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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姜明代表提议《劳动合同法》排除对于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的适用? 第1页

     

user avatar   wang-wei-lin-1 网友的相关建议: 
      

那么阿里巴巴、华为、腾讯每隔两年就会倒闭一次。


user avatar   hei-an-zhong-de-guang-ming-zhe 网友的相关建议: 
      

姜明是人民的“好代表”,是劳动者的“大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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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代表包藏祸心,资本家丑恶嘴脸暴露无遗

两年内企业,真的是为了保护新企业吗?

扯淡,这是为了奖励劣质企业,鼓励劣币驱逐良币,姜代表搞企业几十年,搞得都是广告、房地产、P2P、玩资金这样的生意,这点操作不懂?开什么玩笑。

如果你是一个企业叫做A公司,1000号员工,主要关键岗位100人。

如果按照姜代表的搞法,你会怎么搞?

100关键岗位人还是和A公司签合同,其余900人和A公司旗下一家下属的一家贸易公司签合同,属于贸易公司派驻A公司的员工。

然后把几乎所有的差旅啊、接待的、营销费用的等等,全部放到贸易公司去,贸易公司常年做亏损。贸易公司注册在没有最低税收要求,还能大幅度返税的地区。两年后贸易公司注册资本金花完了,公司破产。这900人就不受劳动法保护。然后再注册一家贸易公司,900人劳动合同继续签在新公司。但是其实老板自己的生意一点也没影响,还是一样样的在做。

A公司由于成本很多转移到了贸易公司,经营报表漂亮的不得了,老板赚钱很多,而且马上要上市融资拉,上市再割一把韭菜。

如果有这个搞法,

代表就以为自己聪明,别人都傻啊。

再说

现在还想着省点劳动法钱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有什么能力活下去?

真正人员费用压力大的,都不是新企业,而是很多年,人员很多人浮于事的老企业

新企业都是一人多岗,人员能省则省的

就算是花大价钱挖人,那人才的培养成本别的企业出了,你直接用,也是成本最低的

我也是搞企业的,但是有两点从来没想过

从人上面违法省钱,从环保上违法省钱,这钱都省,还干什么企业,关门回家睡觉得了。

环保省钱违法,断子绝孙

人员省钱缺德,良心难安

参与政治协商是为了国家大计,不是不是仅仅为了自己的利益。

现在很多资本家代表脸都不要了,以为靠忽悠、靠倒腾点资金,靠搞点贷款,自己就多牛多厉害了。虽然我干的企业比姜代表的小很多,我也不是老板,但是我们是做实业,做制造业,不靠忽悠。

姜代表的天明,看看他们干的产业,什么时候倒台都不意外,除了银行坏账外,也对社会没啥影响。


user avatar   xiao-qiao-liu-shui-enbm 网友的相关建议: 
      

今日成就累计:

1、浙江研究将跳槽纳入“失信名单”

2、浙江将多次状告雇主的人员纳入“劳动者异常名录”

3、企业家犯法慎抓、财产慎封


4、四川公审讨薪民工

5、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伤害穷人

6、取消公积金减轻企业负担

7、渔船大逃杀(公司骗奴工上船,奴工为获得自由引发惨案。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说好的《劳动合同法》和《刑法》呢?强迫劳动罪?非法拘禁罪?)【自行百度鲁荣渔2682号惨案】

8、有赞公开宣布996(结果同上,屁事没有)

9、拒绝加班判赔1.8万


10、企业家轻微犯罪免责

11、“谁跟民营企业过不去,我们就跟谁过不去”


以下是复习时间: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

法律是xxxx意志的体现。

有背叛jieji的个人,没有背叛jieji的jieji


现在的历史进程是补课时间,全国人民课程表:

原始积累

圈地运动

法国大革命

经济大萧条

Z产J级法权


彩蛋:童工、扫烟囱的小孩

课后感:什么叫jj斗争,这才叫jj斗争。






user avatar   xiarenzhimaju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姜明代表的提案其实是环环相扣的。

报道里面有个细节可能大家没有注意到

全国人大代表、天明集团创始人兼董事长姜明提交了两份议案三个建议。分别是关于促“双创”、保就业、修改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修改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的议案,以及关于在全国设立企业家节、支持在河南恢复重建张仲景国医大学、拉动内需、推动社区养老康复的建议。

报道只提到了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议案,那关于修改社会保险法的议案是什么呢?

