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姬魔夜 月老师已经介绍了中国怎么认定什么是淫秽物品。我结合文献,谈谈美国法官怎么认定淫秽物品。
19世纪以前及19世纪初,美国人采用英国人的标准,即所谓的希克林标准,是指一个物品是否为淫秽,取决于该物品是否具有使人心灵腐化的倾向,并且该类出版物可能被这类人群得到。这个标准在1868年的英国确立。
应该来说,这个标准是比较粗犷的。1933年美国法官伍西将希克林标准进一步细化:1、必须从整体而不是片段来判断;2、腐化标准太模糊,应该是“激起人的性欲”;3、受影响的是具有正常性本能的人。
1957年,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只要出版物中有倾向于煽动未成年人腐化的内容,就是色情作品。
此后,布坎南大法官在Roth案中认为:性不淫秽,没有价值的,激起人的性欲的出版物是淫秽物品。
1959年,在《查特莱夫人的情人》电影放映审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政府认定的意识形态上的淫秽物品(比如通奸),认为描述不道德的性行为的出版物,并不是淫秽物品。
1964年,布坎南大法官在Jacobellis案中进一步解释了Roth标准,认为淫秽物品完全不具有补偿性的社会重要性,换句话说,淫秽物品完全没有表达某种观点,也没有文学、科学或艺术价值。该案中,斯图尔特大法官认为,定义什么是淫秽物品,没有意义,当我看到它,我就知道是不是。(I know it when I see it!)
反对者嘲笑斯图尔特说,看来判定色情作品时,要扒下他的裤子观察。
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再次重申了Roth标准,布坎南大法官重新诠释了三个标准:1、整体看,该作品的主题是取悦于淫欲;2、作品明显使一般人生厌;3、完全不具有补偿性社会价值。
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发布了Miller案判决意见,成为最权威的淫秽物品判断标准:1、普通人认为该材料从整体上看是在刺激淫欲;2、作品以明显使人厌恶的方式描写性行为;3、整体上看,该作品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上述普通人标准,以当地陪审团的意见为准。[1]
个人比较认同斯图尔特大法官的观点,淫秽的定义是非常主观的,所以别跟我扯什么定义,兄弟!那玩意儿没用。只要你借我一部,我就能告诉你这是不是色情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