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比较接近和这个问题的理论是犯罪形态的问题和,分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未完成形态: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
未发生的问题揪出来,然后重罚,也就是说你可能需要在犯罪预备的过程中以未遂或者既遂的标准来判刑,而直接忽视了犯罪中止的可能性。
其次是这样的制度降低了犯罪的证明标准,只要有问题的可能,将发生未发生就可以拿来重罚,公检的举证责任被大大降低,只需要证明你某种行为有犯罪的可能性,就可以判刑。这是个很可怕的概念。
后果很明显,就是在时光机器发明出来之前,会进入一个恐怖的统治时时代。你买了把刀,你就有了杀人的可能性,甚至这样的观念发展一段时间,每个人都有徒手杀人的可能性,我能不能把你抓进监狱里重罚?故意杀人罪的重罚可是死刑。我记得老师说过这样的时期出现过,在纳粹时期,由盖世太保执行,他们有一个很可怕的权力:预防性逮捕权。
现在说到聂树斌案,呼格案,你都觉得毛骨悚然。我敢大胆地预言,如果能按答主所说的制度来施行个十年。社会对聂树斌和呼格案不会觉得毛骨悚然而觉得正常不过。这才是最让人毛骨悚然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