我在姜明代表的公众号“明哥空间”昨天发布的文章中找到了答案。

为进一步促进创新、创业,使经济社会保持活力,建议修改《社会保险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三条。

建议修改《社会保险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三条,允许职工与企业自行商定是否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双方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作为替代。

增加“创办两年“作为是否应当强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和是否应当强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条件。

所以这是个开窗策略。

中国人的性情是总喜欢调和折中的,譬如你说,这屋子太暗,须在这里开一个窗,大家一定不允许的。但如果你主张拆掉屋顶他们就来调和,愿意开窗了。

如果能实现排除劳动合同适用最好,如果没能成功,还可以退而求其次,只排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还是可以省下来一大笔成本。

你以为这就结束了吗?

没有。

为什么姜明代表看着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这么不顺眼呢?

还记得上面提到的社区化养老康复的建议吗?

其三,明确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改造、运营获利的政策支持。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养老设施资金筹措和利用中,细化改造资金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推动社会资源参与社区养老事。

姜明代表显然是主张养老产业化的。

有趣的是,我还在姜明代表的个人简介中发现,做房地产起家的天明集团,现在主业转型为“中医养生健康”,恰好从事养老领域和中医领域。

2018年,姜明为天明确立了未来主业——中医养生健康,致力于解决从亚健康到健康到健美,追求有华人的地方就有天明中医馆,让工作更有精神、生活更有质量、生命更有长度,被称为“医健明哥”!

中医、养老产业化,要素过多,一盘大棋。

企业家节这个……还是看各位大佬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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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问题

1、劳资关系紧张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是「劳动法」本身导致劳资关系紧张?还是「违反劳动法」让劳资关系紧张?

姜总说是劳动法导致劳资关系紧张。

我反对。

部分私营企业中很早就有一种涸泽而渔的玩法。

我第1次听到是2010年在一场活动分享中,让我不寒而栗:

一个老板开两家公司,一家公司招人,一家公司运作品牌——品牌永远不倒,员工按需清退——招人的公司分分钟关门,再注册一个新的。

通过这种方式,公司可以把对员工的所有承诺,全部抛下,分分钟轻装上阵从头开始。

在那个对付老赖还缺乏足够手段的年代,很多职场人是根本没办法和一家已经不存在的公司继续耗下去的。

在996盛行的今天,你会发现绝大多数公司的加班是需要员工自己申请的,你们一边996,一边无法证明自己996。

在35岁中年危机盛行的今天,你们发现其实是因为你们即将满10年工作,即将要签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时候,被企业担心是长期成本(优秀人才),输送给社会了。

所以到底谁是矛盾激化的始作俑者?

说白了,现在很多企业,无论是否初创2年,或多或少有些偷偷摸摸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但员工们好歹还有一个念想:法律是公平的(其他法律我不太懂,但劳动合同法在很多时候都确实保护了员工,这也是有很多事实案例的)。

如今连遮羞布都撕下来了,你让上班族怎么想?

我理解如今的企业日子不好过,需要和员工同心协力,共度时艰。

但问题是,你希望别人和你共度时艰,正常来说,你得拿出利益来分享嘛。

古人都知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

你让人冲锋在前,你就要拿出真金白银犒赏敢死队啊。

一边同心同德共度时艰,一边提案立法把吸他的血,揩他的油合法化。

你觉得员工会和你同心同德吗?

2、这个政策是帮助初创企业还是害了初创企业?

很多代表提建议,都没有考虑最终谁为你的建议买单。

就像广东之前给女性员工的超长产假一样,真的是优待女性职场人吗?

殊不知规定一出,女性职场人找工作越来越难了,现在我经常在女性简历上都看到字体加粗的「已婚已育/无意生育/孩子已上幼儿园」。

想优待A,却让B出血的政策,在大多数时候都会被反噬规避,B又不傻。

理论上说,为这个建议出血的是普通职场人,因为他们可能会被初创企业揩油。

呵呵,谁那么头铁,选择加入一个「违法」企业?

不错,只要建言落地成政策,初创企业到底靠不靠谱都无所谓,它们每一家已经提前被贴上了「违法企业」、「拖欠工资」、「996」的标签。

但凡有一技之长的人才在求职过程中,都有要求公司秀一下营业执照,或者提前查一下「XX查」app。

而反过来,企业在招聘人才时,怕是也会自证「清白」:

我司满2年了,我司守法,加入我司吧。

我打赌姜明自己的公司的HR也会这么宣传。

对于初创企业来说,是一个人才带来的收益大?还是一堆庸才带来的收益大?

