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并不等于”放弃"第五修正案的权利,而是在法律上宣布自己承认犯罪事实的行为并非出于强迫,
第五修正案就在那里,不多也不少。
第五修正案的原文说的是”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这里既提到”强迫"(compelled), 也提到了“自证其罪” (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在逻辑上来说,第五修正案禁止的是“强迫自证其罪",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依然可以自愿地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词。承认犯罪事实或做口供只要出于自愿,则并不意味着放弃第五修正案的权利。
关于第五修正案的内容,我在这里引用一段香港警匪片里的台词就可以非常直观的展现出来: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说的一切话都可以成为呈堂证供。在回答警察问题前你有权咨询律师,如果你无法负担律师费用,国家将为你聘请一位律师”
所谓“不能自证其罪”,在刑事领域的实践中简单来说就是犯罪嫌疑人可以无理由拒绝回答警方问题,警方采取刑讯逼供手段获得的证据在法律上无效,
在实际中,经常有犯罪嫌疑人辩护称自己很傻很天真,在警方问话时不清楚第五修正案的权利,不知道自己没有义务配合警方问话,因此误认为自己受到了"强迫", 并以此为依据在法庭上主张警方所掌握的口供无效。
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使用这样的辩护手段,美国警方在进行抓捕时一定会宣读所谓的“米兰达警告",如下图:
对不起,发错图片了,应该是这个:
在实务中,我们郡的警察同志们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情况:
犯罪嫌疑人不等警察读完“米兰达警告”就承认了犯罪事实。警方认为这已经是铁案一桩,只等检方起诉,谁知,嫌疑人在辩护称自己当时不知道第五修正案的权利,并没有宣布自己自愿做口供,因此口供在法律上无效。
对此,明州的法院在考虑重新审视警方进行抓捕的程序问题,考虑未来是否不需要警察全文宣读米兰达警告,只需要警察向嫌疑人出示印有米兰达警告的卡片,或者大喊“米兰达警告”,之后获得的口供都可以视为嫌疑人自愿提供。
大喊“米兰达警告” ?!!!!
我怎么觉得有点像在玩UNO,
此处应该有非洲裔美国人的问号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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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这里说的“认罪”指的是承认犯罪行为的事实,还不能等同于美国的“认罪协议”,
认罪协议只能在检方提出指控后签订,而警察并不负责提出指控,因此严格来说向警察“认罪"只是承认事实,而不是接受法律上的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