它却实实在在地会伤害到具体的人。
怎么办?加强技防,肯定是很多人(还是站在社会管理者的角度)的首选。但宣传上的考虑,我觉得还是要想办法调整。虽然这个度很难把握。
只能说司机非常非常幸运。
如果当时小仙女一不小心划破颈部的大动脉,司机极有可能死亡。
而司机一旦死亡。。。
众所周知,我国是女权社会,只要新闻媒体一曝光。。。
基本上就坐实了司机企图强奸女生而被女生反杀的“事实”。
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会导致公安机构不敢也不愿认定女生有罪。
最后,
男司机会被万人唾骂,男司机家人永远的背上“强奸犯家属”的名声。
小仙女会被各大媒体报刊采访,国内各大女权组织邀约,从此走上“维护女性权益”的财富自由之路。
嗯,大概就是这样。
陈某从小到大从未离开过南方老家,我可以理解。
去年秋天来到长春上大学是她第一次离开家乡,内心缺乏安全感,我可以理解。
听闻近年来女性青年乘坐网约车遭受侵害案件频发,更是让胆小的陈某在坐网约车时精神紧绷,我可以理解。
陈某因为紧张过度,误以为是网约车司机给她们下了迷药,所以拿出了水果刀挟持司机于某并要求停车,在此过程中,于某颈部被划伤。综合以上原因,我也可以理解。
民警朱虹和吕斌先行将另外两名与案情无关女同学送往机场赶飞机,我可以理解。
然后现场民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案件调解,希望可以让陈某也能搭上回家的飞机,我也可以理解。
但由于当时驾驶员于某情绪较为激动,现场无法调解,便回到队址进行进一步处理,由于处理案情需要,最终陈某没能赶上飞机。
虽然陈某的行为的确过激伤害到了他人,但是考虑到案发的原因和其所造成的后果较小,另外其还小正在读大一,又身在异地,不想因为此事对她这样一个正在人生成长阶段的孩子身心产生更多的负面影响,经过民警的调解工作,于某情绪稳定后也谅解了陈某,好吧,我也可以理解。
由于陈某没有赶上当日的飞机,身上也没什么钱了,此时陈某已经没有回家的路费了,加上严重的心理负担,陈某坐在地上嚎啕大哭。民警自费拿出一千五百元钱当场为陈某买了回家的机票,为了不让她害怕,还答应会送她去机场,陈某流下了感动的泪水,好吧,我也可以理解。
但是我不能理解的就是,没有看到对于驾驶员伤势情况的详细描述,只有简单的几个字“于某颈部被划伤……于某伤势轻微。”
然后就是“当时驾驶员于某情绪较为激动,现场无法调解,便回到队址进行进一步处理,由于处理案情需要,最终陈某没能赶上飞机。”仿佛驾驶员心胸狭隘,被划伤多大个事情,现场还无法调解,以至于还要浪费警力带回来处理,以至于小可爱陈某都错过了航班。你只不过被划伤了而已,人家可是错过了航班呀!
再然后就是民警如何秀关怀,秀爱心,终于圆满了。
但是却没有人关心驾驶员是否被安慰,以及到底有没有得到赔偿,被人平白无故划伤脖子医药费要不要给?到警队浪费半天时间没有接单的损失要不要赔偿?以后几天可能需要休息的误工费要不要给?精神损失费这种东西就不提了。
不想陈某因为此事对她这样一个正在人生成长阶段的孩子身心产生更多的负面影响,那么有没有想到一个网约车司机会不会因为正常驾驶突然被后座的人划破脖子所以对工作产生负面影响?会不会有心理阴影?会不会因此开不了网约车?会不会需要看心理医生?
甚至很多人会批评女乘客陈某如何的不好或者调侃陈某,或者拿处理的民警开涮,却很少有人关心网约车司机拿到赔偿了没有,有没有出现心理阴影。
管他呢,反正网约车司机就是社会底层,谁会在意一个牲口般存在的网约车司机呢!
本来想说乘客说停车就赶紧停嘛,反正乘客是大爷,让我停哪儿就停哪儿。
结果一看,京哈高速……这司机也是点儿背……万幸没出交通事故……
我估计这司机是再也不敢拉妹子上高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