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文章中提到,屏幕上显示的「译文」用显眼的字体标注了「讯飞听见」。
而根据文中说法,所谓的「译文」其实是对人工同传工作成果的转录。
这样一来,科大讯飞有可能侵犯了同传人员的署名权。正如文章作者提到的,他们在愤慨之下,多次想要脱口而出「本次翻译由同传译员王xx提供」。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作者有权在作品上表明作者身份。而翻译成果,也属于收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
诚然,提供翻译服务的一方可以放弃自己的署名权。但如果科大讯飞在与传译人员签署的合同中没有对署名权作出约定,那么很有可能已经构成了侵权。