再加上一堆带着知名企业背书的新公司,华不为,阿不里,头不条来抢人,这个政策真的是对初创企业的优待吗?

反正这破建言要是真落地了,我就放弃创业想法,反正也招不到人。

3、建言/政策可落地吗?

姜明建议在《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增加前提条件——创办两年以上。具体修改表述应为:创办两年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这就很有趣了。

劳动合同法是一个涵盖8章内容98款条款的法律,还有针对性的法律解释。

姜总倒是大刀阔斧,统统作废了?

举个例子,劳动法第九条说「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我仿佛看到了生财之道,把员工的身份证都扣下来。

这不算完,劳动法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必要了吧。

我们接着看,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是不是越听越像传销组织?

如果你听说有一家公司可以这么瞎搞却无所顾忌,你会加入吗?


我不喜欢那种把员工和老板完全对立的观点。

我认为,在大多数时候企业和员工是有共赢点的:企业挣钱+壮大,员工挣钱+成长,各取所需。如果目标不一致了,握手道别,各奔前程。

我也见过一些很是体面的老板,有外企也有民企。

远的不说,最近裁员的Airbnb的裁员政策是这样的:

  • 提供至少十五周的薪水
  • 股票期权立即到手
  • 公司代缴一年的保险
  • HR转变角色成为员工找下份工作的职业导师,代改简历准备面试。

你体面,员工也给你体面;今天是员工,明天是客户,未来有机会再做同事。大家都是有感情的,「君以国士待我,我必国士报之」。

老板要是肆意妄为,那么员工还会为公司尽职尽责吗?


回到姜明身上,我不知道他会不会看知乎,我且先说先爽。

你是人大代表,当你提出建言的时候,你需要清楚谁受益,谁买单。

如果你为了初创企业的存活而献祭普通职场人,而职场人无所得的时候,职场人自然会规避风险,就像企业会规避招聘女性员工一样。

如果你真的想给初创企业减压,那就提一些给初创企业减税减费的措施吧。初创企业的存活,对国家是有利的,国家应该有动力降低他们的生存压力。

对于普通职场人来说,生存已然不易,不当我们是人才也罢了,还真当咱是药渣,这个就又不聪明又不善良了。


公众号:瞎说职场,欢迎一起来怼职场毒鸡汤

我的职场live:


user avatar   zheng-tian-ji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个问题老财们看到估计要哭笑不得了吧,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排除适用,那意味着所有企业都可以不适用,现在中大公司都在拼命开各种分子公司,一是为了寻找税务洼地避税,二是为了复杂的股权结构变更设立,三是为了薅一点国家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补助,如果真有这条法律大公司完全可以每隔两年去开一家新的分公司,甚至可以做到表面上看上去和真正的主体没有丝毫关系,然后让员工的劳动关系不断地在这类分公司之间转移,这样永远不会适用到劳动法,简直美滋滋。

不要以为现在没有公司在这么干,为了规避无固定劳动合同,不少企业用了这招。这当然要感谢那些高级HR和劳动法律师出的主意了。现在很多打工仔恐怕连自己公司的税号和全称都报不出来吧,自己的劳动合同到底和哪家主体签的都说不清楚吧。

看看李国庆从当当财务部抄走的财务章,这里至少有30多家,你们觉得这是用来干什么的?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有一个现实问题:姜明代表可能低估了「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数量有多庞大。

新华网今年四月的报道介绍道:

以浙江为例,去年发布的《改革开放40年浙商生存发展报告》显示,从1978年到2018年,浙江存活10年以上的市场主体约占总数的三成,而注吊销市场主体的平均寿命只有3.7年。

另据 2016 年的权威媒体报道,中国民营企业平均寿命仅 3.7 年,中小企业平均寿命更是只有 2.5 年。

也就是说,在中国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根本存续不到两年时间,这一提案影响范围有多大,不是一个可以一笔带过的问题。

再说提案本身,如果允许企业和员工「双向选择适用什么样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订立合同」,会导致什么后果呢?

那就不签劳动合同了呗,全员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提供五险一金,不需要年假,没有工作时间限制,不需要保障工作条件的安全,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契约自由,免除自己的一切义务。

有人或许会说,这又有什么关系呢,充分尊重契约自由、给经济松绑嘛!

