猜测题主是搞不清法的渊源与法律的区别,我会在下文中予以表明。
一、是什么。
1.内涵
法的渊源,肇始于罗马法,Fontes Juris,然而其含义在英美法系讨论较多。此处,采用英文翻译Sources of law,法的来源表示其内涵。(之所以内涵比较简略,感觉看了和没看一样,是因为在当时概念就不明晰。)
2.狭义解释
法的渊源即司法机关据以裁决的依据或称材料。(国内外占有重要地位的解释。国内的主导)
3.广义的解释
法的来源多样,随时间地点条件而外延丰富多变,含义广泛。故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有六种例举含义。此处选用张文显老师的法理学中的翻译来说明其广义解释。[1]①法的历史渊源:即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②法的理论渊源:即法理。③法的文献渊源:对法律规则做出权威性说明的文件④法的文学渊源:有关法律的参考资料。⑤法的本质渊源:来源于君主意志、神的意志体现或者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资料等等。⑥法的形式渊源:具有法的效力的外部表现形式。譬如: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等。《元照英美法律词典》将法的渊源划分为五种,有兴趣也可以看看。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
①长期以来将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混为一谈,在20世纪80年代后,才回归了法的渊源。
②没有专门论述的著作。最多在法理学的相关著作中提一笔。
2.国外
①比国内成熟。法的渊源的概念成多样化态势,可以说是从广义的方式来解读。不过,欧陆法系以在实践中予以定位为特点,学术讨论减少。英美法系则相反,少有专门论述法的渊源的著作,但是学术讨论繁荣,这也体现了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的特征。 @王瑞恩 所以,您在群里说感觉每个人都知道,但是没人说的清,原因就在于无论是英美还是欧陆,探讨的大多是广义的法的渊源,内涵外延太丰富了《布莱克法律词典》还好,是从狭义给的解释,《元照英美法词典》给了五种解释呀。
②法的渊源存废之争。认同法的渊源存在的法学家有John Austin(下文简称奥斯丁),他也是法理学学科的创立者,他试图以法的渊源来明晰法理学研究的一系列问题。后来英国法学家克拉克又提出将法的渊源与形式相分离;主张废除的法学家如庞德对奥斯丁进行批判,主张以法的形式取代法的渊源。我国长期以来将法的形式等于法的渊源,便是受了庞德的影响。
③可以这样说,国外的各派法学家由于对法是什么有不同的解读,故而对法的渊源产生了不同解读。(中国由于移植所以。。。。。)
3.三大阵营。
A.立法中心主义说。渊源与形式分离,渊源为法的来源,或称立法来源。譬如立法活动、伦理道德、宗教信仰等等,形式法的外部表现,譬如成文法典。周旺生老师在《法的渊源与形式》一文中做了详尽论述。
B.司法中心主义说。渊源与形式密不可分。博登海默认为,法律便是法的渊源的集合体与统一体。所谓法之渊源便是具有法的效力的法的表现形式(中国主要的定义形式),便是司法机关据以裁决的材料(国际上主要的法的渊源定义形式)。譬如宪法,法律,判例等。
(国内主要是AB在互怼)
C.法律现实主义。由美国法社会学派提出,认为法的渊源是司法机关做出裁决时所依据的资料,包括法学资料与非法学资料。这里 @王瑞恩 ,您的领域,比我懂
如果题主是为了答名词解释,我就献丑的提出一个解释吧。毕竟在中国,可以定义:
法的渊渊即法的源泉。其具体的解释有两种。一、立法中心主义,法的渊源即有权机关立法时考虑的依据,是人定法的来源。譬如立法活动、伦理道德、宗教信仰等等。二、司法中心主义。法之渊源便是具有法的效力的法的表现形式,便是司法机关据以裁决的材料。譬如宪法,法律,判例等。三、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学家从法的本质上,将法的渊源定义为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考研的时候出了这道题,却只敢背书上的定义,胆子太小了)
注释: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86-87页.
「法律渊源」即法律的来源和表现形式,通俗理解,就是「什么可称之为法律」。在不同法律体系中,成文法、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判例、风俗习惯、学术研究成果等都有可能构成「法律渊源」。
限于本人知识背景,在这里用美国法律作为举例。
首先,判例是美国法律中的重要法律渊源。判例分为两类:
一是「有拘束力的法律渊源」(Binding Authority), 法官可以结合具体法律事实加以运用,但不可以作出与其相抵触的解释;
二是「有说服力的法律渊源」(Persuasive Authority),可供法官在说理过程中用以支持判决结果,当不同的“有说服力的法律渊源”彼此存在矛盾时,一般情况下法官可以自由选择采取何种观点。
至于两者如何区分,在联邦和各州层面有所不同,若希望详细了解可参照我之前的回答:
其次,美国法律中也有大量的成文法。例如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ical Code),各州的法典,如「大明律」(Minnesota Statue)等。下图就是判决书中法官直接引用州法典作为法律依据的例子。
美国还有一种特殊、类似于成文法的法律渊源,称为「重述」(Restatement)。「重述」并非立法部门制定的法律,而是法律学者、教授、律师等在美国法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带领下,基于其它法律渊源汇编而成的一套规则。一些部门法的重述在实践中获得了较高的权威性,被广泛用于判决说理,例如侵权责任法重述、合同法重述等。
其它美国法律中的「法律渊源」包括法学期刊文章,行业规范和习惯,其它学科研究成果甚至文学作品等。但除成文法和有拘束力的判例之外的法律渊源,基本都属于「有说服力的法律渊源」,适用较为灵活,应注意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