然而,前车之鉴已经表明,劳动市场的自由放任会翻车,可以看看美国的「洛克纳时代」:

19 世纪末到 20 世纪初,内战后的美国经济逐渐复苏,对劳动力需求非常旺盛。纽约州有一部《烘焙店法案》(Bakeshop Act of 1895 ),其中规定该行业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六十小时。正因为这部法律,洛克纳摊上了麻烦。他经营的面包房是当时纽约市低端劳动力工作状况的一个缩影 -- 粉尘,噪音,一周六十小时以上的工作时间......

洛克纳因违反最长工作时间限制而被处以罚款,而他反过来讲纽约市政府告上了法庭,在他看来,作为私人经营者,想和工人签怎样的合同是自己的自由,双方愿打愿挨,纽约州的法律不应该插手。

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做出了5:4的决定,支持了洛克纳的主张。多数判词强调了「契约自由」(freedom of contract)这一理念。鲁弗斯·派克汉姆大法官写下的判词中说,禁止对最高工作时间的限制恰恰是保护劳工的体现。 判词写道:对工作时间的「限制将会严重危害劳动者谋生及养活家人的能力。」

听起来有道理,做大蛋糕嘛。

契约自由,在写下多数意见的法官来看,是调理经济的万能良药。但实践证明,自由市场也会存在市场失灵,当资本家和劳工之间的地位高度不对等,甚至存在广泛的垄断现象时,双方根本就谈不上坐在公平的谈判桌上。

洛克纳时代,企业非常自由,可以自由地拒绝提供劳工权益、可以自由地让劳动者超长时间工作,经济一路狂飙,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受到法律保驾护航的企业走向寡头竞争、走向垄断;而依然贫穷的劳动者,却吃不下企业做大的蛋糕,恶劣的社会保障制度让人们不敢消费,经济危机最终爆发。

到了罗斯福新政时期,关于最低工资和最高工作时间的立法纷纷出台,前浪们已经得到了血的教训:对劳资关系进行立法、严格执行劳动法,并不是经济的紧箍咒;靠自由放任刺激经济,有可能是饮鸩止渴。

再者说了,正如其他回答提到的,企业注册皮包公司,花样规避法律要求,永远年轻、永远成立两年以下,又该当何论?

这不是屁股问题,这是脑袋问题。


user avatar   zhao-gang-53-83 网友的相关建议: 
      

1,有些事能做不能说,你说了,让别人的脸面往哪搁,这点政治觉悟都没有吗?

2,你们说他坐第几排?1,2,还是3?


user avatar   li-jian-qiu 网友的相关建议: 
      

劳动合同法在中国一直遭受企业界以及某些经济学家的抨击,不要把姜明的这个提案看成一个突如其来的提案,经济学家张五常说废除新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一直说到2020年,我们来重新说一说新劳动合同法。

新劳动合同法是唯一一部新中国建国以来,在出台的时候受到全世界关注的法律,其波及面广的让人不可思议,在这个法律立法过程中出现大量的博弈,不单单是中国国内的企业和工会的博弈,甚至外国的商会,外国的工业也通通掺和进来,美国商会,美国工会,欧盟商会,澳洲商会等等纷纷展开游说,算是创下了中国立法的纪录,我们今天回顾一下《劳动合同法》的历史。

“劳动合同法”里面的关键不是劳动,而是合同,以合同制方式的劳动关系,早在1980年左右的时候就开始尝试了,1983年2 月,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提出今后无论全民所有制单位还是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在招收普通工种或技术工种的工人的时候,用工单位与被招 用人员都要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规定双 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 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但是由国家统一安置的转业军人,统一分配的大学生之类的除外。

《暂行规定》排除了私营企业以及三资企业,不过有些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地方上立法要求集体所有制也参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80年代中国的私营企业基本上还处于襁褓阶段,在立法上并没有做出什么像样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稿子的酝酿则非常早,要追溯到1998年,当时之所以没有最后付诸于实践,原因也很简单:当时中国正在搞国企改革,出现大量的国企职工的下岗问题,当时的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时机不成熟,因此被拖了下来,立法机构的同志们去做《社会保险法》,当然谁也不曾想《社会保险法》拖得时间更长,拖到了2010年才正式通过。

劳动合同法的草拟时期,正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从1998年到国务院法制办2005年11通过,中国经济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当时的中国有几个特点:第一是市场化,第二是工业化,第三是城市化,这个城市化很大程度上指的是大量的农民工进城打工,第四是全球化,第五是信息化,第六是老龄化,1998年酝酿期间的稿子到最后就基本不能用了。

根据当年起草草案的同志们讲述,在当年起草的时候中国的劳动方面有几个问题,第一个是就是完全不签劳动合同的问题,不签劳动合同,以至于工伤之类的问题找证据非常困难,无法保障工人的权益。

第二个是合同短期化的现象较多,中国当时的劳动合同70%是定期劳动合同,30%是不定期的,而国外刚好相反,大量的定期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职业稳定感不强。

剩下的一些问题,例如说试用期,劳务派遣,违约金,竞业限制,经济裁员新规定,经济补偿金等等都有规范。

《劳动合同法》光草案就弄出了四个,其中第一个草案的稿子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占了70%,工会的稿子要远比今天的《劳动合同法》激进的多,可以说对劳动者实行了立体的,全方位的保护,也是因为如此,总工会的稿子遭到了激烈的反对。

举几个例子:

  1. 在企业规章制度里面,只要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的,都需要征求工会或者员工代表的意见,都同意才能通过。
  2. 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制度,例如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3. 事实劳动关系直接视为无固定劳动关系。
  4.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管是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还是员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要给员工补偿金
  5. 硬性规定在竞业限制中单位补偿金的最低限和员工违约的最高限。
  6. 如果单位以提供培训为条件要求员工在限定时间内不许跳槽,则该培训必须符合6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
  7. 在本法实施之前的劳动纠纷也适用于本法。

关于劳务派遣,合同的撤销与中止等等方面,全国总工会的稿子百分之百的偏向劳方,工会在中国长期被劳动者诟病,认为起不到什么真正的作用,但是全总确确实实在《劳动合同法》一开始就当起劳动者的中流砥柱,这是应该赞赏的。

2006年3月20日,一审稿对社会公布,主要是互联网,全总发动了一场“保卫《劳动合同法》”的舆论攻势,在2006年互联网普及远没有今天这么高的情况下,居然汇聚了19.1万条,创下了中国的立法记录,全总号召地方工会必须逐条的学习《劳动合同法》,对外进行宣传,而对比全总,工商联,中国企业联合会之类的组织显得软弱无力,基本上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举个例子,当时华力集团董事长汪力成说,当他第一次看到《劳动合同法》的草案的时候无比震惊:这么重要的一部法律为什么没有征求浙江企业的意见?在2007年参加全国工商联十届执行委员会会议的时候,发现在场会议的800名代表,没有一个代表接收到征求意见的通知。

此后汪力成在透过《中国企业家》专访的时候要求:“立法要透明,充分争论,听取各方意见,一旦出台就要执行。否则有很多不切实际的地方,就变成执法不严,陷入一个恶性循环。”

全国工商联法律部部长王媛否定了汪力成的说法,王媛对《中国企业家杂》说,《劳动合同法》制定从头到尾,每一个环节都征求过工商联的意见,四次的审议稿的原文都拿到了,但是工商联没有像全国总工会那样逐条分析或者发动地方力量,工商联的力度和全总之间有差异。

即便是在劳动合同法已经发布后,在各式各样的财经媒体上,对于劳动合同法的抨击比比皆是:

《劳动合同法》主要的问题,是它取代了劳动力市场上劳资双方自由谈判,自由形成合同的机制,要通过政府干预,对所有的企业、所有的用工来个“一刀切”
-------《〈劳动合同法〉事关中小企业存活》,4月4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它规定了工作时间、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些就有点做过头了,搞得企业都不能解雇员工了,不能自由用工,就进入到德国模式、印度模式了,问题就会多起来
-------《劳动立法应划清政企责任》1月13日《经济观察报》
现行劳动合同法让中国损失几十万亿,新劳动合同法一定要废除
-------经济学家张五常
这种以劳资阶级斗争作为基本指导思想的理论,从一开始就与现代博弈论背道而驰。以阶级斗争理论为指导,使员工天使化,用人单位妖魔化。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董宝华《劳资博弈之道》《社会科学家》


在中国国内的劳资双方在为劳动合同法博弈的时候,一个意想不到的“外人”突然插进来。
早在2006年4月23日,当时的上海《劳动合同法草案》研讨会上,当时加拿大籍,上海跨国企业人力资源协会代表徐婷婷突然要求发言:“如果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

全场哗然,当即有与会代表表示,这些要挟。会后专家感叹:“没想到外企代表陈述意见的时候,语气这么强硬。”

欧盟商会在“建议书”上说,目前欧洲国家的现行劳动法导致用人成本过高,这是导致欧洲公司把生产线迁移的原因,如果中国选择实行该草案的法规,对于中国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上海美国商会则表达的比较直接:我们人为这可能会对投资环境造成消极影响。

外国的商业组织也不单就法律本身做出修改要求,通用电气趁机提出了关于知识产权和盗版问题更严厉处罚,以及工会可以对新的工作规章提出建议,但是企业主无须工会同意。

美国商会则游说中国应该加强现有的劳工法执行力度,而不是另外起草一个法。驻北京美国商会主席詹姆斯•吉默曼说:“有人说我们是在抵抗劳工权益。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我们所希望的,是这项法律的执行要对所有人都统一、客观。”

而就在外国商会已经开始介入到劳动合同法草案之时,美国劳联-产联之类的工会组织就“突然注意到中国了”,美国两大全国性总工会之一“变则赢”代表团突然访问中国,“变则赢”的执行总监Greg Tarpinian说了当时一句很出名的话:

“我们落伍了。尼克松1971年就来了,我们2007年才来。”

但实际上美国的工会们的身份有些尴尬:由于当时中国对美的出口不断创下新高,导致美国工会是美国国内最有影响力的反华政治力量,经常要求美国政府和国会在汇率问题,贸易问题上对华进行制裁。到今天也是如此。


不但是在工会圈子,在美国政治圈也引发了不小的波澜。
2006年10月31日,美众议院民主党议员Lynn Woolsey以及其他25议员联名给布什总统写信,要求小布什抗议美国跨国公司妨碍中国新劳动法的立法。

小布什是共和党人,当然对民主党的要求置之不理,12月份,这些民主党议员又向国会提交法案,要求布什对于中国劳动合法一审草案所给予工人的权利和保护条款表示支持,并且谴责试图限制工人权利的美国公司。


当时的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的教授刘诚在经历了上海美国商会在以撤资为要挟后,向一百多个劳工组织以及社会和经济领域的外国朋友进行通报。

此后3月23日,刘诚受到美国国会进步小组邀请,到美国国会就美国跨国公司阻挠中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问题上作证,又分别在旧金山,波士顿,纽约和华盛顿,在17天内参加了45次活动,且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哈佛大学法学院做了多次演讲,拜访了多个参议员,以及美国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劳联产联之类的组织。

此后《纽约时报》《新闻周刊》大量的刊载了美国商会影响中国立法的新闻。

这些外部行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美国在华商会,但是实际上在博弈过程中,最关键的还是在一审稿被废弃后,二审稿开始对于劳工权利以及资本的利益进行一系列平衡,把全总的一些激进提案撤销掉,在经过平衡过后的《劳动合同法》,中国美国商会、欧盟商会在二审稿后完全扭转了态度,表示坚决支持《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各项规定。

在2007年,刚好又出现了山西的黑砖窑之类的事件,在媒体的推动下,《劳动合同法》以145人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人没有按表决钮通过《劳动合同法》


今年的就业情况不太好,但是在就业情况不好的情况下,不应该对之前辛苦博弈得来的劳动合同法再做大面积的修改,法律应该自有稳定性,在支持中小企业以及创业的方面,不要一直去打劳动者的主意,不要忘记了,劳动者有钱才能更加促进消费,才能真正让整个中国的经济给活起来,难道要一辈子都依靠外贸吗?

且中国已经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中国经济是必须走向成熟的,是必须大规模的启动内需的,如我之前所说,中国为全世界提供工业品已经提供了几十年了,全世界各国不停的印钱的前提下,物价还没有大幅度的涨,中国功不可没,现在也是时候让中国人也歇一歇了,中国无法去满足全世界的工业品需求。

如果真的有公司是因为劳动合同法造成的成本高昂,去了越南,去了印度,那我们也只好和他说再见,当年耐克公司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把制鞋产业进行了大规模的外移,从中国搬到了东南亚和南亚。

劳动合同法在我看来算不上激进,且在四部草案后,对于劳动者和资本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平衡,如果连这部算不上激进的劳动合同法都不愿意遵守,如果仅仅是因为执行了这部劳动合同法的公司就会亏损,就要搬迁,那这些产业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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